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税报税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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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抄报税操作应该是报税、抄税、认证,抄税为:抄税写 IC 卡-打印各种报表-报税。报税为将抄税后的 IC 卡和打印的各种销项报表到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交给受理报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他们会根据报税系统的要求给你报税,也就是读取你 IC 卡上开票信息,然后与各种销项报表相核对,然后进行报税处理。认证时携带当月要准备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到国税局发票认证窗口办理即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 90 天内认证有效.当月认证的必须在当月抵扣什 么 是 抄 税1抄 税 就 是 把 当 月 开 出 的 发 票 全 部 记 入 发 票 IC 卡 ,然 后 报 税 务 部 门 读 入 他 们 的 电 脑 ,以 此 做

2、为 你 们 单 位 计 算 税 额 的 依 据 .一 般 抄 了 税 才 能 报 税 的 ,而 且 抄 过 税 后 才 能 开 具 下 个月 发 票 的 ,就 相 当 于 是 一 个 月 的 开 出 销 项 税 结 清 一 下 . 抄 税 和 报 税 是 两 个 流 程 ,统 称 为 抄 报 税 . IC 卡 是 购 发 票 、 开 发 票 和 抄 税 用 的 。 1、 购 发 票 时 , 持 IC 卡 和 发 票 准 购 证 去 税 务 局 办 理 , 购 买 回 来 后 , 将 IC 卡 插 入 读卡 器 中 , 读 入 到 防 伪 税 控 开 票 软 件 中 , 用 以 开 具 发 票

3、时 所 用 。 2、 开 发 票 时 , 首 先 将 IC 卡 插 入 读 卡 器 , 然 后 进 入 开 票 系 统 中 进 行 开 具 发 票 的 操 作( 开 具 发 票 的 过 程 : 进 入 系 统 , 点 击 菜 单 栏 的 “开 具 发 票 ”, 出 现 的 对 话 框 , 点 击 “取 空发 票 ”, 填 写 发 票 上 的 信 息 , 然 后 打 印 , 记 住 发 票 的 号 码 要 和 打 印 纸 上 的 号 码 对 应 。 以 上是 打 印 “存 根 联 ”。 接 下 来 , 点 击 菜 单 栏 的 “发 票 查 询 ”, 出 现 对 话 框 再 点 击 “查 询 ”,

4、 出 现了 刚 刚 你 开 的 发 票 信 息 , 双 击 一 下 , 出 现 一 个 发 票 的 对 话 框 , 点 击 打 印 , 在 点 击 打 印 的 小图 标 , 就 可 以 了 , 这 是 打 印 “发 票 联 ”。 )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电 子 版 的 发 票 与 打 印 的 发 票 用纸 必 须 是 同 一 张 发 票 。 3、 进 项 发 票 的 认 证 , 如 果 你 单 位 购 货 时 取 得 了 增 值 税 发 票 , 月 末 前 持 发 票 的 抵 扣联 去 税 务 局 进 行 认 证 。 4、 抄 税 , 月 末 终 了 , 根 据 当 地 税 务 规

5、 定 的 抄 税 时 限 ( 一 般 是 次 月 的 1-5 日 ) , 将 本月 已 经 开 具 使 用 的 发 票 信 息 抄 入 到 IC 卡 中 , 然 后 打 印 出 纸 质 报 表 并 加 盖 公 章 , 持 IC卡 和 报 表 去 税 务 局 大 厅 进 行 抄 税 。 5、 报 税 , 待 财 务 决 算 做 完 后 ,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表 的 填 写 、 审 核 、 报 税 的 操 作 ( 具 体 的操 作 你 一 定 会 吧 , 这 里 就 不 说 了 ) , 报 完 税 后 , 进 行 申 报 表 的 打 印 , 包 括 主 表 和 附 表 。 此项 的 操 作

6、, 都 是 在 你 的 机 器 中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纳 税 申 报 电 子 信 息 采 集 系 统 ”软 件 中 完成 的 , 关 于 进 销 项 发 票 的 填 写 可 以 网 上 下 载 , 既 快 又 准 确 。 季 度 末 , 将 本 季 度 的 申 报 表 主表 报 送 到 税 务 局 。 一 、 抄 税 是 国 家 通 过 金 税 工 程 来 控 制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过 程 之 一 。 如 果 企 业 是 增 值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且 需 要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都 必 须 购 买 税 控 电 脑 , 在 申 请 成

7、为 暂 认 定一 般 纳 税 人 后 , 须 到 税 务 机 关 指 定 的 单 位 购 买 金 税 卡 及 IC 卡 ( 用 于 开 具 发 票 及 抄 税 、购 买 增 值 税 发 票 使 用 ) 。 就 是 把 上 月 开 出 的 发 票 全 部 记 入 发 票 IC 卡 , 然 后 报 税 务 部 门 读入 他 们 的 服 务 器 , 以 此 做 为 该 单 位 计 算 税 额 的 依 据 。 一 般 是 执 行 了 抄 税 才 能 报 税 的 , 而 且抄 过 税 后 才 能 开 具 本 月 发 票 的 。 在 每 月 抄 税 成 功 后 方 可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二 、

8、网 上 报 税 前 仍 要 抄 税 1、 网 上 报 税 是 指 你 从 网 上 填 报 单 位 的 纳 税 信 息 。 2、 抄税 ( 也 叫 抄 报 税 ) 是 指 你 从 本 单 位 的 税 控 机 上 , 将 本 月 开 具 发 票 的 信 息 读 到 IC 卡 上 ,税 务 部 门 把 卡 上 信 息 写 入 电 脑 后 , 与 你 单 位 报 税 的 信 息 进 行 核 对 , 以 保 证 申 请 信 息 的 真 实性 。 3、 核 对 相 符 后 , 才 能 申 报 。 抄 税 常 识2抄 税 是 国 家 通 过 金 税 卡 工 程 来 控 制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一

9、 种 过 程 。 如 果 企 业 是 一 般 纳税 人 的 需 要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都 必 须 购 买 税 控 电 脑 , 申 请 成 为 暂 认 定 一 般 纳 税 人 后 ,须 到 税 务 机 关 指 定 的 单 位 购 买 金 税 卡 及 IC 卡 ( 用 于 开 具 发 票 及 抄 税 、 买 专 票 使 用 ) 。就 是 把 当 月 开 出 的 发 票 全 部 记 入 发 票 IC 卡 , 然 后 报 税 务 部 门 读 入 他 们 的 电 脑 , 以 此 做 为你 们 单 位 计 算 税 额 的 依 据 。 一 般 抄 了 税 才 能 报 税 的 , 而

10、 且 抄 过 税 后 才 能 开 具 下 个 月 发 票 的 ,就 相 当 于 是 一 个 月 的 开 出 销 项 税 结 清 一 下 。 就 是 每 月 大 约 1 5 号 到 税 务 局 去 抄 税 就 是 把 本 月 防 伪 税 控 开 出 的 销 项 发 票 到 税 务 报 税 抄 税 时 需 要 带 : 1、 IC 卡 ( 已 在 开 票 系 统 中 写 抄 税 ) 2、 本 月 的 所 有 的 销 项 发 票 3、 还 有 最 后 一 张 空 白 的 发 票 4、 本 月 开 具 的 负 数 发 票 ( 作 废 发 票 ) 所 有 的 联 次 都 要 带 去 的 , 还 有 说 是

11、 收 回 的 正 数发 票 5、 发 票 购 领 卡 抄 报 税 日 期抄 税 日 期 为 每 月 8 日 以 前 , 增 值 税 报 税 日 期 为 10 日 以 前 , 所 得 税 为 15 日 以 前 ( 一 ) 查 询 当 月 开 票 情 况 企 业 于 每 月 最 后 一 天 必 须 对 当 月 所 开 具 的 发 票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查 验 所 开 具 的 发 票 是 否正 确 。 是 否 存 在 错 开 发 票 、 误 作 废 ( 该 作 废 的 未 作 废 ; 不 该 作 废 的 却 作 废 了 ) 等 情 况 , 发现 上 述 情 况 必 须 立 即 处 理 ,

12、必 须 确 保 IC 卡 电 子 信 息 同 纸 介 发 票 完 全 一 致 。 ( 二 ) 抄 税 时 间 的 规 定 1、 企 业 应 在 法 定 的 申 报 期 内 提 前 2 天 办 理 抄 报 税 手 续 。 同 时 应 注 意 在 办 理 抄 报 税 成功 后 , 方 可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2、 无 论 上 月 是 否 购 买 或 开 具 税 控 发 票 , 企 业 都 必 须 在 抄 报 税 期 内 执 行 “抄 税 ”操 作 ,并 到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报 税 , 否 则 企 业 下 月 将 无 法 开 具 税 控 发 票 。 3、 不 到 系 统 规 定 的

13、抄 税 时 间 不 得 进 行 抄 税 操 作 , 否 则 将 影 响 企 业 开 具 税 控 发 票 。 4、 每 月 1 日 零 时 , 系 统 将 自 动 进 行 结 帐 , 无 论 企 业 是 否 进 行 抄 税 , 每 月 1 日 后 开具 的 税 控 发 票 都 将 自 动 记 录 在 下 一 个 月 。 故 企 业 当 月 作 废 的 税 控 发 票 应 及 时 在 系 统 内 执 行“发 票 作 废 ”, 系 统 一 旦 结 帐 , 企 业 将 无 法 再 将 上 月 开 具 的 税 控 发 票 作 废 。 5、 建 议 企 业 每 月 使 用 新 软 盘 生 成 抄 税 软

14、盘 , 即 抄 税 软 盘 中 仅 存 储 当 月 抄 税 数 据 ; 特别 是 在 跨 年 度 抄 税 时 必 须 使 用 新 软 盘 , 即 该 软 盘 中 不 能 存 在 上 一 年 度 的 抄 税 数 据 。 同 时 ,在 抄 税 时 应 携 带 备 份 软 盘 , 并 做 好 杀 毒 处 理 , 以 避 免 多 次 跑 路 。 6、 企 业 变 更 、 注 销 或 转 户 时 由 主 管 税 务 所 通 过 认 证 子 系 统 , 将 企 业 已 使 用 的 税 控 发票 存 根 联 进 行 扫 描 补 录 ; 企 业 未 使 用 完 的 税 控 发 票 由 主 管 税 务 所 按

15、照 缴 销 发 票 程 序 统 一 缴销 , 企 业 不 得 将 库 存 未 用 税 控 发 票 通 过 防 伪 税 控 开 票 子 系 统 进 行 作 废 处 理 。 7、 由 DOS 版 开 票 子 系 统 改 为 WINDOWS 版 开 票 子 系 统 的 企 业 , 应 将 上 月 执 行 抄 报税 操 作 后 用 DOS 版 开 票 子 系 统 开 具 的 税 控 发 票 , 由 主 管 税 务 所 通 过 认 证 子 系 统 进 行 扫 描补 录 , 同 时 将 未 使 用 完 的 税 控 发 票 由 主 管 税 务 所 按 照 缴 销 发 票 程 序 统 一 缴 销 , 并 且

16、不 得 再用 DOS 版 开 票 子 系 统 开 具 税 控 发 票 。 8、 有 分 开 票 机 的 企 业 在 抄 报 税 时 , 应 按 先 将 分 开 票 机 抄 报 税 再 将 主 开 票 机 抄 报 税 的顺 序 , 并 在 同 一 个 抄 报 税 窗 口 办 理 。 9、 企 业 发 生 涉 税 事 项 变 更 时 , 应 首 先 到 第 三 税 务 所 办 理 有 关 变 更 手 续 。 然 后 持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证 书 或 批 复 、 金 税 卡 、 抄 报 税 IC 卡 等 资料 , 于 征 期 内 到 申 报 大 厅 由 我

17、局 征 管 科 有 关 人 员 及 金 税 公 司 技 术 人 员 变 更 信 息 。 ( 三 ) 抄 报 税 不 成 功 的 处 理 企 业 报 送 的 税 控 发 票 存 根 联 明 细 数 据 软 盘 和 税 控 IC 卡 经 主 管 税 务 局 核 对 后 , 两 者不 一 致 的 , 应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作 如 下 处 理 : 1、 因 企 业 硬 盘 损 坏 等 原 因 造 成 软 盘 中 税 控 发 票 存 根 联 份 数 小 于 税 控 IC 卡 中 份 数 的 ,企 业 应 提 供 当 月 全 部 税 控 发 票 存 根 联 , 到 主 管 税 务 所 通 过 认 证

18、 子 系 统 进 行 扫 描 补 录 。 2、 因 企 业 更 换 金 税 卡 等 原 因 造 成 软 盘 中 税 控 发 票 存 根 联 份 数 大 于 税 控 IC 卡 ( 不 含税 控 IC 卡 为 零 的 情 况 ) 中 份 数 的 , 其 软 盘 中 所 含 税 控 发 票 存 根 联 明 细 数 据 可 读 入 报 税 子系 统 , 但 当 月 必 须 查 明 产 生 此 种 不 一 致 情 况 的 原 因 。 3、 因 企 业 计 算 机 型 号 不 匹 配 造 成 税 控 IC 卡 中 税 控 发 票 存 根 联 数 据 为 零 的 , 根 据 系统 提 示 可 以 存 入 的

19、 , 将 软 盘 数 据 存 入 报 税 系 统 ; 根 据 系 统 提 示 不 能 存 入 的 , 企 业 应 持 当 月全 部 税 控 发 票 存 根 联 到 主 管 税 务 所 通 过 认 证 子 系 统 进 行 扫 描 补 录 。 4、 因 企 业 软 盘 质 量 问 题 致 使 无 法 采 集 税 控 发 票 存 根 联 数 据 的 , 企 业 应 重 新报 送 软 盘抄 税 流 程抄 税 是 指 开 票 单 位 将 防 伪 税 控 中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信 息 读 入 企 业 开 发 票 使 用 的IC 卡 中 , 然 后 将 IC 卡 带 到 国 税 局 去 ,

20、 读 到 他 们 的 电 脑 系 统 中 . 以 便 和 取 得 发 票 的 企 业 认 证 进 项 税 金 , 记 入 国 税 局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信 息 进 行 全 国 范 围的 发 票 比 对 , 防 止 企 业 开 具 阴 阳 票 、 大 头 小 尾 票 , 并 控 制 企 业 的 销 售 收 入 。 抄 报 税 操 作 应 该 是 报 税 、 抄 税 、 认 证 , 是 增 值 税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每 个 月 必 须 做 的 工 作 , 是 金 税 工程 所 属 的 开 票 、 认 证 两 个 系 统 的 工 作 , 按 照 具 体 的 操 作 顺 序 : 1、 抄

21、税 : 一 、 用 户 抄 报 税 流 程 抄 税 写 IC 卡 - 打 印 各 种 报 表 - 报 税 A、 抄 税 起 始 日 正 常 抄 税 处 理 ; 进 入 系 统 - 报 税 处 理 - 抄 报 税 管 理 - 抄 税 处 理 - 系 统 弹 出 “确 认 对 话 框 ”- 插 入IC 卡 , 确 认 - 正 常 抄 写 IC 卡 成 功 B、 重 复 抄 上 月 旧 税 : 进 入 系 统 - 报 税 处 理 - 抄 报 税 管 理 - 抄 税 处 理 - 系 统 弹 出 “确 认 对 话 框 ”- 插 入IC 卡 , 确 认 - 抄 上 月 旧 税 成 功 C、 金 税 卡 状

22、 态 查 询 进 入 系 统 - 报 税 处 理 - 金 税 卡 管 理 - 金 税 卡 状 态 查 询 - 系 统 弹 出 详 细 的 信 息 2、 报 税 。 3、 认 证 非 正 常 抄 税 的 处 理 指 引一 般 纳 税 人 开 票 系 统 及 抄 报 税 常 见 故 障一 、 适 用 范 围 : 更 换 金 税 卡 、 重 新 发 行 金 税 卡 和 丢 失 或 被 盗 金 税 卡 或 IC 卡 等 情 况 二 、 受 理 资 料 : 1、 IC 卡 2、 手 工 制 作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汇 总 表 ( 盖 公 章 ) 3、 手 工 制 作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23、发 票 汇 总 表 ( 盖 公 章 ) 4、 当 月 已 开 具 尚 未 抄 税 的 所 有 专 用 发 票 ( 包 括 正 常 票 和 作 废 票 ) 5、 上 次 抄 税 的 最 后 一 张 专 用 发 票 6、 全 部 空 白 专 用 发 票 7、 发 票 领 购 簿 和 发 票 发 售 清 单 8、 科 税 公 司 的 维 修 单 ( 更 换 金 税 卡 或 重 新 发 行 金 税 卡 时 用 , 须 经 税 政 科 签 名 ) 9、 丢 失 、 被 盗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专 用 设 备 情 况 表 ( 丢 失 或 被 盗 金 税 卡 或 IC 卡 时 用 ) 三 、 办 理 程

24、 序 : 1、 防 伪 税 控 企 业 在 服 务 单 位 ( 科 税 公 司 ) 取 得 新 金 税 卡 2、 防 伪 税 控 企 业 当 月 存 在 有 开 出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时 , 办 税 服 务厅 填 写 非 正 常 报 税 处 理 表 , 采 用 存 根 联 补 录 方 式 扫 描 采 集 当 月 所 有 的 已 开 出 的 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 和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3、 防 伪 税 控 企 业 到 税 政 科 发 行 金 税 卡 4、 防 伪 税 控 企 业 带 上 经 税 政 科 发 行 金 税 卡 并 签 名 的

25、 科 税 公 司 维 修 单 ( 第 一 联 ) 到 办税 服 务 厅 录 入 空 白 发 票 四 、 相 关 WINDOWS 开 票 系 统 手 工 表 格 可 以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的 “最 新 通 知 windows开 票 系 统 相 关 手 工 报 表 格 式 “下 载 。 税 务 会 计 的 报 税 程 序 (一 般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开 票 系 统 是 “金 税 工 程 ”中 的 一 个 子 系 统 , 也 是 一 个 与 抄 报 税 等 操作 环 节 密 切 相 关 的 税 收 控 管 软 件 。 一 些 企 业 在 日 常 的 开 票 及 抄

26、报 税 过 程 中 , 由 于 某 些 环 节未 操 作 到 位 或 其 它 原 因 , 系 统 时 常 就 会 出 现 一 些 “故 障 ”, 而 影 响 企 业 日 常 的 开 票 或 抄 报税 工 作 。 对 此 , 为 了 便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及 时 了 解 常 见 “故 障 ”的 种 类 、 发 生 原 因 和 排除 方 法 , 笔 者 将 其 罗 列 如 下 , 仅 供 参 考 : 一 、 开 票 操 作 “故 障 ” ( 一 ) “故 障 ”描 述 : 在 开 票 系 统 正 常 的 情 况 下 , 企 业 往 往 会 发 现 , 在 某 月 抄 报 税 起

27、始日 内 , 系 统 无 法 进 行 填 开 发 票 操 作 。 ( 二 ) 原 因 分 析 : 一 是 企 业 可 能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抄 税 , 为 督 促 企 业 能 按 时 抄 税 , 开 票 系统 具 有 在 每 月 抄 税 起 始 日 , 未 抄 税 前 自 动 “锁 死 ”开 票 功 能 , 企 业 如 果 每 月 抄 税 起 始 日 到来 时 , 未 抄 税 就 无 法 开 票 ; 二 是 企 业 虽 已 执 行 了 抄 税 操 作 , 但 逾 期 未 向 税 务 部 门 报 税 , 系统 设 定 , 企 业 在 每 月 抄 税 日 及 时 抄 税 后 , 应 在 规

28、定 期 限 内 到 税 务 机 关 报 税 , 如 果 企 业 抄 税后 逾 期 未 报 税 的 , 则 开 票 系 统 仍 会 “锁 死 ”而 无 法 开 票 。 ( 三 ) “故 障 ”排 除 : 只 要 企 业 及 时 执 行 抄 税 操 作 程 序 ,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持 已 抄 税 的IC 卡 到 税 务 机 关 报 税 后 , 重 新 进 入 开 票 系 统 即 可 自 动 解 锁 , 并 恢 复 开 票 功 能 。 二 、 报 税 及 购 票 授 权 “故 障 ” ( 一 ) “故 障 ”描 述 : 在 操 作 系 统 正 常 的 情 况 下 , 由 于 企 业

29、操 作 人 员 未 按 正 常 程 序 操 作 ,尽 管 已 进 行 开 票 和 抄 税 操 作 , 但 到 税 务 部 门 报 税 时 , 系 统 往 往 会 提 示 : “信 息 解 密 累 加和 错 ”, 报 税 失 败 , 或 者 IC 卡 上 的 购 票 授 权 信 息 被 直 接 清 除 , 只 保 留 税 额 信 息 , 而 无 法正 常 抄 报 税 。 ( 二 ) 原 因 分 析 : 系 统 具 有 固 定 的 操 作 程 序 , 购 票 授 权 后 才 能 购 买 发 票 、 抄 税 后 才 能报 税 , 不 能 将 两 个 操 作 交 叉 进 行 , 而 且 企 业 IC

30、卡 上 的 税 额 信 息 和 购 票 授 权 信 息 不 能 共 存 ,如 果 先 抄 税 , 然 后 获 得 购 票 授 权 , 再 去 报 税 , 则 在 报 税 时 系 统 就 会 提 示 : “信 息 解 密 累加 和 错 ”, 报 税 失 败 ; 如 果 先 获 得 购 票 授 权 , 然 后 抄 税 , 则 IC 卡 上 的 购 票 授 权 信 息 就 被清 除 , 仅 保 留 税 额 信 息 。 ( 三 ) “故 障 ”排 除 : 1、 若 出 现 系 统 正 常 报 税 失 败 故 障 , 系 统 提 示 “信 息 解 密 累 加 和 错 ”, 先 到 国 税 机 关将 出

31、故 障 的 IC 卡 解 锁 重 写 , 然 后 重 新 进 入 开 票 系 统 , 利 用 抄 上 月 旧 税 功 能 , 再 抄 一 次 税额 后 报 税 即 可 。 2、 若 出 现 IC 卡 上 的 购 票 授 权 信 息 被 清 除 故 障 , 先 进 行 正 常 报 税 , 如 再 购 票 还 需 重 新进 行 购 票 授 权 。 三 、 抄 报 税 “故 障 ” ( 一 ) “故 障 ”描 述 : 系 统 接 口 等 正 常 , 插 入 IC 卡 却 系 统 无 反 应 或 无 法 进 行 开 票 及 抄报 税 操 作 。 ( 二 ) 原 因 及 分 析 : 可 能 是 IC 卡

32、 、 金 税 卡 或 用 户 硬 盘 发 生 了 损 坏 , 三 个 硬 件 中 只 要其 中 之 一 发 生 损 坏 , 系 统 都 将 无 法 进 行 正 常 的 开 票 和 抄 报 税 操 作 。 硬 盘 发 生 了 损 坏 , 插 入IC 卡 系 统 无 反 应 或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若 硬 盘 正 常 , IC 卡 或 金 税 卡 损 坏 , 插 入 IC 卡 后 系 统也 无 法 读 取 信 息 , 而 不 能 进 行 开 票 和 抄 报 税 。 ( 三 ) “故 障 ”排 除 : 1、 当 发 现 税 控 IC 卡 损 坏 时 , 应 先 到 运 行 维 护 单 位 更

33、 换 IC 卡 , 再 到 国 税 机 关 进 行IC 卡 的 解 锁 重 写 , 然 后 , 重 新 进 入 系 统 利 用 抄 上 月 旧 税 功 能 , 再 抄 一 次 税 额 报 税 即 可 ,系 统 也 即 恢 复 正 常 。 2、 当 发 现 金 税 卡 损 坏 时 , 应 先 到 运 行 维 护 单 位 更 换 金 税 卡 , 再 到 国 税 机 关 重 新 发 行金 税 卡 , 并 将 上 月 已 开 的 全 部 发 票 存 根 联 送 到 国 税 机 关 进 行 手 工 补 录 后 , 即 可 报 税 , 系 统也 即 恢 复 正 常 。 3、 当 发 现 电 脑 硬 盘 损

34、 坏 , 应 先 更 换 硬 盘 , 再 由 运 行 维 护 单 位 重 新 安 装 金 税 系 统 , 利用 原 完 好 的 IC 卡 和 金 税 卡 , 即 可 进 入 金 税 系 统 进 行 抄 报 税 和 开 票 操 作 。 四 、 注 销 金 税 卡 “故 障 ” ( 一 ) “故 障 ”描 述 : 当 因 某 种 原 因 ( 如 取 消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或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 注销 金 税 卡 时 , 金 税 卡 无 法 注 销 。 ( 二 ) 原 因 及 分 析 : 除 IC 卡 、 金 税 卡 或 用 户 硬 盘 发 生 损 坏 等 原 因 外 , 企

35、业 在 未 完 成截 止 注 销 日 抄 报 税 操 作 , 就 将 金 税 卡 拆 除 , 将 无 法 注 销 金 税 卡 。 ( 三 ) “故 障 ”排 除 : 重 新 安 装 金 税 卡 , 并 按 以 下 步 骤 操 作 : 第 一 步 , 进 行 上 月 和 注 销当 月 1 日 至 注 销 当 日 的 抄 税 操 作 ; 第 二 步 , 持 IC 卡 到 税 务 机 关 报 税 及 结 算 全 部 税 款 ,并 缴 销 发 票 ; 第 三 步 请 专 业 人 员 拆 除 金 税 卡 ; 第 四 步 , 将 IC 卡 、 金 税 卡 等 交 税 务 机 关 ,并 办 理 金 税 卡

36、( 一 般 纳 税 人 ) 注 销 手 续 。 若 企 业 在 拆 除 过 程 中 金 税 卡 损 坏 , 就 应 当 请 运 行维 护 单 位 , 重 新 安 装 金 税 系 统 和 税 务 部 门 发 行 及 补 录 相 关 信 息 后 , 再 按 上 述 步 骤 操 作 。 新 办 企 业 如 何 办 理 纳 税 申 报1纳 税 人 在 办 理 好 税 务 登 记 证 后 , 到 银 行 服 务 窗 口 办 理 纳 税 专 户 , 然 后 到 申 报 征 收 窗口 办 理 纳 税 IC 卡 。 若 愿 意 委 托 代 理 申 报 的 , 到 金 穗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办 理 委 托

37、 代 理 申 报 手 续 。并 于 次 月 10 日 前 到 服 务 大 厅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手 续 , 以 后 每 月 无 论 有 否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都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纳 税 人 必 须 依 照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的 申 报 期 限 、 申 报 内 容 如 实 办理 纳 税 申 报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38、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 在 纳 税 期内 没 有 应 纳 税 款 的 , 也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因 此 , 纳 税 人 在 没 有 收 入 的 情 况 下 ,也 应 该 进 行 申 报 。 是 否 零 申 报 视 纳 税 机 关 核 定 的 税 ( 费 ) 种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不 一 定 与 是否 有 收 入 存 在 必 然 的 联 系 。 各 税 种 的 申 报 流 程 与 正 常 申 报 流 程 相 同 , 社 保 费 的 零 申 报 需 要税 收 专 管 员 和 所 长 的 签 字 同 意 才 能 办

39、理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申 报 流 程2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纳 税 申 报 办 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实 施 细 则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一 、 凡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以 下 简 称 纳 税 人 ) 均 按 本 办 法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二 、 纳 税 人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必 须 实 行 电 子 信 息 采 集 。 使 用 防 伪 税 控 系

40、统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的 纳 税 人 必 须 在 抄 报 税 成 功 后 , 方 可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三 、 纳 税 申 报 资 料 ( 一 ) 必 报 资 料 1.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适 用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及 其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列资 料 ( 表 一 ) 、 ( 表 二 ) 、 ( 表 三 ) 、 ( 表 四 ) ; 2. 使 用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的 纳 税 人 , 必 须 报 送 记 录 当 期 纳 税 信 息 的 IC 卡 ( 明 细 数 据 备份 在 软 盘 上 的 纳 税 人 , 还

41、须 报 送 备 份 数 据 软 盘 )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存 根 联 明 细 表 及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联 明 细 表 ; 3.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 4. 成 品 油 购 销 存 情 况 明 细 表 ( 发 生 成 品 油 零 售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填 报 ) ; 5.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的 其 他 必 报 资 料 。 纳 税 申 报 实 行 电 子 信 息 采 集 的 纳 税 人 , 除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上 述 必 报 资 料 的 电 子 数据 外 , 还 需 报 送 纸 介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42、 报 表 ( 适 用 于 一 般 纳 税 人 ) ( 主 表 及 附 表 ) 。 ( 二 ) 备 查 资 料 1. 已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普 通 发 票 存 根 联 ; 2. 符 合 抵 扣 条 件 并 且 在 本 期 申 报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联 ; 3. 海 关 进 口 货 物 完 税 凭 证 、 运 输 发 票 、 购 进 农 产 品 普 通 发 票 及 购 进 废 旧 物 资 普 通 发票 的 复 印 件 ; 4. 收 购 凭 证 的 存 根 联 或 报 查 联 ; 5.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凭 证 存 根 联 ; 6. 主

43、管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的 其 他 备 查 资 料 。 备 查 资 料 是 否 需 要 在 当 期 报 送 , 由 各 省 级 国 家 税 务 局 确 定 。 四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资 料 的 管 理 ( 一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必 报 资 料 纳 税 人 在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 应 及 时 将 全 部 必 报 资 料 的 电 子 数 据 报 送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并 在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确 定 的 期 限 内 ( 具 体 时 间 由 各 省 级 国 家 税 务 局 确 定 ) , 将 本办 法 第 三 条 、 第

44、一 款 要 求 报 送 的 纸 介 的 必 报 资 料 ( 具 体 份 数 由 省 一 级 国 家 税 务 局 确 定 ) 报送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税 务 机 关 签 收 后 , 一 份 退 还 纳 税 人 , 其 余 留 存 。 ( 二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备 查 资 料 纳 税 人 在 月 度 终 了 后 , 应 将 备 查 资 料 认 真 整 理 并 装 订 成 册 。 1. 属 于 整 本 开 具 的 手 工 版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及 普 通 发 票 的 存 根 联 , 按 原 顺 序 装 订 ; 开具 的 电 脑 版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包

45、 括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存 根 联 , 应 按 开票 顺 序 号 码 每 25 份 装 订 一 册 , 不 足 25 份 的 按 实 际 开 具 份 数 装 订 。 2. 对 属 于 扣 税 凭 证 的 单 证 , 根 据 取 得 的 时 间 顺 序 , 按 单 证 种 类 每 25 份 装 订 一 册 ,不 足 25 份 的 按 实 际 份 数 装 订 。 3. 装 订 时 , 必 须 使 用 税 务 机 关 统 一 规 定 的 征 税 /扣 税 单 证 汇 总 簿 封 面 ( 以 下 简 称“ 封 面 ”) , 并 按 规 定 填 写 封

46、面 内 容 , 由 办 税 人 员 和 财 务 人 员 审 核 签 章 。 启 用 封 面 后 , 纳 税 人 可 不 再 填 写 原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封 面 内 容 。 4. 纳 税 人 当 月 未 使 用 完 的 手 工 版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暂 不 加 装 封 面 , 两 个 月 仍 未使 用 完 的 , 应 在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其 剩 余 部 分 剪 角 作 废 的 当 月 加 装 封 面 。 纳 税 人 开 具 的 普 通 发 票 及 收 购 凭 证 在 其 整 本 使 用 完 毕 的 当 月 , 加 装 封 面 。 5. 封 面 的 内 容

47、 包 括 纳 税 人 单 位 名 称 、 本 册 单 证 份 数 、 金 额 、 税 额 、 本 月 此 种 单 证总 册 数 及 本 册 单 证 编 号 、 税 款 所 属 时 间 等 , 具 体 格 式 由 各 省 一 级 国 家 税 务 局 制 定 。 五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适 用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 主 表 及 附 表 ) 由 纳 税 人 向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购 领 。 六 、 申 报 期 限 纳 税 人 应 按 月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申 报 期 为 次 月 1 日 起 至 15 日 止 , 遇 最 后 一 日 为 法 定节

48、 假 日 的 , 顺 延 1 日 ; 在 每 月 1 日 至 15 日 内 有 连 续 3 日 以 上 法 定 休 假 日 的 , 按 休 假 日天 数 顺 延 。 七 、 罚 则 ( 一 ) 纳 税 人 未 按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和 报 送 纳 税 资 料 的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 ( 二 ) 纳 税 人 经 税 务 机 关 通 知 申 报 而 拒 不 申 报 或 者 进 行 虚 假 的 纳 税 申 报 , 不 缴 或 者 少缴 应 纳 税 款 的 , 按 偷 税 处 理 ,

49、 并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的 有关 规 定 处 罚 。 ( 三 ) 纳 税 人 不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不 缴 或 者 少 缴 应 纳 税 款 的 ,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六 十 四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 网 上 纳 税 申 报 流 程网 上 报 税 操 作 流 程 分 为 以 下 几 步 : ( 第 一 步 ) 填 写 申 报 表 利 用 “填 写 申 报 表 ”功 能 填 写 需 申 报 的 申 报 表 。 没 有 在 地 税 部 门 做 过 税 种 登 记 的 税 种 ,网 上 不 能 申 报 ; 分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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