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 号) 、财政部 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3219 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 号)精神,根据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 2014 级秋季入学研
2、究生起实行。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该学年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的评定:2(一)评定年限中有课程不及格;(二)党员民主评议在 B 以下;(三)听讲座、作报告或中期考核情况不达标或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四)无故单方面退出学院组织的重要活动,并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的(如游学项目等) ;(五)一年级研究生绩点低于专业 50%且未达到 3.0 的;(六)其他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3、小组讨论认定的不适合参评的情况。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对象为纳入我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一年级 二、三年级类别 等级 金额(元/年) 比例 金额(元/年) 比例博士研究生 15000 100% 18000 100%一等奖 8000 100% 12000 30%硕士研究生二等奖 / / 8000 70%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并且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社会公益活动、专业竞赛等方面表现出类拔萃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奖学金。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第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
4、员会,负责本单位研3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第十条 评定时间:每年秋冬学期评定。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按照“学生申请、院系评审、学校核定”进行。(一)研究生本人申请;(二)院系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三)研究生院审核;(四)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五)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核定。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评奖机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出,由学校研究生奖
5、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裁决。第十四条 已获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被发现存在本文件第五条所列情况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撤销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第四章 其它规定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4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二)因公出境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三)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四)在读研究生在秋冬学期提出退学申请的,停发当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当学年已经发放的,予以全部收回;在春夏学期提出申请的,收回当学年发放的一半学业奖学金。(五)春季毕业的研究生在毕业当年发放一半学业奖学金。第十七条 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培养层次确定身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十八条 当某专业一等奖符合条件人数少于应评选名额时,名额将调整给其他竞争激烈的专业。第十九条 如综合测评总分一致时,以智育模块成绩高者优先,若智育模块成绩也相同,则以德育模块高者为优先。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经贸管理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