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k****8 文档编号:3556910 上传时间:2019-06-0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3 第 5号 为 规 范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维 护 经 济 金 融 秩 序 稳 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制 定 了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理 办 法 , 经 2002年 8月 21日 第 34次 行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003年 9月 1日起 施 行 。 行 长 : 周 小 川 二 三 年 四 月 十 日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办 法 编 辑 本 段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为 规

2、范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加 强 银 行结 算 账 户 管 理 , 维 护 经 济 金 融 秩 序 稳 定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存 款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银 行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适 用 本 办 法 。 本 办 法 所 称 存款 人 , 是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机 关 、 团 体 、

3、 部 队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其 他组 织 (以 下 统 称 单 位 )、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自 然 人 。 本 办 法 所 称 银 行 , 是 指 在 中 国 境 内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经 营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的 政 策 性 银 行 、 商 业 银 行 ( 含 外 资 独 资 银 行 、中 外 合 资 银 行 、 外 国 银 行 分 行 ) 、 城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 本 办 法所 称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是 指 银 行 为 存 款 人 开 立 的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结 算 的 人 民 币 活

4、 期 存 款 账 户 。第 三 条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按 存 款 人 分 为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和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 一 )存 款 人 以 单 位 名 称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为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按 用 途分 为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 个 体 工 商户 凭 营 业 执 照 以 字 号 或 经 营 者 姓 名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纳 入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 (

5、二 ) 存 款 人 凭 个 人 身 份 证 件 以 自 然 人 名 称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为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邮 政 储 蓄 机 构 办 理 银 行 卡 业 务 开 立 的 账 户 纳 入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 第 四 条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存 款 人 只 能 在 银 行 开 立 一 个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 第 五 条存 款 人 应 在 注 册 地 或 住 所 地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可 以 在 异 地( 跨 省 、 市 、 县 )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6、 除 外 。 第 六 条存 款 人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和 预 算 单 位 开 立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实 行 核 准 制度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核 准 后 由 开 户 银 行 核 发 开 户 登 记 证 。 但 存 款 人 因 注 册 验 资 需 要 开 立的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除 外 。 第 七 条存 款 人 可 以 自 主 选 择 银 行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除 国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规 定外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强 令 存 款 人 到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7、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第 八 条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不 得 利 用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进 行偷 逃 税 款 、 逃 废 债 务 、 套 取 现 金 及 其 他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第 九 条银 行 应 依 法 为 存 款 人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信 息 保 密 。 对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存 款 和 有 关资 料 , 除 国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银 行 有 权 拒 绝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查 询 。 对 个 人银 行 结 算 账 户

8、 的 存 款 和 有 关 资 料 , 除 国 家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 银 行 有 权 拒 绝 任 何 单 位 或 个人 查 询 。 第 十 条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是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编 辑 本 段 第 二 章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开 立第 十 一 条基 本 存 款 账 户 是 存 款 人 因 办 理 日 常 转 账 结 算 和 现 金 收 付 需 要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下 列 存 款 人 , 可 以 申 请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 ( 一 ) 企 业 法 人 。 ( 二 ) 非法 人 企 业 。 (

9、 三 )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 四 ) 团 级 (含 )以 上 军 队 、 武 警 部 队及 分 散 执 勤 的 支 ( 分 ) 队 。 ( 五 ) 社 会 团 体 。 ( 六 ) 民 办 非 企 业 组 织 。 ( 七 ) 异 地 常 设 机 构 。 ( 八 ) 外 国 驻 华 机 构 。 ( 九 ) 个 体 工 商 户 。 ( 十 ) 居 民 委 员 会 、 村 民 委 员 会 、 社 区 委 员 会 。 ( 十 一 ) 单 位 设 立 的 独 立 核 算的 附 属 机 构 。 ( 十 二 ) 其 他 组 织 。 第 十 二 条一 般 存 款 账 户 是 存 款 人 因 借

10、款 或 其 他 结 算 需 要 , 在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以 外 的 银行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第 十 三 条专 用 存 款 账 户 是 存 款 人 按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 对 其 特 定 用 途 资 金 进 行 专 项 管理 和 使 用 而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对 下 列 资 金 的 管 理 与 使 用 , 存 款 人 可 以 申 请 开 立 专 用存 款 账 户 : ( 一 )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 ( 二 ) 更 新 改 造 资 金 。 ( 三 ) 财政 预 算 外 资 金 。

11、 ( 四 ) 粮 、 棉 、 油 收 购 资 金 。 ( 五 )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 ( 六 ) 期 货 交 易 保 证 金 。 ( 七 ) 信 托 基 金 。 ( 八 ) 金 融 机 构 存 放 同 业 资 金 。( 九 ) 政 策 性 房 地 产 开 发 资 金 。 ( 十 ) 单 位 银 行 卡 备 用 金 。 ( 十 一 )住 房 基 金 。 ( 十 二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 十 三 ) 收 入 汇 缴 资 金 和 业 务 支 出 资金 。 ( 十 四 ) 党 、 团 、 工 会 设 在 单 位 的 组 织 机 构 经 费 。 ( 十 五 ) 其 他 需要

12、 专 项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资 金 。 收 入 汇 缴 资 金 和 业 务 支 出 资 金 , 是 指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存款 人 附 属 的 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或 派 出 机 构 发 生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资 金 。 因 收 入 汇 缴资 金 和 业 务 支 出 资 金 开 立 的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 应 使 用 隶 属 单 位 的 名 称 。 第 十 四 条临 时 存 款 账 户 是 存 款 人 因 临 时 需 要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使 用 而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有下 列 情 况 的 , 存 款 人 可 以 申 请 开

13、 立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 ( 一 ) 设 立 临 时 机 构 。 ( 二 ) 异 地 临 时 经 营 活 动 。 ( 三 ) 注 册 验 资 。 第 十 五 条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是 自 然 人 因 投 资 、 消 费 、 结 算 等 而 开 立 的 可 办 理 支 付 结 算 业 务的 存 款 账 户 。 有 下 列 情 况 的 , 可 以 申 请 开 立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 一 ) 使 用 支票 、 信 用 卡 等 信 用 支 付 工 具 的 。 ( 二 ) 办 理 汇 兑 、 定 期 借 记 、 定 期 贷 记 、 借 记卡 等 结 算 业 务 的

14、 。 自 然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申 请 开 立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也 可 以 在 已 开立 的 储 蓄 账 户 中 选 择 并 向 开 户 银 行 申 请 确 认 为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第 十 六 条存 款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在 异 地 开 立 有 关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 一 ) 营业 执 照 注 册 地 与 经 营 地 不 在 同 一 行 政 区 域 ( 跨 省 、 市 、 县 ) 需 要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的 。( 二 ) 办 理 异 地 借 款 和 其 他 结 算 需 要 开 立 一 般 存

15、 款 账 户 的 。 ( 三 ) 存 款人 因 附 属 的 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或 派 出 机 构 发 生 的 收 入 汇 缴 或 业 务 支 出 需 要 开 立 专 用 存 款账 户 的 。 ( 四 ) 异 地 临 时 经 营 活 动 需 要 开 立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的 。 ( 五 ) 自然 人 根 据 需 要 在 异 地 开 立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 第 十 七 条存 款 人 申 请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 应 向 银 行 出 具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 一 ) 企 业法 人 , 应 出 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

16、( 二 ) 非 法 人 企 业 , 应 出 具 企 业 营 业 执照 正 本 。 ( 三 ) 机 关 和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应 出 具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或 编 制 委员 会 的 批 文 或 登 记 证 书 和 财 政 部 门 同 意 其 开 户 的 证 明 ; 非 预 算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应 出 具政 府 人 事 部 门 或 编 制 委 员 会 的 批 文 或 登 记 证 书 。 ( 四 ) 军 队 、 武 警 团 级 (含 )以上 单 位 以 及 分 散 执 勤 的 支 ( 分 ) 队 , 应 出 具 军 队 军 级 以 上 单 位 财

17、务 部 门 、 武 警 总 队 财 务部 门 的 开 户 证 明 。 ( 五 ) 社 会 团 体 , 应 出 具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证 书 , 宗 教 组 织 还 应 出具 宗 教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的 批 文 或 证 明 。 ( 六 ) 民 办 非 企 业 组 织 , 应 出 具 民 办 非 企业 登 记 证 书 。 ( 七 ) 外 地 常 设 机 构 , 应 出 具 其 驻 在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文 。 ( 八 ) 外 国 驻 华 机 构 , 应 出 具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文 或 证 明 ; 外 资 企 业 驻 华 代 表 处 、办 事

18、处 应 出 具 国 家 登 记 机 关 颁 发 的 登 记 证 。 ( 九 ) 个 体 工 商 户 , 应 出 具 个 体 工商 户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 ( 十 ) 居 民 委 员 会 、 村 民 委 员 会 、 社 区 委 员 会 , 应 出 具 其 主管 部 门 的 批 文 或 证 明 。 ( 十 一 ) 独 立 核 算 的 附 属 机 构 , 应 出 具 其 主 管 部 门 的 基 本存 款 账 户 开 户 登 记 证 和 批 文 。 ( 十 二 ) 其 他 组 织 , 应 出 具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文或 证 明 。 本 条 中 的 存 款 人 为 从 事 生 产

19、、 经 营 活 动 纳 税 人 的 , 还 应 出 具 税 务 部 门 颁发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 第 十 八 条存 款 人 申 请 开 立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 应 向 银 行 出 具 其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登 记 证 和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 一 ) 存 款 人 因 向 银 行 借 款 需 要 ,应 出 具 借 款 合 同 。 ( 二 ) 存 款 人 因 其 他 结 算 需 要 , 应 出 具 有 关 证 明 。 第 十 九 条存 款 人 申 请 开 立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 应 向 银

20、 行 出 具 其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登 记 证 和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 一 )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 更 新 改 造 资金 、 政 策 性 房 地 产 开 发 资 金 、 住 房 基 金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应 出 具 主 管 部 门 批 文 。 ( 二 ) 财 政 预 算 外 资 金 , 应 出 具 财 政 部 门 的 证 明 。 ( 三 ) 粮 、 棉 、 油 收 购 资 金 ,应 出 具 主 管 部 门 批 文 。 ( 四 ) 单 位 银 行 卡 备 用 金 , 应 按 照 中 国

21、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银行 卡 章 程 的 规 定 出 具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 ( 五 )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 应 出 具 证 券公 司 或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的 证 明 。 ( 六 ) 期 货 交 易 保 证 金 , 应 出 具 期 货 公 司 或 期 货管 理 部 门 的 证 明 。 ( 七 ) 金 融 机 构 存 放 同 业 资 金 , 应 出 具 其 证 明 。 ( 八 )收 入 汇 缴 资 金 和 业 务 支 出 资 金 , 应 出 具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存 款 人 有 关 的 证 明 。 ( 九 )党 、 团 、 工 会 设 在 单 位

22、 的 组 织 机 构 经 费 , 应 出 具 该 单 位 或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文 或 证 明 。 ( 十 ) 其 他 按 规 定 需 要 专 项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资 金 , 应 出 具 有 关 法 规 、 规 章 或 政 府 部 门 的 有关 文 件 。 第 二 十 条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境 内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开 立 的 人 民 币 特 殊 账 户 和 人 民 币 结 算 资金 账 户 纳 入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管 理 。 其 开 立 人 民 币 特 殊 账 户 时 应 出 具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的 批复 文 件 , 开 立 人

23、 民 币 结 算 资 金 账 户 时 应 出 具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的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许 可 证 。 第 二 十 一 条存 款 人 申 请 开 立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 应 向 银 行 出 具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 一 ) 临 时机 构 , 应 出 具 其 驻 在 地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设 立 临 时 机 构 的 批 文 。 ( 二 ) 异 地 建 筑 施工 及 安 装 单 位 , 应 出 具 其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或 其 隶 属 单 位 的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 以 及 施 工 及 安 装地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许 可 证 或

24、 建 筑 施 工 及 安 装 合 同 。 ( 三 ) 异 地 从 事 临 时 经营 活 动 的 单 位 , 应 出 具 其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以 及 临 时 经 营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批 文 。 ( 四 ) 注 册 验 资 资 金 , 应 出 具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或 有 关部 门 的 批 文 。 本 条 第 二 、 三 项 还 应 出 具 其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登 记 证 。 第 二 十 二 条存 款 人 申 请 开 立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应 向 银 行 出 具

25、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 一 )中 国 居 民 , 应 出 具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临 时 身 份 证 。 ( 二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军 人 , 应出 具 军 人 身 份 证 件 。 ( 三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 应 出 具 武 警 身 份 证 件 。 ( 四 ) 香 港 、 澳 门 居 民 , 应 出 具 港 澳 居 民 往 来 内 地 通 行 证 ; 台 湾 居 民 , 应 出 具 台 湾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 五 ) 外 国 公 民 , 应 出 具 护 照 。 ( 六 ) 法 律 、 法

26、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 银 行 为 个 人 开 立 银 行结 算 账 户 时 , 根 据 需 要 还 可 要 求 申 请 人 出 具 户 口 簿 、 驾 驶 执 照 、 护 照 等 有 效 证 件 。 第 二 十 三 条存 款 人 需 要 在 异 地 开 立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除 出 具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 十 八 条 、 十 九条 、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外 , 应 出 具 下 列 相 应 的 证 明 文 件 : ( 一 ) 经营 地 与 注 册 地 不 在 同 一 行 政 区 域

27、 的 存 款 人 , 在 异 地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的 , 应 出 具 注 册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分 支 行 的 未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的 证 明 。 ( 二 ) 异 地 借 款 的 存 款人 , 在 异 地 开 立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的 , 应 出 具 在 异 地 取 得 贷 款 的 借 款 合 同 。 ( 三 )因 经 营 需 要 在 异 地 办 理 收 入 汇 缴 和 业 务 支 出 的 存 款 人 , 在 异 地 开 立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的 , 应出 具 隶 属 单 位 的 证 明 。 属 本 条 第 二 、 三 项 情 况 的 , 还

28、 应 出 具 其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登 记 证 。 存 款 人 需 要 在 异 地 开 立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应 出 具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定 的 证 明 文 件 。 第 二 十 四 条单 位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名 称 应 与 其 提 供 的 申 请 开 户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名 称 全 称 相 一 致 。有 字 号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名 称 应 与 其 营 业 执 照 的 字 号 相 一 致 ; 无 字 号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名 称 , 由

29、“个 体 户 ”字 样 和 营 业 执 照 记 载 的 经 营 者 姓名 组 成 。 自 然 人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名 称 应 与 其 提 供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中 的 名 称 全 称 相一 致 。 第 二 十 五 条银 行 为 存 款 人 开 立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和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的 , 应 自 开 户 之 日起 3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 第 二 十 六 条存 款 人 申 请 开 立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时 , 可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30、负 责 人 直 接 办 理 , 也可 授 权 他 人 办 理 。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直 接 办 理 的 , 除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文件 外 , 还 应 出 具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 授 权 他 人 办 理 的 , 除 出 具 相 应 的证 明 文 件 外 , 还 应 出 具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授 权 书 及 其 身 份 证 件 , 以 及 被 授 权人 的 身 份 证 件 。 第 二 十 七 条存 款 人 申 请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时 , 应 填 制 开 户 申

31、 请 书 。 开 户 申 请 书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行 的 规 定 记 载 有 关 事 项 。 第 二 十 八 条银 行 应 对 存 款 人 的 开 户 申 请 书 填 写 的 事 项 和 证 明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合 规 性 进行 认 真 审 查 。 开 户 申 请 书 填 写 的 事 项 齐 全 , 符 合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 临 时 存 款 账户 和 预 算 单 位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条 件 的 , 银 行 应 将 存 款 人 的 开 户 申 请 书 、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和银 行 审 核 意 见 等 开 户 资 料 报

32、送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行 , 经 其 核 准 后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符合 开 立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 其 他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和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条 件 的 , 银 行 应 办 理 开 户手 续 , 并 于 开 户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行 备 案 。 第 二 十 九 条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应 于 2个 工 作 日 内 对 银 行 报 送 的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和 预 算单 位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户 资 料 的 合 规 性

33、予 以 审 核 , 符 合 开 户 条 件 的 , 予 以 核 准 ; 不 符 合开 户 条 件 的 , 应 在 开 户 申 请 书 上 签 署 意 见 , 连 同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一 并 退 回 报 送 银 行 。 第 三 十 条银 行 为 存 款 人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应 与 存 款 人 签 订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协 议 , 明 确 双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除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外 , 应 建 立 存 款 人 预 留 签 章 卡 片 , 并 将签 章 式 样 和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的 原 件 或 复 印

34、件 留 存 归 档 。 第 三 十 一 条开 户 登 记 证 是 记 载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信 息 的 有 效 证 明 , 存 款 人 应 按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使用 , 并 妥 善 保 管 。 第 三 十 二 条银 行 在 为 存 款 人 开 立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和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时 , 应 在 其 基 本存 款 账 户 开 户 登 记 证 上 登 记 账 户 名 称 、 账 号 、 账 户 性 质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日 期 , 并 签 章 。但 临 时 机 构 和 注 册 验 资 需 要 开 立 的 临 时 存

35、 款 账 户 除 外 。 编 辑 本 段 第 三 章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使 用第 三 十 三 条基 本 存 款 账 户 是 存 款 人 的 主 办 账 户 。 存 款 人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的 资 金 收 付 及 其 工 资 、 奖金 和 现 金 的 支 取 , 应 通 过 该 账 户 办 理 。 第 三 十 四 条一 般 存 款 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存 款 人 借 款 转 存 、 借 款 归 还 和 其 他 结 算 的 资 金 收 付 。 该 账 户可 以 办 理 现 金 缴 存 , 但 不 得 办 理 现 金 支 取 。 第 三 十 五 条专 用 存 款 账 户 用 于

36、 办 理 各 项 专 用 资 金 的 收 付 。 单 位 银 行 卡 账 户 的 资 金 必 须由 其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转 账 存 入 。 该 账 户 不 得 办 理 现 金 收 付 业 务 。 财 政 预 算 外 资 金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 期 货 交 易 保 证 金 和 信 托 基 金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不 得 支 取 现 金 。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 更 新 改 造 资 金 、 政 策 性 房 地 产 开 发 资 金 、 金 融 机 构 存 放 同 业 资 金 账 户 需要 支 取 现 金 的 , 应 在 开 户 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37、地 分 支 行 批 准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行应 根 据 国 家 现 金 管 理 的 规 定 审 查 批 准 。 粮 、 棉 、 油 收 购 资 金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住 房 基 金 和 党 、 团 、 工 会 经 费 等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支 取 现 金 应 按 照 国 家 现 金 管 理 的 规 定 办 理 。收 入 汇 缴 账 户 除 向 其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或 预 算 外 资 金 财 政 专 用 存 款 户 划 缴 款 项 外 , 只收 不 付 , 不 得 支 取 现 金 。 业 务 支 出 账 户 除 从 其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38、拨 入 款 项 外 , 只 付 不 收 , 其现 金 支 取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现 金 管 理 的 规 定 办 理 。 银 行 应 按 照 本 条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国家 对 粮 、 棉 、 油 收 购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加 强 监 督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资 金 收 付 和 现 金 支 取 ,不 得 办 理 。 但 对 其 他 专 用 资 金 的 使 用 不 负 监 督 责 任 。 第 三 十 六 条临 时 存 款 账 户 用 于 办 理 临 时 机 构 以 及 存 款 人 临 时 经 营 活 动 发 生 的 资 金 收 付 。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39、应 根 据 有 关 开 户 证 明 文 件 确 定 的 期 限 或 存 款 人 的 需 要 确 定 其 有 效 期 限 。 存款 人 在 账 户 的 使 用 中 需 要 延 长 期 限 的 , 应 在 有 效 期 限 内 向 开 户 银 行 提 出 申 请 , 并 由 开 户银 行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行 核 准 后 办 理 展 期 。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的 有 效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2年 。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支 取 现 金 , 应 按 照 国 家 现 金 管 理 的 规 定 办 理 。 第 三 十 七 条注 册 验 资 的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40、 在 验 资 期 间 只 收 不 付 , 注 册 验 资 资 金 的 汇 缴 人 应 与 出 资 人的 名 称 一 致 。 第 三 十 八 条存 款 人 开 立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自 正 式 开 立 之 日 起 3个 工 作 日 后 , 方 可 办 理 付 款业 务 。 但 注 册 验 资 的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转 为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和 因 借 款 转 存 开 立 的 一 般 存 款账 户 除 外 。 第 三 十 九 条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用 于 办 理 个 人 转 账 收 付 和 现 金 存 取 。 下 列 款 项 可 以 转 入 个 人 银 行

41、结 算 账 户 : ( 一 ) 工 资 、 奖 金 收 入 。 ( 二 ) 稿 费 、 演 出 费 等 劳 务 收 入 。 ( 三 ) 债 券 、 期 货 、 信 托 等 投 资 的 本 金 和 收 益 。 ( 四 ) 个 人 债 权 或 产 权 转 让 收益 。 ( 五 ) 个 人 贷 款 转 存 。 ( 六 )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和 期 货 交 易 保 证 金 。 ( 七 ) 继 承 、 赠 与 款 项 。 ( 八 ) 保 险 理 赔 、 保 费 退 还 等 款 项 。 ( 九 ) 纳税 退 还 。 ( 十 ) 农 、 副 、 矿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 ( 十 一 )

42、其 他 合 法 款 项 。 第 四 十 条单 位 从 其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支 付 给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款 项 , 每 笔 超 过 5万 元 的 , 应向 其 开 户 银 行 提 供 下 列 付 款 依 据 : ( 一 ) 代 发 工 资 协 议 和 收 款 人 清 单 。 ( 二 ) 奖 励 证 明 。 ( 三 ) 新 闻 出 版 、 演 出 主 办 等 单 位 与 收 款 人 签 订 的 劳 务 合 同 或支 付 给 个 人 款 项 的 证 明 。 ( 四 ) 证 券 公 司 、 期 货 公 司 、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奖 券 发行 或 承 销 部 门 支

43、 付 或 退 还 给 自 然 人 款 项 的 证 明 。 ( 五 ) 债 权 或 产 权 转 让 协 议 。 ( 六 ) 借 款 合 同 。 ( 七 ) 保 险 公 司 的 证 明 。 ( 八 )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的 证 明 。 ( 九 ) 农 、 副 、 矿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 ( 十 ) 其 他 合 法 款 项 的 证 明 。 从 单 位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支 付 给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款 项 应 纳 税 的 , 税 收 代 扣 单 位 付 款 时 应 向 其 开户 银 行 提 供 完 税 证 明 。 第 四 十 一 条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44、, 个 人 应 出 具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的 有 关 收 款 依 据 。 ( 一 ) 个 人 持 出 票 人 为 单 位 的 支 票 向 开 户 银 行 委 托 收 款 , 将 款 项 转 入 其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户 的 。 ( 二 ) 个 人 持 申 请 人 为 单 位 的 银 行 汇 票 和 银 行 本 票 向 开 户 银 行 提 示 付 款 ,将 款 项 转 入 其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 第 四 十 二 条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支 付 给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款 项 的 , 银 行 应 按 第 四 十 条 、 第 四 十

45、 一条 规 定 认 真 审 查 付 款 依 据 或 收 款 依 据 的 原 件 , 并 留 存 复 印 件 , 按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 未 提 供相 关 依 据 或 相 关 依 据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银 行 应 拒 绝 办 理 。 第 四 十 三 条储 蓄 账 户 仅 限 于 办 理 现 金 存 取 业 务 , 不 得 办 理 转 账 结 算 。 第 四 十 四 条银 行 应 按 规 定 与 存 款 人 核 对 账 务 。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存 款 人 收 到 对 账 单 或 对 账 信 息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账 务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向 银 行

46、发 出 对 账 回 单 或 确 认 信 息 。 第 四 十 五 条存 款 人 应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使 用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办 理 结 算 业 务 。 存 款 人 不 得出 租 、 出 借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不 得 利 用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套 取 银 行 信 用 。 编 辑 本 段 第 四 章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变 更 与 撤 销第 四 十 六 条 存 款 人 更 改 名 称 , 但 不 改 变 开 户 银 行 及 账 号 的 , 应 于 5个 工 作 日 内 向开 户 银 行 提 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变 更 申 请 , 并 出 具

47、 有 关 部 门 的 证 明 文 件 。 第 四 十七 条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 住 址 以 及 其 他 开 户 资 料 发 生 变 更 时 , 应 于 5个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开 户 银 行 并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 第 四 十 八 条 银 行 接 到 存 款 人 的 变更 通 知 后 , 应 及 时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并 于 2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告 。 第四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存 款 人 应 向 开 户 银 行 提 出 撤 销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申 请 : ( 一 ) 被 撤 并 、 解 散 、 宣 告 破 产 或 关 闭 的 。 ( 二 ) 注 销 、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 ( 三 ) 因 迁 址 需 要 变 更 开 户 银 行 的 。 ( 四 )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撤 销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存 款 人 有 本 条 第 一 、 二 项 情 形 的 , 应 于 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精品笔记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