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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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目 录 前言 1. 术语 2. ICH GCP 的原则 3. 机构评审委员会 /独立的伦理委员会 (IRB/IEC) 3.1 职责 3.2 组成、职责和操作 3.3 程序 3.4 记录 4. 研究者 4.1 研究者的资格和协议 4.2 足够的资源 4.3 试验对象的医疗保健 4.4 与 IRB/IEC 交流 4.5 对试验方案的依从性 4.6 试验用药品 4.7 随机化程序和破盲 4.8 试验对象的知情同意 4.9 记录和报告 4.10 进展报告 4.11 安全性报告 4.12 试验的中止或暂停 4.13 研究者的最终报告 5. 申办者 5.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

2、2 合同研究机构 (CRO) 2 5.3 医学专家 5.4 试验设计 5.5 试验管理、数据处理和记录保存 5.6 研究者的选择 5.7 责任的分配 5.8 给对象和研究者的补偿 5.9 财务 5.10 向管理当局通报 /提交 5.11 IRB/IEC 审评的确认 5.12 有关试验用药品的资料 5.13 试验用药品的生产、包装、标签和编码 5.14 研究产品的供应和管理 5.15 记录访问 5.16 安全性资料 5.17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5.18 监察 5.19 稽查 5.20 不依从 5.21 一个试验的过早终止或暂停 5.22 临床试验 /研究报告 5.23 多中心试验 6. 临床试验

3、方案和方案的修改 6.1 概要资料 6.2 背景资料 6.3 试验的目标和目的 6.4 试验设计 6.5 对象的选择和退出 3 6.6 对象的治疗 6.7 有效性评价 6.8 安全性评价 6.9 统计 6.10 直接访问源数据 /文件 6.11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2 伦理学 6.13 数据处理和记录保存 6.14 财务和保险 6.15 结果发表办法 6.16 补充 7. 研究者手册 7.1 前言 7.2 一般考虑 7.3 研究者手册的内容 7.4 附录 1 7.5 附录 2 8. 临床试验必需文件 8.1 引言 8.2 临床试验开始之前 8.3 临床试验进行期间 8.4 临床试验完成或

4、终止之后 4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导原则 前 言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GCP)是设计、实施、记录和报告设计人类对象参加的试验国际性伦理和科学质量标准。遵循这一标准为保护对象的权利、安全性和健康,为与源于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保持一致以及临床试验数据的可信性提供了公众保证。 ICH-GCP 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欧盟、日本和美国提供统一的标准,以促进这些管理当局在其权限内相互接受临床数据。 本指导原则的发展考虑了欧盟、日本、美国,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北欧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 GCP)的现行 GCP。 在产生打算提交给管理当局的临床数据时应当遵循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中确立的原则也可应用于可能影响人类对

5、象安全和健康的其他临床研究。 1.术语 1.1 药品不良反应( ADR) 在一个新的药品或药品的新用途在批准之前的临床实践,尤其是治疗剂量尚未确定前,ADR 是指与药物任何剂量有关的所有有害的和 非意求的反应都应被考虑为药物不良反应。该术语用于药品是指在药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少有一个合理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这种关系。 对已上市药品, ADR 指人对用于预防、诊断或治疗疾病或改善生理功能的药物在常用剂量出现的有害和非意求反应(参见 ICH 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 1.2 不良事件( AE) 在用药病人或临床研究对象中发生的任何不幸医疗事件,他不一定要与治疗有

6、因果关系。因此,一个不良事件( AE)可以是与使用(研究)药物在时间上相关的任何不利的和非意求的征兆(包括异常的实验室发 现)、症状或疾病,而不管其是否与药物有关(参见 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 1.3 修改(试验方案) 见试验方案修改。 1.4 适用的管理要求 有关实施试验用药品临床试验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1.5 批准(机构审评委员会) IRB 表示赞成的决定:指对一项临床试验已经进行审评,并可在 IRB、研究机构、 GCP和适用管理要求的约束下由研究机构方实施。 1.6 稽查 对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和独立的监察,以判定试验的实施和数据的记录、分析与报

7、告是否符合试验方案、申办者的标准操作程序( SO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GCP)以及适用的管理要求。 1.7 稽查证书 稽查员确认已进行稽查的声明。 1.8 稽查报告 申办者方稽查关于稽查结果的书面评价。 1.9 稽查轨迹 允许重复出现事件过程的文件。 5 1.10 设盲 一种使试验的一个或几个部分的人员不知道治疗分配的程序。单盲通常指对象不知道;双盲通常指对象、研究人员、监察员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数据分析人员也不知道治疗分配。 1.11 病例报告表( CRF) 设计用来记录试验方案要求向申办者报告的有关每一例对象的全部信息的印刷的、光学的或电子的文件。 1.12 临床试验 /研究 在人类对象进

8、行的任何意在发现或证实一种试验用药品的临床、药理学和 /或其他药效学作用;和 /或确定一种试验用药品的任何不良反应;和 /或研究一种试验用药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安全性和 /或有效性的研究。术语临床试验和临床研究同义。 1.13 临床试验 /研究报告 在人类对象进行的任何治疗、预防或诊断剂的试验 /研究的书面描述。临床和统计描述、陈述和分析全部列入该单份报告(见 ICH 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指导原则)。 1.14 对照(药物) 临床试验中用做对照的试验用药品或市售药物( 即阳性对照)或安慰剂。 1.15 依从性(关于试验的) 遵循与试验有关的所有要求、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9、GCP)要求和适用的管理要求。 1.16 保密性 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个人泄漏申办者所有的资料或对象的身份。 1.17 合同 在两个或几个有关方之间的一份书面的、有日期和签字的协议,其中陈述了关于工作和责任和分派的安排,以及关于财务问题的安排。试验方案可以作为合同的基础。 1.18 协调委员会 申办者组织的协调实施多中心试验的委员会。 1.19 协调研究者 受指派负责协调参加一项多中心试验的各中心研究者的一名研究者。 1.20 合同研究组织( CRO) 与申办者订立契约完成一个或多个有关申办者方的试验任务和功能的个人或组织(商业性的,学术的或其他)。 1.21 直接访问 允许监察、分析、核对和复制

10、任何对于评价临床试验有重要意义的记录和报告。直接访问的任何一方(如国内和国外的管理当局,申办者方的监察员和稽查员)应当受适用管理要求的约束,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对象身份和申办者资料的保密性。 1.22 文件 描述或记录试验的方法、实施和 /或结果,影响试验的因素,以及采取的措施等的任何形式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磁性 和光学的记录,以及扫描、 X 射线和心电图)。 1.23 必需文件 指各自和合在一起允许评价一个研究的执行情况和所得数据的质量文件(见 8.实施临床试验的必需文件)。 1.24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GCP) 是临床试验设计、实施、执行、监察、稽查、记录、分析和报告的

11、标准,它为数据和所报告结果的可信性和准确性提供了保证,并保护试验对象的权利、完整性和机密性。 1.25 独立的数据监察委员会( IDMC)(数据和安全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数据监察6 委员会) 由申办者设立一个独立的数据监察委员会,它定期对研究进展、安全性数 据和有效性终点进行评估,向申办者建议是否继续、调整或停止试验。 1.26 公平的见证人 独立与临床试验、不受与试验有关人员的不公正影响的个人。如果对象或对象的合法接受代表人不能阅读,他 /她将参与知情同意过程,并向对象阅读提供给她们的知情同意书和其他书面资料。 1.27 独立的伦理委员会( IEC) 一个由医学专业人员和非医学专业人员组

12、成的独立机构(研究机构的、地区的、国家的或超国家的审评机构或委员会),其职责是保证参加试验对象的权益、安全性和健康;并通过对试验方案、研究人员、设施以及用于获得和记录试验对象知情 同意的方法和材料的合理性进行审评和批准 /提供起促进作用的意见以对这种保护提供公众保证。 在不同的国家,独立的伦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组成、职责、操作和适用的管理要求可能不用,但是应当如本指导原则所述,允许独立的伦理委员会按 GCP 进行工作。 1.28 知情同意 一个对象在被告知与其作出决定有关的所有试验信息后,资源确认他或她参加一个特定试验的意愿过程。知情同意采用书面的、签字并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 1.29 视察

13、 管理当局在试验单位、申办者和 /或合同研究组织或管理当局认为何时的其他机构对其认为与临床试验有关的 文件、设备、记录和其他资源进行的官方审查的活动。 1.30 (医学)研究机构 实施临床试验任何或私人的实体、代理机构、医学或齿科设施。 1.31 机构审评委员会( IRB) 由医学、科学和非科学成员组成的一个独立机构,其职责是通过对试验方案及其修订本,获得受试对象知情同意所用的方法和资料进行审评、批准和继续审评,确保一项试验的受试对象的权利、安全和健康得到保护。 1.32 临床试验 /研究中期报告 根据试验进行过程中所做的分析写出的中期结果和评价的报告。 1.33 试验用药品 一种在临床试验中

14、供试验的或作为对照 的活性成分或安慰剂的药物制剂。包括一个已上市药品以不同于所批准的方式适用或组合(制剂或包装),或用于一个未经批准的适应证,或用于收集一个已批准用法的更多资料。 1.34 研究者 负责在一个试验单位实施临床试验的人。如果在一个试验单位是由一组人员实施试验,研究者指这个组的负责人,也称为主要研究者。见次级研究人员。 1.35 研究者 /研究机构 表示“符合适用管理要求的研究者和 /或研究机构”。 1.36 研究者手册 与试验药品在人类对象中的研究有关的临床和非临床资料的汇编(见 7.研究者手册)。 1.37 法律上可 接受的代表 在适用法律下被授权代表一位未来的对象同意参加临床

15、试验的个人,或司法人员或其他机关。 1.38 监察 监督一个临床试验的进展,保证临床试验按照试验方案、标准操作程序( SOP)、临床7 试验管理规范( GCP)和适用的管理要求实施、记录和报告的活动。 1.39 监察报告 监察员在每一次现场访问和 /或其他与试验有关的交流后,根据申办者的 SOP 写给申办者的书面报告。 1.40 多中心试验 按照一个试验方案,在一个以上试验单位实施,因此由一名以上研究者完成的临床试验。 1.41 非临床试验 不是在人类对象进行的 生物医学研究。 1.42 意见(与独立的伦理委员会相关) 由独立的伦理委员会( IEC)给出的评价和 /或建议。 1.43 原始医学

16、记录 见源文件。 1.44 试验方案 一个阐明试验的目的、设计、方法学、统计学考虑和组织的文件。试验方案通常也给出试验的背景和理论基础,但者这可以写在与方案有关的其他参考文件中。在 ICH 指导原则中,试验方案这一术语指试验方案和方案的修改。 1.45 试验方案的修改 对试验方案的改变或澄清的书面描述。 1.46 质量保证( QA) 为保证试验的进行和数据产生、记录以及报告都符合临床试验 管理规范( GCP)和适用管理要求所建立的有计划的系统活动。 1.47 质量控制( QC) 在质量保证系统内所采取的操作技术和活动,以查证与试验相关的活动都符合质量要求。 1.48 随机化 为了减少偏倚,采用

17、机遇决定分配的原理将试验对象分配倒治疗组或对照组的过程。 1.49 管理当局 有权进行管理的基构。在 ICH GCP 指导原则中,管理当局一词包括审评所提交的临床数据和实施视察的机构(见 1.29)。这些机构有时指主管当局。 1.50 严重不良事件( SAE)或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发生在任何剂量的任何不幸医学事件: 导致死亡 危及生命 需要住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时间 导致永久或严重的残疾 /能力丧失,或 先天性异常 /出生缺陷 (见 ICH 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 1.51 源数据 临床试验中的临床发现、观察或其他活动的原始记录及其可靠副本中的全部资料,他们对于重建和评价

18、试验是必要的。源数据包含在源文件中(原始记录或可靠副本)。 1.52 源文件 原始文件、数据和记录(如医院记录,临床和办公室图标,实验室笔记,备忘录,对象日记卡或评价表,药房发药记录,自动仪器的记录数据,在核对后做为 准确副本的可靠复印件或抄件,显微胶片,摄影负片,缩微胶卷或磁介质, X 线,对象文件,以及保存在药房、8 实验室和与参与临床试验的医学技术部门中的记录。 1.53 申办者 对一个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 /或财务负责的个人、公用、机构或组织。 1.54 申办者研究者 单独与其他人一起,发起并实施一个临床试验的个人。在他(们)的直接指示下,给对象服用、发给对象或由对象使用试验药品。该

19、术语并不包括除了个人以外的任何人(如不包括一个公司或一个机构)。一个申办者研究者的义务包括一个申办者和一个研究者两者的义务。 1.55 标准操作程序( SOP) 为达到均一性完成一个特定职责指定的详细书面说明。 1.56 次级研究人员 在一个试验单位,在主要研究者指定和监督下的临床试验组中完成与试验有关的重要程序和 /或作出与有关试验的重大决定的成员(如同事,住院医生,特别是研究生)。见研究者。 1.57 对象 /试验对象 参加一个临床试验作为试验药品的接受者或作为对照的个人。 1.58 对象识别编码 研究者为每一名受试对象指定的独特识别号码,以保护对象的身份并在研究者报告不良事件和 /或其他

20、与试验有关数据时代替对象姓名。 1.59 试验单位 真正 开展与临床试验有关活动的地方。 1.60 非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 一种不良反应,其性质或严重程度与现有的产品资料(如一种未批准试验用药品的研究者手册,或包装插入页 /一个已经批准药物的产品性能摘要)不符的不良反应(见 ICH 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 1.61 弱势对象 指受到不正当的影响而称为一个临床志愿者的人,他们可能由于期望(无论正当与否)参加试验而伴随的利益,或者拒绝参加会受到等级中资深成员的报复。有等级结构的团体的成员,如医学、药学、齿科或护理专业的学生,附属医院和实验室人员, 制药公司的雇员,军人,

21、以及被监禁的人。其他弱势对象包括无可救药的患者,住在福利院利的人,失业者或穷人,处于危急状况的病人,少数民族,无家可归者,流浪者,未成年者,和那些无能力给出知情同意的人。 1.62(试验对象的)健康 参加临床试验对象的体格和精神的完整性。 2. ICH GCP 的原则 2.1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符合源自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与和适用管理要求一致。 2.2 在开始一个试验之前,应当权衡个体试验对象和社会的可预见风险、不方便和预期的受益。只有当预期的受益大于风险时,才开始和继续一个 临床试验。 2.3 试验对象的权利、安全和健康是最重要的考虑,应当胜过科学和社会的利益。 2.4 关于试验用药品可得

22、到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应足以支持所提议的临床试验。 2.5 临床试验应当有坚实的科学基础,有明确、详细描述的试验方案。 2.6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先已经得到研究机构审查委员会() /独立的伦理委员会()批准 /赞成的试验方案。 9 2.7 一名合格医生或合格牙医的职责永远是给予对象医疗保健,代表对象作出医学决定。 2.8 参与实施临床试验个每一个人应当在受教育、培训和经验方面都有资格 完成他或她的预期任务。 2.9 应当在参加临床试验前每一个对象获得自由给出的知情同意书。 2.10 所有临床试验资料被记录、处理和储存的方式应当允许资料的准确报告、解释和核对。 2.11 可能鉴别对象身份的记

23、录的保密性应当得到保护,依照适用的管理要求尊重隐私和保密规定。 2.12 试验用药品应当按照适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处理和储存。试验用药品应按照已批准的方案使用。 2.13 应当建立保证试验各方面质量的程序系统。 3. 机构审查委员会 /独立的伦理委员会( IRB/IEC) 3.1 职责 3.1.1 IRB/IEC 应当保护所有试验对象的权利、安全和健康。应当特别注意那些可能包括有弱势对象的试验。 3.1.2 IRB/IEC 应当得到以下文件: 试验方案 /修改,研究人员申请用于试验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对象招募程序(如广告),提供给对象的书面材料,研究者手册(),可得到的安

24、全性材料,对象可获得的付款和补偿,研究人员的最新简历 /或其他证明其资格的文件,以及 IRB/IEC 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 IRB/IEC 应当在合理的时限内审查所提议的临床研究,提供书面审评意见,明确的确认 试验、所审评的文件和日期如下: 批准 /赞成意见 在批准 /赞成之前所需要的修改 不批准 /负面的意见;和 中止 /暂停先前的批准 /赞成意见 3.1.3 IRB/IEC 应当参照现行简历和 /或 IRB/IEC 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考虑所提议试验的研究人员的资格。 3.1.4 IRB/IEC 应当根据人类对象的危险度,间隔一定事件对正在进项的试验继续审评,但至少每年一次。 3

25、.1.5 在 IRB/IEC 评价中,当补充资料对于保护对象的权利、安全和 /或健康有意义时, IRB/IEC 可能需要比 4.8.10 段概述的给予对 象的更多资料。 3.1.6 当一个将进行的非治疗试验是由对象的可接受的合法代表给出知情同意时(见4.8.12.4.8.14), IRB/IEC 应当确定,所建议的方案和 /或其他文件已经充分说明了相关的伦理学考虑,并符合这一类试验的适用管理要求。 3.1.7 试验方案指出试验对象或其合法的可接受的代表的不可能先给出知情同意时(见 4.8.15), IRB/IEC 应当确定所提议的方案和 /或其他文件充分说明了相关的伦理学考虑,并符合这一类试验

26、的适用管理要求。 3.1.8 IRB/IEC 应当审评支付给对象款项的数量和方式, 以确认没有对试验对象的胁迫问题或不正当影响。给对象的支付应当按比例分配,而不是完全以对象完成试验而定。 3.1.9 IRB/IEC 应当保证,关于支付给对象的资料,包括支付方式、数量和支付给试验对象的时间表已列于知情同意书和将提供给对象任何其他书面资料上,应注明按比例支付的方式。 10 3.2 组成、职责和操作 3.2.1 IRB/IEC 应由合理数目的成员组成,他们全体都有审评和评价科学、医学和和所提议试验的伦理学方面的资料和经验。建议 IRB/IEC 应包括: () 至少名成员; () 至少一名成员关心的重

27、要领 域是非科学领域; () 至少一名成员独立于研究机构 /试验单位。 只有那些独立于试验研究者和申办者的 IRB/IEC成员才能对一个试验的相关事项投票/提出建议。 应当提供一份 IRB/IEC 成员的名单和他们的资格表。 3.2.2 IRB/IEC 应但按照书面的操作程序完成其职责,应当保存其活动的书面记录和会议记录,并应当遵守和适用的管理要求。 3.2.3 IRB/IEC 应当在达到其书面操作程序中规定的法定人数的正式会议上作出决定。 3.2.4 只有参加 IRB/IEC 评审和讨论的成员才可投票 /提出他们的评价和 /或意见。 3.2.5 研究者应当提供试验各方面的资料,但不应当参加

28、IRB/IEC 的审议或IRB/IEC 的投票 /意见。 IRB/IEC 可邀请在特别领域有专门知识的非成员来帮助。 3.3 程序 IRB/IEC 应当建立书面文件和遵循其程序,程序应包括: 3.3.1 确定其组成(成员单娥姓名和资格)和授权。 3.3.2 安排时间,通知其成员,举行会议。 3.3.3 对试验进行初始审评和继续审评。 3.3.4 酌情确定继续审评的频度。 3.3.5 依照适用的管理要求,为已经获得 IRB/IEC 批准 /赞成的正在进行的试验的 较小修改提供快速审评和批准 /赞成意见。 3.3.6 说明在 IRB/IEC书面签署对试验的批准 /赞成意见之前不得接纳对象进入试验。

29、 3.3.7 说明在方案的适当修改预先得到 IRB/IEC 的书面批准 /赞成之前,不能偏离或改变试验方案,除非有必要排除对于对象的直接危害,或方案的改变只涉及试验的后勤或管理方面(如更换监察员,改变电话号码)(见 4.5.2)。 3.3.8 说明研究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IRB/IEC 的事项: ()偏离或改变方案以消除试验对象的直接危害(见 3.3.7, 4.5.2, 4.5.4); ()增加对象 风险的改变和 /或明显影响试验实施的改变(见 4.10.2); ( ) 所有严重的和非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 ()对试验的进行或对象的完全可能不利影响的新资料。 3.3.9 确保 IRB/IEC 迅速通知研究者 /研究机构的事项: ()与试验有关的决定 /建议; () IRB/IEC 决定 /意见的理由; ()请求 IRB/IEC 决定 /意见的程序。 3.4 记录 IRB/IEC 应当保留全部有关记录(如书面的程序,成员名单,成员的职业 /联系表,提交的文件,会议记录,以及往来信件)至完成试验后至少 3 年,并在管理当局需 要时可以提供其书面程序和成员名单。 4. 研究者 4.1 研究者的资格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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