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规定的通知海法规2005374 号 2005 年 9月 28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规范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行为和着装风纪,保障海事官员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海事官员的尊严,树立海事官员的形象,我局组织制定了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规定,现颁布实施,请各局严格遵照执行。海南三亚海事局可根据当地气候情况规定统一的换装时间,并报中国海事局批准。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行为和着装风纪,保障海事官员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海事官员的尊严,树立海事官
2、员的形象,根据海事系统制服装具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结合海事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编在职的海事官员应按照本规定的标准、要求着装和佩戴装具。第三条 中国海事局负责海事官员制服及其装具的规范统一和管理,以及着装风纪的监督检查;各直属、省级地方海事局的法制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二章 制式服装着装标准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海事官员制式服装包括海事制服和海事装具。(一)海事制服1夏装:白色制式短袖衫、制式长袖衫和藏青色夏裤(裙);2春秋装:藏青色制式西装(裙);3冬装:藏青色制式西装;4工作执勤服:藏青色制式茄克服;5冬季大衣。(二)海事装具制服帽(白色和藏青色大檐帽
3、、翻檐帽)、作业帽、帽徽、肩章、臂章;领花、领带、领带夹、海事徽章、腰带、纽扣、鞋、手套、雨具。第五条 各季节着装标准(一)夏季标准(附图 1)(略)1白色制式短袖衫和藏青色夏裤(裙);2白色制式长袖衫和藏青色夏裤(裙);佩戴肩章、领带,穿着黑皮鞋或黑皮凉鞋(不得露脚趾和脚跟)、深蓝或黑色袜子(女士穿裙子时着肤色丝袜)。(二)春、秋季标准(附图 2)(略)白色衬衫、制式西服,佩戴肩章、领花、领带,穿着黑皮鞋、蓝或黑色袜子。(三)冬季标准(附图 3)(略)白色衬衫、制式西服、佩带肩章、领花、领带,穿着黑皮鞋、深蓝或黑色袜子。冬季可视气温情况穿着冬季大衣。第六条 徽章佩戴标准(附图 4)(略)(一
4、)帽徽:居中钉于制服帽前方的帽徽孔;(二)肩章:肩章装扣于海事制服肩袢,两边对齐;(三)臂章:臂章佩戴于海事春秋茄克服及外穿制式长袖衬衫左臂处;(四)领花:领花和衣领的对边平行,相距 0.4厘米;(五)海事徽章:着春秋装或冬装时可佩戴海事徽章,佩戴于上衣前胸左侧翻领,位于左侧领花下方 3厘米、距边线 2厘米处。第七条 制服帽或工作帽佩戴标准(一)着夏装时戴白色大檐帽(女式为白色翻檐帽),着春秋装和冬装时戴藏青色大檐帽(女式为藏青色翻檐帽);(二)戴制服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第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自行设计、制作和发放上述标准以外的制式服装,任何自行发放
5、的带有海事标志的制服和装具一律不得作为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穿着。第九条 根据我国气候情况,换装时间按热区、寒区和温区划分:(一)热区(广东、广西、福建)每年 2月份至 3月份着春装;4 月份至 9月份着夏装;10 月份至 11月份着秋装;12月份至翌年 1月份着冬装。(二)寒区(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每年 4月份至 5月份着春装;6 月份至 8月份着夏装;9 月份至 10月份着秋装;11月份至翌年 3月份着冬装。(三)温区(热区、寒区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 3月份至 4月份着春装;5 月份至 9月份着夏装;10 月份至 11月份着秋装;12月份至翌年 2月份着冬
6、装。各直属、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所在的地区和季节统一换装,过渡期为 10天。如遇气候异常,可统一调整换装时间。第三章 制式服装着装规范第十条 海事官员在下列场合或情形下,必须按标准制式服装着装:(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时;(二)现场执法时;(三)在对外执法窗口办公时;(四)参加重要会议、重大集体活动时;(五)重大礼仪、庆典场合;(六)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或情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按标准制式服装着装:(一)非工作时间;(二)不从事海事工作的;(三)女海事官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五)进出娱乐、餐饮场所;(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
7、的情形。第十二条 在执行船舶安全检查、现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水上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搜救、巡航等任务时,可视情况统一穿着工作执勤服。第十三条 多人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时,应当按标准制式服装统一着装。第四章 制式服装着装风纪第十四条 海事官员按标准制式服装着装时,要统一、配套、严肃、规范,做到:(一)保持制服平整、洁净,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的海事制服、佩戴(齐)海事装具。(二)各季节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和便服不得混穿,不得佩戴任何与海事官员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装具。(三)参加重要庆典、集会等活动时不得穿工作值勤服。(四)不得染彩发、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佩戴戒指、项链、耳环等首饰物;男海事官员不得
8、留长发、鬓角、剃光头、蓄胡须;女海事官员不得浓妆、披发(过肩)。(五)除现场监督检查、水上执勤或巡逻,驾驶海事车、船的人员外,一律不得戴有色眼镜。(六)扣齐(好)纽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衣领上翻、系围巾、穿拖鞋或赤足穿皮鞋。(七)着夏装时,衬衫必须系于裤(裙)内,内衣(衫)不得外露。(八)着春秋装、冬装时,毛衣、内衣(衫)不得外露。(九)必须系扎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发的领带和腰带,天气特别炎热时,可不系扎领带。(十)男海事官员鞋跟不得高于 3厘米,女海事官员鞋跟不得高于 5厘米。(十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做出任何损害海事官员形象的举止和行为。第十五条 制服帽、作业帽佩戴要求(一)在办公区内
9、、参加会议时,可以不戴制服帽;(二)进入室内时,通常应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架(柜)上(帽徽朝下);无衣帽架(柜)式,可以将制服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三)制服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不得随意用手提拎。第十六条 海事官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海事制服和海事装具,不得变卖、赠送、出借、伪造或者毁损。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式服装着装风纪督察制度,法制部门负责对本机构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的着装风纪进行督察、检查,海事官员应当自觉遵守并服从督察。第十八条 各直属、省级地方海事局领导作为本局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规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负责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领导
10、负责本级和下属机构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规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海事官员责令其纠正。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海事官员,由其所在机构的法制部门视情节予以处理:(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可以临时收存或者暂扣其海事行政执法证,书面通知其所在机构或部门,必要时,可以将其带离现场。第二十条 违规者所在机构或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扣罚 50元人民币)。第二十一条 各海事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机构追究相应责任。中国海事局可直接追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应责
11、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05年 11月 1日起施行。附图:(一)夏季标准(附图 1)(略)1、白色制式短袖衫和藏青色夏裤(裙);2、白色制式长袖衫和藏青色夏裤(裙);(二)春秋季标准(附图 2)(略)白色衬衫、制式西服,佩戴肩章、领花、领带,穿着黑皮鞋、蓝或黑色袜子。(三)冬季标准(附图 3)(略)白色衬衫、制式西服、佩带肩章、领花、领带,穿着黑皮鞋、蓝或黑色袜子。(四)徽章佩戴标准(附图 4)(略)1.帽徽:居中钉于制服帽前方的帽徽孔;2.肩章:肩章装扣于海事制服肩袢,两边对齐;3.臂章:臂章佩戴于海事春秋茄克服及外穿制式长袖衬衫左臂处;4.领花:领花和衣领的对边平行,相距 0.4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