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规标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粤府办19989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8.02.16 【实施日期】1998.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医药卫生 【唯一标志】16788125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粤府办号)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
2、,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的规定,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省人民政府指定人民医院等家医院为医学鉴定医院(具体名单附后)。其中,精神病医学鉴定工作由指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负责。当地没有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的市,可将被鉴定人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进行鉴定。附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学鉴定医院名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附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学鉴定医院名单一、综合性医学鉴定医院(一)省级医学鉴定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二)市级医学鉴定医院广州市
3、: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深圳市:深圳市人民医院珠海市:珠海市人民医院汕头市:汕头市中心医院韶关市:粤北人民医院河源市:河源市人民医院梅州市:梅州市人民医院惠州市:惠州市中心医院汕尾市:汕尾市人民医院东莞市:东莞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山市人民医院江门市:江门市中心医院佛山市: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阳江市:阳江市人民医院湛江市: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茂名市:茂名市人民医院肇庆市: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清远市:清远市人民医院潮州市:潮州市中心医院揭阳市:揭阳市人民医院云浮市:云浮市人民医院二、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一)省级医学鉴定医院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二)市级医学鉴定医院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深圳市康宁医院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韶关市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梅州市嘉康医院惠州市精神病医院东莞市新涌医院中山市埠湖医院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湛江市精神病医院茂名市秋林医院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潮州市红山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