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PPP.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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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潍坊市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PPP)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PPP)市场主体诚信意 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水利PPP 项目健康有序发 展,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市场主体内部管理、市场行为、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凡社会资本参与我市水利工程的市场主体,均应按本办法接受信用评价。第四条 信用评价按照 “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 ,公开、公平、公正地原则进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PPP 市场

2、主体信用初步 评价工作,并在“ 信用潍坊”平台公开发布评价结果。第二章 评价内容第五条 水利 PPP 市场主体内部管理方面,主要评价内容2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界定情况,人力资源、教育培训、财务管理、技术档案等规章制度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企业信息化管理情况等。第六条 企业市场行为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编制、投标竞标、合同订立、履约守信、建设管理、项目终止和移交等情况。第七条 企业社会信誉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水利 PPP市场主体及其聘用员工、所承建工程获得各类奖项和受到处罚等情况。第三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第八条 水利 PPP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采用计分方式进行,评

3、价总分为 100 分,由基础分(90 分)、奖励加分(10 分)和惩戒减分(不设下限)三部分组成。第九条 水利 PPP 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分为 A、B、C、D 四个级别,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其中:评价分数在 90 分以上的信用等级评价为 A 级,80 分以上至90 分以下的评价为 B 级,70 分以上至 80 分以下的评价为 C 级,70 分以下的评价为 D 级。(“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第十条 水利 PPP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每两年评价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四章 评价程序3第十一条 市级审 批的水利 PPP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水利

4、PPP 市场主体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水利 PPP 市场主体申请信用评价情况,组成评价小组逐家企业实地考评打分,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初步评价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评价小组现场复查,根据打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四)评价结果在潍坊市水利网公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申请复评。(五)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最终评价结果,并向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两年)。第五章 信用管理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计

5、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水利 PPP 市场激励惩戒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逐步健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评先树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经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对守信行为4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制约。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水利 PPP 市场主体实 行差别化管理。其中,对 A 级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减少检查核查频次;对 C 级企业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对 D 级企 业进行约谈,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第十五条 对水利 PPP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对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重大变更事项或受到相关奖惩的,根

6、据企业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按评价标准每年调整一次评价得分,重新核定其信用等级。第十六条 水利 PPP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初次申请评价的信用等级一律核定为 D 级,原有信用等级的一律取消重新核定为 D 级,且在有效期内不予调整。(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聘用的执业人员,在市场行为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未严格按合同履约的,未按合同履行投资义务的;(三)违反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缺陷或者事故的;(四)与参建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五)由于本企业责任导致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六)申请

7、信用评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影5响评价结果的; (七)在运行管理期间非法经营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八)未经批准不按照合同履行移交义务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水利 PPP 市场主体合并或者分立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须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参与水利 PPP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条件,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2019 年 月 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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