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公章使用管理办法(2016 年 4 月 18 日学院办公 会讨论通过)为使学院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明确公章的使用范围,严格用印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公章包括继续教育学院公章、培训部公章、院长签字章三个类别。第二条 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学院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学院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第三条 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学院办公室。公章未经学院领导批准,不得外带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带使用,应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派遣专人专车携带前往。第四条 印章使用范围:1制发公文、公函、通知等;2 录取名册、录取通知书等
2、;3 学生证、奖学金奖状、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等;4 学生学籍信息修改、学籍变动审批表、学业变动审批表等; 5 学生在校证明、成绩证明、毕业证明、学员培训证明等;6需要上报的报表、材料等;7 学生成绩总表、毕业生登记表、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等;8任课老师聘书、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聘书等;9其它需要用印的情况。第五条 使用公章,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办人须在用印登记簿上注明用印日期、事由、类别、数量并由经办人签名,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第六条 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方可用印的,必须将佐证材料和用印登记簿共同存档。第七条 管理公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用印登记手续。第八条 违反规定用印的,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