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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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1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版本:V1.0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2 -修 改 记 录页数 版本 修改日期 修改说明 修改人 审核人 备注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1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 .2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5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 .7第五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行为准则 .9第六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10第七章 附则 .11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12附录二:外派董

2、事监事参会意见反馈情况记录 .13附录三:外派董事考核指标 .15附录四:外派监事考核指标 .16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长期股权性投资管理的需要,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监督,明确外派兼职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关系和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外派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控股、参股企业外派的兼职董事和监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董事、监事指由集团公司外派的在下属企业中不担任管理职务的非执

3、行董事和监事。第四条 战略发展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兼职董事的业务归口管理;投资开发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集团参股企业兼职董事的业务归口管理;监察审计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集团公司外派兼职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兼职董事、监事的增减换任提出动议;(二)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经营、财务、法律等角度协助支持董事、监事履行职责;(三)协调外派董事、监事、被投资企业和集团有关部门的联系;(四)管理被投资企业有关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其企业资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纪要、函件及外派的董事、监事报

4、告资料和集团审议有关被投资企业事宜的相关资料等;(五)对只委派兼职董事或监事的参股子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至少每月一次和委派的兼职董事、监事对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沟通,并作相应书面记录(参见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2 -;(六)必要时,征得其他股东方的同意后,列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3 -第二章 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第五条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公司法及任职企业的章程中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标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对集团高

5、度的责任感,能够忠实执行集团的战略意图和经营决策,自觉维护集团的整体利益;(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的责任的规定。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任董事应具备相关专业 3 年以上工作经验;(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第六条 集团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选派董事和监事。一般来说,同一公司外派董事中须由具备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构成,监事则至少有一名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兼职董事、监事原则上可兼任不超过 3 家公司的董事、监事。第七条 集团对于外派董事和监事实行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负责制。集团在派往

6、同一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中指定一名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负责协调集团其他董事和监事之间的工作关系,牵头组织对任职企业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工作。(一)集团外派董、监事中,在任职企业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人选,即为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但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兼任任职企业董事长的,应另外指定一名董事担任责任董事;(二)集团外派董事、监事中,没有担任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由集团指定一名担任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三)集团在投资企业只有一名董、监事的,即为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4 -第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回避制度。外派董事、监事不得在其直系亲属担任

7、重要职位或与外派董事监事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同一企业任职。人力资源部和归口管理部门在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前负责进行相关调查,外派董事、监事应向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亲属回避或重新委派外派董事、监事的方式解决。外派董事和监事不得与其亲属(亲属关系指三代以内血亲和两代以内姻亲)投资或担任高管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行为,从而防止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任职企业和集团的利益。第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命程序(一)根据外派董、监事任职要求,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外派董事、监事以及责任董事、责任监事的人选,报总经理初审、提名;(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相关规定对拟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步方

8、案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三)总经理签发推荐文件,由人力资源部专函向拟任职的企业推荐;(四)外派董事、监事按法定程序由股东大会在推荐人选中选举产生。第十条 外派的董事、监事因下列事由退任:(一)任期届满等任职企业章程规定的原因;(二)任职企业股东会决议解职;(三)本人辞职;(四)委任终止的法定事由发生时。委任终止的法定事由包括:(1)丧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羁押的;(4)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5)个人发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6)由于个人过错导致任职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五)其他不能胜任岗位的事由。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将提请其任职企业按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5 -法定程序予以免职:(一)因职务变动不适合再担任董事、监事的;(二)达到退休年龄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一年内缺席三分之一(含)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会议的外派董事、监事;(五)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第十二条 外派的董事、监事因上述事由退任时,集团应根据发起人协议或企业章程中关于由股东单位委派人员的规定,和集团对外派董事、监事的具体工作安排,本着有利于企业持续经

10、营的利益的原则,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新的继任者提交任职企业补选。新选任董事、监事就职前,原任董事、监事应继续履行其作为董事、监事的职责,并接受合理的限制,且在离任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应继续保守因任职所获悉的集团及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继任董事监事和前任须办理交接手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交接和监督交接过程。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期根据各派往公司章程确定,可以连选连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6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第十四条 向股权投资企业外派的董事是集团的产权代表,应代表集团在任职企业董事会会议上议事、表决,行使董事权力,在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参与

11、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代表集团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战略性指导、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促使任职企业的财务目标与经营行为和集团战略目标有效结合,对集团所投资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对投资企业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对投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并编制相应文件作为决策的依据。在管理中,负责与投资企业沟通,进行投资企业日常监管,并将投资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向集团归口管理部门通报。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在任职企业的董事会上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二)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参与决定任职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四)参与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

12、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被投资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五)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参与决定任职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七)参与制定任职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八)参与拟订任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根据任职企业章程规定,行使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任职企业章程所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认真阅读所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促使任职企业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能够准确、恰当和及时地获取信息,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履行职责。安徽省能

13、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7 -第十七条 向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外派的监事,代表集团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并以决策监督和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任职企业财务活动及其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任职企业资产及集团股东权益不受侵犯。发现侵害集团公司作为股东的权益时,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同时及时向集团归口管理部门通报。第十八条 监事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列席董事会及有关会议。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定期查阅并分析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经常了解企业财务活动、经营活动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状况,每月度对投资企业进行简要的评估,每季度对投资企业进行深入

14、的分析与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集团归口管理部门通报。外派兼职董事监事原则上应该每月审阅一次任职企业的财务报告。第二十条 董事和监事根据集团的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派往公司的情况,可以提出追加投资、退出以及资本运作等意见,为集团决策提供参考。第二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按时出席任职企业的董事会(监事列席) 、监事会并行使表决权;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书面委托集团外派其他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或根据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书面表决。第二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每年向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述职一次,述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及本人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同时提交分析报告和会议主要信息列表。分析报告应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资产质量、所有者权益等对集团有主要影响的情况进行报告和评述;会议主要信息列表应列明报告期内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主要议题及审议结果。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列席该会议。述职会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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