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储备粮公开竞价采购交割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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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储备粮公开竞价采购交割细则(杭国粮 2017 第 221 号)一、采购晚籼谷数量、产地、质量等要求:1、2017 年产长粒型晚籼谷 1400 吨,设 1 个标段,产地为江西、安徽和江苏;详见交易清单。2、质量要求:(1)出糙率76%;整精米率44.0%;杂质0.9%;水份13%;黄粒米0.5%;谷外糙米2.0%;脂肪酸值17【(KOH/干基)mg/ 100g】 ;互混率5%;色泽、气味正常;无芽谷,无霉变;无陈粮混杂;无严重虫粮;严禁掺杂使假、以陈顶新,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2)竞得方在发货前需提供具有 CMA 认证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验报告。最终以委托

2、方接收完毕后抽取总样送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检验为准。如有资质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满仓鉴定检验卫生质量未达要求的,或有陈粮互混的,由竞得方自行在委托方规定时间内调换成符合本公告质量要求的晚籼谷,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竞得方承担。竞得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换货的,没收全部质量保证金(总货款的 20%)由委托方用于不合格粮食处理费用。二、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及结算方式的规定1、交货时间:2017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6 日止。竞得后 3 天内签订购销合同、5 天内首批货物送到,逾期供货或未按期完成供货量,委托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竞得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委托方

3、每日安排接货最大数量为 200 吨,竞得方送货前必须事先与委托方协商确定送货时间(自委托方提出发货要求之日起计算,3 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接货) ,并以双方的手机短信发货通知(或书面通知)为准,短信手机号码合同中另行约定(竞得方在信息中须注明发货时间、数量、地点,委托方回复应予以明确答复) 。3、工作时间:委托方每天工作时间为:7:00-18:00;交割期限内包括节假日。在此时间内,委托方不得拒接或拖延办理交割手续。4、交货地点及注意事项:浙江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中心粮库,到仓库前的一切费用由竞得方负责。注意事项:限制 80 吨(含车身重量)以上的车辆、车长 16 米以上的车辆,

4、提倡散粮运输。5、验收办法:(1)程序。来粮经委托方抽样化验,符合质量标准(卫生指标除外)由(委托方)电子磅称重接收入库,包装物另行除皮。 (2)检斤:粮库地磅检斤(限 16 米,80 吨) ;竞得方对磅秤标准有质疑时,有权提出验秤要求,委托方应予配合不得拒绝。 (3)检质:由粮库化验室检质,如有异议,送省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检测(如需复检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验收地点:委托方仓前验收;验收方式及相关手续:双方现场抽样(由委托方执行抽样检验) ;委托方应在入库前当天向竞得方出具相关验收凭证,并说明质量和数量验收情况。发生质量异议时,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进入质量纠纷处理程序。6、委托方必须提供

5、的相关服务与承诺。竞得方送货时应在委托方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内,委托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及时向竞得方提供装卸服务,并在 24小时之内完成装卸作业(正常天气情况下,遇人力不可抗拒情况的除外) 。因委托方原因所产生的延时损失费,按 200 元/天/车计费由委托方承担,超过 3 天未完成装卸作业可作为委托方无故拒收处理(因质量问题需要会验的,委托方不承担上述责任) 。7、货款结算方式:双方自行结算;粮食入库后,竞得方凭相关验收凭证以300 吨为一批次到浙江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财务科结算(委托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时支付,但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支付至总货款的 80%。其余 20%货款,须待有资质的粮食质

6、量检验监测机构满仓鉴定检验该批粮食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并确认无陈粮互混后,予以结清。 三、其它说明1、本次粮食竞价交易的有关印花税等税款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各自行缴纳。2、本次粮食竞价交易的起始价及成交价均指送到交货仓库的价格(含税含运费含包装费用) 。重要申明1、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按退货处理,费用由竞得方承担。2、本次采购采取定仓定点,并实行卫生质量指标保证金制度的方式实施,竞得方一经竞得必须对该项业务全面负责。卫生质量指标保证金在粮食入库后按 20%货款比例直接从货款中扣留。3、入库损耗:按入库数量,竞得方必须承担 0.5%的粉尘及水分损耗。4、提倡散粮运输。如包装运输,编织袋包装按 0.15 公斤/条除皮,编织袋不退;麻袋按 0.9 公斤/条除皮,麻袋退还。5、其它费用:包装费、运输费由竞得方承担.6、竟得方须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杭州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杭州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丽水分中心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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