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范本.doc

上传人:您的****手 文档编号:3561624 上传时间:2019-06-05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11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范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范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范本.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范本.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范本.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1 总 则1.1 为规范及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订本办法。1.2 本省境内的建设工程中凡采用换填垫层法、预压法、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振冲法、砂石桩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渣土桩法、土及灰土挤密桩法和其他各类人工地基工程(以下简称人工地基) 、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含人工挖孔灌注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以下简称桩基)以及其它各类地基处理方法处理的地基工程,其施工质量均须进行质量检测。1.3 本省境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陕西省建

2、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的单位进行上述内容的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1.4 为确保检测结论的公正性,检测站不得检测本单位(含隶属单位) 设计、监理或施工的工程。1.5 各级质安站、专业质监站要按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要求,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其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凡采用人工地基的建设工程,无人工地基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未加盖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2量安全监督总站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备案专用章”)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不得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1.6 各人工地基检测站要按省建设厅

3、、省财政厅陕建施发(1998)495号文件的规定,向省总站上缴管理费。2 检测单位及个人的资质管理2.1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者,须试检一年。年后,经复查合格,发给“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以下称“资质证”),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未经复查的单位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开展试检工作。2.2 “资质证”有效期为四年。省总站每两年复查一次,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可申请复审,合格者持证继续开展检测工作。持证单位要将承揽检测工程的情况、存在问题、处理结果等每半年向省总站书面报告一次。发

4、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及时报告。2.3 外省、市、自治区的检测单位进入本省境内承担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任务时,须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后,发给“资质证” ,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亦须加盖省总站的“备案专用章” ,否则,检测报告无效。2.4 凡具有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业务上受省建设厅领导,具体工作委托省总站实施。32.5 所有人工地基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末取得“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 的人员,不得参加人工地基的检测试验、审核、审定以及检测业务的承揽工作。2.6 “上岗证”的有效期

5、为四年。省总站每年要对持证的检测人员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其对工作纪律的遵守及对检测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审查合格者,方可继续工作。2.7 检测站要不断完善检测质量保障体系,要严格按质量程序进行外业检测及内业资料数据的整理及处理工作,做好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确保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3 检测项目的实施3.1 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应采用省总站统一格式,由本单位持“上岗证”的法定代表人或持“上岗证”法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3.2 人工地基检测站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程等制订检测方案。对于地基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和检测合同额超过八万元的综合检测项目以及未列入标准

6、的地基处理新工艺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方案均须到省总站备案。3.3 对本站承接的所有人工地基检测工程,有关检测站应在检测工程进行前及时以书面或以网络的形式向省总站报告检测工程的名称、地点、地基类型、检测进度计划、检测人员组成情况等,以备省总站随时现场抽查,不按时向省总站报告的工程不予备案。3.4 各检测站应建立经常性的现场检查制度。对大型复杂检测工程4项目,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至少到现场检查一次;单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全过程的现场检查,并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字。3.5 各检测站在检测工作中要认真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程、技术规定,切实做好抽样、检验、计算、分析、评价、结论等工作,并对检测

7、报告负责。有责任提出检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岩土工程环境变化等问题,并应指出后续施工及使用期间的注意事项。3.6 人工地基现场检测应由持“上岗证”的技术人员主持。每个检测现场持“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严禁持“操作证”的人员单独进行现场检测工作。3.7 各检测站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应采用省总站统一印制的封皮,按内容要求和格式编制,并由本站技术负责人签发、盖章,再报省总站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为有效。3.8 当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并应将结果报省总站备案。3.9 各检测站应

8、按国家、行业和本省规定的取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压价、抬价,不许持“上岗证”人员代替非持证人员签订检测合同,更不允许采用变相手段贿赂有关人员。为保证检测质量,维护正常的检测工作环境,检测报告备案时,省总站要监督收费标准是否与工作量一致。3.10 检测报告的备案时限为三个工作日(法定假日除外,以下类同) ,5重大工程或复杂工程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各检测单位要将检测报告书及时送省总站备案,不得积压。对备案中发现的工作行为及检测报告存在的问题,以人工地基检测质量问题通知单通知检测单位,经检测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返回省总站存档。4 其 它4.1 无“上岗证”人员不得从事人工地基的检测及业务承揽

9、工作;为保证检测质量及技术发展,各检测站不得在承揽业务时低价恶性竞争;不得伪造、篡改检测记录及数据。4.2 对于在检测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单位及个人将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的程序及内容进行处理。4.3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6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一 总 则1.0.1 为确保我省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的质量,统一检测方法,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试行规程。1.0.2 本规程依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之相关条文,结合

10、我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1.0.3 本规程所称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系指整体人工地基和桩 基工程施工中和完毕后,对其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与评价,不包括设计阶段的试验性检测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与质量自检。1.0.4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种桩基和地基处理工程的检测。1.0.5 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二 基本规定2.0.1 检测单位在进行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时,应具备下列资料:1.本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及该工程地基基础(以及上部结构) 设计7资料;2.经业主和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施工技术资料(施工中执行的技术标准、使用的机具性能、质量控制手段及

11、质量指标、施工顺序、施工记录及异常情况说明、施工自检表)。2.0.2 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方案应根据建筑场地地质条件、工程特点、施工工艺的不同分别编制;对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适当增加检测数量和检测手段,并保证检测质量真实可靠。2.0.3 采用高应变动测法确定承载力时,应具有可靠的、同等条件的动静对比验证资料,且动静对比验证的桩数不少于 3 根。当对动测法的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以静载荷试验、抽芯等其它原位测试方法的检测结果为准。2.0.4 低应变检测法提供的承载力不能作为评定质量的依据,只能作为估算值或参考值提出。2.0.5 各类基桩 (含人工挖孔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等,以下类同)以及旋喷桩

12、、后压浆桩、搅拌桩、高压注浆桩等,其桩身质量评价,可采用动测法或其它有效方法进行检测。2.0.6 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各类复合地基质量检测的桩(片)数量应满足有关规定要求,检测时如有 10的桩(片)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加倍抽检;如仍有 10的桩(片)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认定该整体人工地基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必须进行补救处理,然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检测。2.对各类基桩的施工质量(承载力)有异议或进行全面评价时,应采用8单桩静载荷试验或可靠的高应变法进行检测,抽检数量由设计、监理和检测单位共同确定,单桩静载荷试验数量般应不低于 1且不少于 3 根,高应变法检验数量一般应不

13、低于 5且不少于 5 根。3.对以消除地基湿陷性和地基液化为主要目的的检测工程,当有少量测试数据不能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时,可根据建(构) 筑的类别和抗震设防类别,结合场地和地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2.0.7 各种复合地基承载力测试值,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 30时,应分析超值产生的原因或增加测试点数进行补测。2.0.8 对测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以室内试验确定土的湿陷性等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时,每个天然土层不得少于 6 组;2.以标准贯入试验评价砂土液化时,每一主要土层的试样个天然土层不得少于 6 组;3.用载荷试验确定承载能力特征值时,在同一条件下,不得少于 3 根(片

14、)(50 根以内不少于 2 根),以高应变动测法试验时,在同一条件下不得少于 5,并不得低于 5 根。2.0.9 各种土工试验、载荷试验( 如单桩浸水、抗压、抗拔、水平、浅层、深层、复合地基试验等)、动测法、抽芯法及其它检测方法的测试,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的规定。2.0.10 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且合法有效。2.0.11 外商在中国销售的计量器具,应有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9门的型式批准及计量检定合格证明。2.0.12 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重锤应材质均匀、形状对称、锤底平整,高径(宽) 比不得小于 1,并采用铸铁或铸钢制作。锤重应根据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按

15、下表(预估承载力与锤重对照表) 选用:预估承载力与锤重对照表预估极限承载力 Qu(kN) 锤的重量与预估极限承载力的关系Qu3000 锤重 Q u 1.03000 Q u 1.14000 Q u 1.35000 Q u 1.52.0.13 检测点应具有代表性。除钻孔灌注桩的成孔质量的检验外,其它地基处理或基桩的检测应在达到有关规定的间隔时间后进行。2.0.14 检测手段及抽样率应根据建 (构)筑物类别、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桩型、成桩机具、施工工艺和成桩的质量及可靠程度等综合确定。2.0.15 检测单位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在检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施工问题,应在检测报告中指出,

16、并应提出相应补救处理措施、建议和有关注意事宜。三 各类桩基工程的检测数量和手段3.0.1 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10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2.地质条件复杂、桩的施工质量可靠性低;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和新工艺;4.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少于 3 根;当总桩数在 50 根以内时,不应少于 2 根。3.0.2 对于大直径桩(桩径大于 800mm 的圆桩或长轴大于 800mm 的椭圆桩)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凡具备下列条件之时,应采用钻芯法检测桩身的完整性和抗压强度以及桩端

17、持力层的承载力和稳定性:1.设计对基桩完整性、混凝土质量有特殊要求。抽检数量为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 10 根;2.设计对基桩承载力有要求,且终孔后未进行桩端持力层核验的。检测数量为总桩数的 10且不少于 10 根;3.基桩反射波法低应变动测曲线杂乱无章,不能正常有效地进行桩身完整性分析判定时或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中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或完整性类别为类的桩,对这部分桩应全部检测;4.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中桩底同向反射信号强烈,桩端持力层的岩土性状(承载力和稳定性)有可能较差时,对于这部分桩应全部抽检;5.基桩低应变发射波法判定完整性类别为类的桩,应全部检测;6.钻孔抽芯法的桩体岩心采取率不低于 90。3.0.3 桩径大于 800mm 的人工挖孔扩底灌注桩、嵌岩桩,其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建筑建材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