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知识 题库一一、判断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2.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 60 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
2、6. 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7.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8.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农业机械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9. 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2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10. 农机事故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11. 农机事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3、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调解。 ()12. 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14.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1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
4、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转移登记。 ()1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后可以不悬挂牌照。 ()17.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农机化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18.农机事故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不可以反悔。 ()319.生产、经营未列入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的,应当向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0.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21.农业机械所有者为他人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22.农业机械行驶证可以不随机携带。 (
5、)23.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对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并对购买大型、复式农业机械的农民有偿进行操作培训。 ()25.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26.进行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运输跨区作业农业机械的车辆和技术服务车辆,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28.农机户、农业
6、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农业机械4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负责。 ()29. 农业机械在作业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造成人员死亡的,可以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30.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 () (安全监理机构)31.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农业机械产品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7、任。 ()32.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有效。 ()33.拖拉机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新办、换证、补证业务。 ()34.拖拉机运输机组订制并核发两面号牌,其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订制并核发一面号牌。 ()35.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拖拉机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分两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6.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7.办理转移登记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5管辖区内的,不需要重新核发拖拉机行驶证。 ()38.当事人在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
8、决定之前已纠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如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选择低档幅度从轻处罚。 ()39.拖拉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农机事故的不能办理转移登记。 ()40.因拖拉机灭失无法交回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41.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补发拖拉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拖拉机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42.拖拉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所有拖拉机登记和相关业务。 ()43.代理人申请拖拉机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44.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
9、申请的受理、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4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两年后方可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47.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64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在检验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 49.注销、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档案资料长期保留。 ()50.农机执法人员执法时,在当事人情绪
10、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 ()51.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农机行政处罚必须由农机注册登记地的农机主管部门实施。 () 52.农机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有关部门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53.当事人违反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口头警告后,予以放行。 ()54.对农机违法处理时,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农机执法人员应当强制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 ()55.农机监理机构受农机主管部门委托,以农机安全监理站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56.禁
11、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但拖拉机拖带挂车时,挂车可以载人。 ()5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58.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7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9.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原则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 ()60.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 2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1.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
12、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62.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公安部门。 ()63.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 ()64.农机事故应当由 1 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65.参加勘查的农机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当事人拒绝或者无法签名、捺印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66.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
13、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67.农机事故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农机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全部8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68.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69.逃逸农机事故肇事者未查获,农机事故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70.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认定复核可以进行多次。()71.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14、 2 小时。但不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7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拖拉机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 ()7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74.农机事故损害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一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75.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9
15、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可不通知申请人,也不必说明理由。 ()76.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转入业务以及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事项后,重新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 ()7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档案资料应保存 5 年。 ()78.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有效。 ()79.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 60 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80.拖拉机驾驶员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 2 年以上未换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 ()81.拖拉机
16、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在 30 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8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 1 次。()83.拖拉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的,可以办理转移登记,不可以办理变更登记。()84.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85.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农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按简10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 ()86.农机监理机构扣押农业机械时,可以同时扣押机械所载货物,但运载鲜活物品的农业机械除外。 ()8
17、7.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8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89.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年龄应当符合:18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 ()90.符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 20 日内安排考试。() 91.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监理员证件,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9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遗失声明。()93.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 12 分的,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驾驶人在 15 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 20 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