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岚县城区破占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 岚县 城区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侧石至道路合法建筑物外缘)及城市广场、路肩、护坡、桥涵及其附属设施。未移交 县公用事业局 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道路等除外。 第三条 因工程建设等特 殊情况必需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按本办法办
2、理审批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挖掘道路修复费,领取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按限定的范围和时间占用或挖掘。所有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调整城市规划变更其功能外,一律不得永久性占用。 第二章 道路占用(挖掘)管理 - 2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占用道路(分一般占道和建设基建占道两种)是指在短期内(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用城市道路进行堆料、施工等占用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五条 城区 占用(挖掘)道路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消防、城市监控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
3、线等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 县公用事业局 提出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的建设计划。 第六条 城区道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划分: (一)主干道:在城市规划区,一般指车行道为 4-6 车道及以上,且规划路幅宽度大于 36 米的城市道路; (二)次干道:在城市规划区,一般指车行道为 4-6车道,且规划路幅宽度大于 20 米,小于或等于 36 米的城市道路; (三)支路:在城市规划区,一般指车行道为 2-4车道,且规划路幅宽度为 20 米以下 15 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四)小街小巷:在城市规划区,且规划路幅宽度为 15 米以下的城市道路。 第七条 占用(挖
4、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 县政府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 3 -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 县公用事业局 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主干道挖掘、占用由 县公用事业局 组织 人员 现场踏勘,结合城建 规划、 执法大队、 交警部门意见提 出 初审 意见后, 逐级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 (二)次干道 、 支路的挖掘、占用由 县公用事业局 组织 人员现场踏勘, 结合城建 规划、 执法大队、 交警部门意见提出 初审 意见后, 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小街小巷挖掘、临时占用由 县公用
5、事业局结合城建 规划、 执法大队、 交警部门意见后审批 ,同时报县政府备案 。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占用或者挖掘道路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信息或者营业执照;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有关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施工方案 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五)挖掘道路的,需提供挖掘地段地下管网分布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县公用事业局 收到占用(挖掘)城区道路申请报告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察,确定占用(挖掘)- 4 - 道路的范围、面积、期限,提出文明施工要求,并在 7个工作日(
6、不包含节假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鉴定等步骤所需的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未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条 占用城市道路的,占用人应当向 县公用事业局 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挖掘城市道路对城市 道路造成毁坏的,挖掘人应当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 150%向 县公用事业局 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 县公用事业局 进行修复。挖掘人自行修复并经 县公用事业局 验收合格的除外。 因特殊原因,挖掘两年内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当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成本的两倍向 县公用事业局 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
7、定,并存于 县财政部门 指定的账户,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因气候 、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占用或挖掘车行道应与该路段公安交通管辖单位联系,制定切实可行的交通管制方案。 - 5 -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 5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 3 年的; (三)法定节假日和全 县 性重大活动期间; (四)法律、法
8、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 第十三条 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 擅自变动占用地点,扩大占用范围或延长占用期限; (二)禁止围圈占压消火栓、各种市政管线的检查井口及盲道和无障碍设施; (三)堆放物料的,应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安排相应人员维护周边秩序; (四)不得影响市政养护和绿化养护施工及环卫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占用道路期满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六)遵守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其它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施工的,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铭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开工、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
9、现场按规定使用统一 、规范设施和警示标志,夜- 6 - 间使用施工标志灯或反光设施; (三)施工物料在批准占用的范围内堆放整齐,其挖掘出的土方应随挖随运,不得堆置,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安全畅通、整洁; (四)施工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必须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挥; (五)需要对部分车辆进行限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提前 5 天登报通告; (六)开挖时应分段实施、昼夜施工。城市主干道的挖掘,应尽量在夜间施工,避开交通繁忙时段,白天应采取措施及时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 挖掘道路超过 200 米,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须实行分段施工,每次施 工长度以 100米为限。分段施工必须开挖一段,
10、恢复一段,经 县公用事业局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段施工。 第十六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同时报告 县公用事业局 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4 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凡挖掘道路的回填应采用级配沙卵石,回填压实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以利于及时恢复面层和保证质量。其他挖掘道路回填,应按原道路标准分层夯实和修复。工程竣工后,应- 7 - 由 县公用事业局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或 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位置、扩大
11、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县公用事业局要及时将破占道审批情况通报县执法大队,县执法大队要加强县城建成区破占道路管控力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执法大队 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贰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 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 ( 二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 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三 )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四 )未在破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档设施的; ( 五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六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 8 - 批准手续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一 条 本办法适用于 岚县县城建成区 。 第二十 二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9 - 抄 送: 县委办,人大办 ,政协秘书处。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