1、唐山港京唐港区工程和曹妃甸港区工程已于年月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竣工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关规定,京唐系统和曹妃甸系统于年月日对外正式开通运行,现将唐山港京唐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和唐山港曹妃甸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予以公告。年月日唐山港曹妃甸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上船舶交通管理,保障曹妃甸水域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
2、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以曹妃甸灯塔()为圆心,以海里为半径所做的弧与大陆岸线所围成的扇形水域(以下称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人员(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码头经营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曹妃甸海事处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设置的曹妃甸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据本细则对区域船舶交通秩序实施统一管理。第二章 船舶报告第四条 总吨以上的船舶和主管机关要求加入系统的船舶(渔业船舶和军事船舶除外)进出区域或在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中心报告,接受中心的统一指挥。第五条 曹妃甸区域实行下列船舶报告制度:(一)船舶应在进
3、入区域之前海里,用中文或英语在频道向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呼号、上一港、下一港、航行意图等。(二)船舶在锚地抛锚后,应立即通过频道向中心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呼号、锚时和锚位(相对曹妃甸灯塔的真方位和距离)、船长、船宽、吃水、上一港、载货情况及中心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三)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离泊及从锚地离港等航行活动时,需至少提前分钟通过频道或其它有效通讯手段向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航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四)若航行计划变更或锚位发生变动,当事船舶应立即向中心报告。(五)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过驳、协助靠离泊等作业的船舶应在作业前分钟通过频道向中心报告,
4、内容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地点、航行路线,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六)在港内载客旅游的船舶应在驶离码头前分钟通过频道向中心报告航行计划、载客人数,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航行结束靠妥码头后应及时报告。(七)船舶在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活动开始前分钟通过频道向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告。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试航、试车、校正磁罗经;进行救生、消防演习。(八)船舶在驶离区域时,应及时通过频道向中心报告。第六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应提前分钟通过频道向中心报告,内容包括:引航员姓名、登(离
5、)船时间、船位、船舶最大吃水、航行路线以及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七条 船舶在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其它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中心报告。第八条 船舶在区域内发现水深异常,导助航标志及设施移位、灭失、损坏等失常情况,以及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过频道或其它一切有效手段向中心报告。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第九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加强船舶交通组织,中心根据区域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以及各单位船舶计划动态情况实施交通组织。中心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可对船舶计划动态予以调整、变更。中心在进行船舶交通组织和维护区域交通
6、秩序时,相关船舶应当服从其统一指挥。第十条 在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应保持 频道连续守听,并听从中心的指挥;(二)严禁穿越航道和锚地;特殊情况必须经中心同意。(三)未经中心同意,不得在锚地以外水域锚泊;(四)任何船舶不得在主管机关公布的禁锚区抛锚,紧急情况下抛锚应立即报告中心; (五)未经中心同意,任何船舶不得在港区水域内试航或测速;(六)任何船舶不得在港池、航道、锚地及其附近水域捕捞、驶帆或进行其他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七)航经区域的船舶应服从中心的指挥,按照指定的航线航行,并按照中心的要求及时报告船舶航行动态。(八)按
7、国际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设备的船舶应保持设备始终处于工作状态,并确保信息准确。第十一条 船舶在航经下列水域时,在保证本船及他船和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应慢速通过:(一)有船舶正在调头、靠离码头的水域;(二)正在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水域;(三)船舶密集停泊区;(四)船舶正在装卸危险货物的地点;(五)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水域。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中心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航或禁航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一)恶劣天气;(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四)能见度小于米时;(五)影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 引航员应在主管机关公布的引航员登船点登轮,如因恶劣天气等特殊
8、情况需被引领船舶起锚配合时,应征得中心同意。引航员需将船舶引航至规定的离船点后方可离船,如因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离船时,应征得被引领船舶船长和中心同意。第十四条 吃水大于等于米的船舶应在 “曹妃甸大型散杂货锚地”锚泊。吃水小于米的船舶应在 “曹妃甸综合港区锚地”锚泊。锚泊船舶应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的锚泊距离,锚泊期间配备值班人员并保持值守。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其他水域锚泊时,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方可锚泊。第十五条 当发现船舶有交通违法行为时,中心将发出警告,被警告船舶须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听候调查处理。第十六条 当发现船舶可能存在潜在航行危险时,为避免紧迫局面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9、中心将向船舶发出紧急提示或警告,相关船舶应尽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第十七条 北京时间每日和时,中心将在 频道用中英文对本区域船舶进行广播,内容包括本港船舶动态、航行警告、助航标志等信息;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在 频道随时播发上述信息。第十八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请求,中心可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一)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信息服务;(二)助航意见或建议;(三)传递救助、打捞或清除污染物等信息。第五章 信号与通信第十九条 频道为中心的工作频道,在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在规定的频道上值守,除紧急情况,其它任何船台或岸台不得占用和干
10、扰频道的频率和通信秩序。第二十条 船舶和中心在通话中的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通话要简明、扼要、清晰。第二十一条 当有船舶遇险或海难救助时,无关船舶不得影响遇险救助通讯。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船舶和人员,主管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在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时,可延时报告中心;紧急情况解除后,应立即向中心补报并说明原因。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及事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
11、规、规章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他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船舶” 是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系统的船舶。“曹妃甸大型散杂货锚地”是指下列四点依次连线所围水域:点:,; 点:,;点:,;点:,;“曹妃甸综合港区锚地”是指下列四点依次连线所围水域:点:,;点:,;点:,;点:,。“引航员登(离)船点是指下列区域:锚地为引航员的登离船点考虑到特殊情况下引航员离船的安全,下列两点为备用离船点:点:点: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曹妃甸海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