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3 号) 、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要求,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厦创业,促进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应满足年龄一般不超过55 周岁,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6 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获得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
2、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第三条 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的对象是在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由留学人员以资本金和技术投入方式创办研究、开发和生产、加工的研发生产性企业。第四条 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从市财政科技发展经费中安排,专款专用,由市科技局管理。第五条 留学人员及其创办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创业扶持资助。第六条 创业扶持资金为财政补助资金,由企业自主安排用于经营支出,但不得用于股东分红。第二章 申请与资助第七条 留学人员申请创业扶持资助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申请单位须为在厦门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带头人是留学人员,其在企业所占股份不低于 30%,并担任高层管理职务;3.
3、企业研究、开发的产品或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 50以上(含) ;5.留学人员须取得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并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留学人员如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不在企业缴纳社保) ;6.申请企业已正式运营 6 个月以上,60 个月以内,已投入的运营费用(不含租金、装修、人员工资)不低于 10万元。企业正式员工 5 人以上,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 3 人;7.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成立以来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申请以下创业扶持资助之一:(一)一等资助:满足第七条要求,同
4、时需达到以下要求:企业实际到帐资本在 500 万元以上,留学人员持有企业股份 5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二)二等资助:满足第七条要求,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第九条 申请资金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1.留学人员企业专项资助申请表 ; 2.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留学人员来厦工作证、个人简历、国外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书、留学人员自主知识产权证明;3.企业员工花名册;4.最近一期员工社保证明;5.企业员工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书;6.已购置设备及开办费用清单;7.公司上年度(不足一年为企业创办以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8.企
5、业创办以来购置设备、仪器等的发票(总额大于10 万元) ;9.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第十条 资助申请程序:(一)申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进行网上申报。(二)审核。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三)决定。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公示 5 天,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科学技术局行文,拨付资助资金。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 受资助企业应按照会计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设有单独或兼职的会计人员,会计核算清晰。第十二条 受资助企业须认真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审计工作。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厦科联20125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