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保障监察 工作流程图 监察开始 举报监察 巡视监察 专项检查 执行公务时应有两名以上监察员同行 并出示证件 发现受监察对象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 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构 属于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在 7 日内立案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被罚单位或个人无异议的,可当场做出处罚送达处罚决定书 一般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查,特别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服从、执行 按期执行 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三日内提请听证程序或六十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服
2、从、执行 申请人不服,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十日内向上级法院起诉 服从、执行 制作并 下达 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服从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从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 被监察对象没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无法了 解情况的, 下达劳动 保障询问通知书 用人单位拒不配合 询问 审批后,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被监察对象做出处罚决定 登记入卷,纳入规范化范畴 说明: 1.职权名称:劳动保障监察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黑龙江省劳动监督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
3、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业训练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 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失业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最低工资规定、企业 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等。 3.办理条件及期限:日常巡视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自 立案 之日起 60 日内结案。 4.办理程序:见 流程图。 5.监督方式:局内岗位制
4、约及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相结合。 备注 : 一、 行政监督 检查 权力: 1、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履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对最低工资规定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3、对执业技能鉴定规定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5、对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6、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7、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8、对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实 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9、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10、其他相关劳动相关法律法规
5、事项的行政监督检查。 二、 行政处罚权力: 1、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2、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3、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钱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4、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 理 业务的处罚; 5、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6、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
6、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7、对用人单位指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8、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9、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 10、对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11、对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12、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及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13、 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7、的手段强迫劳动等行为的处罚; 14、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及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15、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等行为的处罚; 16、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17、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18、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处罚; 19、劳动法律、法规和规定赋予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力。 三、 其他行政权力: 1、 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行政强制; 2、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未依法公示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 3、责令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 4、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劳动法律、法规和规定赋予的其他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