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空壳公司犯合同诈骗罪,股东承担刑责我国公司法规定,单位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许多心术不正的股东抓住了这点,以公司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罪。但是,他们不知道刑法早就对这种行为有所防范,正在这儿等着他们呢!合同诈骗罪案情简介任某通过借用其妻弟袁某的身份证成立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袁某成为名义上的股东,但实际经营者还是任某。任某通过抽逃其客户的 80 万元房款和朋友董某的 20 万元,使得该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金登记为 100 万,后其将注册资金予以抽逃。但是,后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任某遂产生诈骗之念。他以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名义,采取收取客户房款不支付的方法,在履行房屋买卖中
2、介合同中骗取客户房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及个人消费等。那么,名为有限公司实为一人有限公司,抽逃出资后以单位名义实施合同诈骗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合同诈骗罪法律专家解析合同诈骗罪专家认为,虽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合同诈骗罪可以由单位实施,但是在本案中对被告主体不宜以单位犯罪论处。首先,刑法中对这种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而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本案中任某虽是出于正当经营的目的而
3、设立了该房产公司,但后来他在公司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利用公司主要进行诈骗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实施合同诈骗罪。其次,本案中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实际上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容易产生混同,从而破坏了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实质上,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容易在股东的支配下实施犯罪,股东的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公司的人格已经完全依附于股东的人格,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一人有限公司犯罪时,也应当由股东承担刑事责任。再从刑罚的角度看,刑法对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的处罚一般轻于相应的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的起刑点也相应较高,追究的对象也比较有限,不利于打击犯罪,容易使得罪犯逃脱处罚。如本案中,由于房地产经纪公司在成立伊始就因抽逃出资而成为实际上的“空壳公司” ,若以单位犯合同诈骗罪论处,公司并无能力承担罚金刑,作为幕后操纵者的股东,便可以借单位犯罪逃避罚金刑,使刑罚的目的落空。所以,对于本案中的任某,应以个人实施合同诈骗罪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