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法律基础离线作业第一章 法学理论作业一、简答题1、什么是法?法的特征有哪些?答:法可被定义为一种规范,即由国家权力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的综合。法的特征: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征;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2、简述法律的创制程序。答:法律的创造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在整个立法活动中,其程序一般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法律
2、的公布。3、请从不同的角度对法进行简要的分类。答:根据法律创制的主题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律的内容、制定程序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成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作用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根据法律的适用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4、简述法的适用的原则。答: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二,司法平等原则。准确说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第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5、什么是法律效力?法律效
3、力包括哪些方面?答: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效力,即法的效力问2题。包括法的时间效力、法的地域效力和法的对人效力。6、何谓法律事件?何谓法律行为?答: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一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一切主观因素。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二.、案例分析1、亡妻眼球被摘,谁应承担责任?张先生的妻子因病去世了,在举行追悼会的那天,张先生发现其妻子的眼球是两只玻璃仿制品,明显被人偷换了。张先生怀疑是妻子去世时所在医院所为。于是向警方报案,警方把怀疑
4、对象放在了该医院眼科医生李博士身上。于是,传唤李博士讯问,李博士很爽快地承认眼球是他摘的。因为当天他正在给一位患者做角膜移植手术,不想库存的角膜用完了,于是他到太平间摘取了张先生妻子尸体上的角膜。李博士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他不能看着病人的双目失明,而在有机会医治的情况下,不能放弃治疗。况且,他认为摘取的是死者的眼球,不会造成什么损失。而张先生认为,李博士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他不希望看到妻子在死后有这样的遭遇。警方也因此拘捕了李博士。此事在医院乃至整个医学界引起了很大震动和争议。作为医生的李博士是否有权将死者的眼球摘除,并移到其他病人身上救死扶伤呢?如果犯法,他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
5、他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李博士当然无权擅自将死者眼球摘除,虽然他主观上是不存在违法的故意,但其行为确实已经违反法律。从情节和后果来看,李博士违反了民法所保护的善良风俗,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业一、简答题l、简述法治的含义。答: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法治是一种法律精3神;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2、论述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答:第一,国要有国法;第二,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第三,邓小平法治思想内容十分丰富,而其精髓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简述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答:第一,国家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第二,严格
6、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第三,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第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第五,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第三章 宪法作业一、简答题1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基本特征有那些?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基本特征:第一,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第二,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第三,宪法的创制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2、为什么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在其他国家机关中任职?答: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要对政府两院进行监督,监督也即权力制约,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到一府两
7、院去任职,体现一个权力分开,监督制约的作用。3、如何理解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其他国家制度的关系如何?答: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段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人4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成立即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后,就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它拥有立法权,不但可以建立立法制度本身,而且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许多其他的制度;它拥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
8、、领导和监督权,凭借这项权力,与立法权配合起来,它可以建立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等;它拥有对国家一切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种必须建立的制度。4、简述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及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答: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在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宪法权利,也即“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认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5、民主集中制体现在我国国家制度的哪些方面?答: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的辩证关系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与运行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首先,在人民与
9、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同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又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次,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其他一起国家机关都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处于从属地位;同时,各其他国家机关又依照法定分工行使各自的职权。6、如何理解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答: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对实际政治运行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实际效用。相对于普通法律,宪法的作用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引导性和相对稳定性。宪法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51) 组织国家权力第一,宪法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以表明社
10、会各阶段在国家中的地位,达到巩固国家权力的目的;第二,宪法主要通过两种形式来组织国家政权,一种是以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为基础产生的三权分立制度;一种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宪法主要通过两项原则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其一是合宪性,即国家机关须依照宪法所规定的职权开展活动;其二是和目的性,即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须服务于法定目的,不得滥用国家权力。2) 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公民权力的保障书。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所在。宪法主要基于三个基本原则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
11、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既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要求,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要求。3) 保障法治第一,宪法为法制体系的构建提供立法原则,明确规定立法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宪法为法制体系的统一完善提供标准和原则方向;第三,宪法通过违宪审查、宪法解释等制度制裁违宪违法、制约权力滥用,保障国家法制秩序的有效存在。4) 保障经济制度第一,宪法确认社会基本经济结构,即多重合法的所有制形式及其地位和相互关系;第二,宪法规定发展经济的各种基本政策,从而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宏观指导;第三,宪法规定专项条款,保障经济制度不受侵犯,保障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7、怎样理解言论自由。 答:言论自
12、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各种文字或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观点的自由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否则就是违宪行为。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法,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调整,如新闻自由法、出版法、广播法等。6二、案例分析1 华西都市报2001 年 9 月 4 日报道了轰动全国的农民状告公安行政不作为案审理情况。在 1998 年 5 月 16 日至 5 月 19 日的四天三夜中,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连续遭到一名叫郑国杰的的疯子的追杀,5 月 19 日晚,在向阆中市公安机关求助未果的情况下,李茂润从自家二楼跳下,腿被当场摔断,经鉴定为八级残废。李茂润
13、向阆中市公安局索赔 364 万元。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违法,共赔偿李茂润 19751.32 元。结合该案例,说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答:宪法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是实现公民权力的基础和前提,国家要承认并保护公民权力。本案中李茂润的正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公安机关依法应对公民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职责。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损害加重,依法应当予以赔偿。2.1990 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
14、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 、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
15、告经济损失 16 万元,精神损失 40 万元。请根据宪法第 46 条规定说说本案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宪法权利?答: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宪法权利受受教权。宪法赋予公民平等的文化教育权,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侵犯该项权利。国家还通过各项单独的教育立法进一步保障该项权利。本案被告以冒用他人姓名的方式剥夺了原告享有的享受高等教育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应该承担宪法责任。7第四章 行政法律制度作业一、简答题1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之中、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的行为,指导行政法实践全过程的原则和准则。行政合法性
16、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2如何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答: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驶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而制定具有普通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行政违法有哪些表现形式?答:行政失职。是指法定行政主体,没有行使其他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超越职务权能或者权限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公安机关没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只有颁
17、发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权吊销) ;行政滥用职权。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自由裁量行为;事实根据错误。如果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依赖的必要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么该行为就会因缺少主要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而成为违法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规范错误,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在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其条款时发生了错误;违法法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或时限。4何为行政责任?答: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8它是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这是目前比
18、较通行的观点。从该定义中,我们可以理解到,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由行政违法而引起,且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二、案例分析1、公务员张某经常参与赌博。一日,张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以 15 日的拘留和 1000 元的罚款。张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裁决通知后,经研究作出了对张某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张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分析,张某的起诉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为什么?答:公安机关对张某的处决是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但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张某以公安机关为被告进行诉讼不符合这一条,
19、法院不予受理。单位开除张某是属于单位内部事务,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故也不予受理。2、2000 年公民 H 进行以同等学历的身份报考 W 高校某系的博士研究生。W 高校在对 H 进行了资格审查后发给了 H 准考证。H 的初试、复试成绩均为第一名。但 W 高校以 H 于 1990 年受过处分为由不录取 H。经 H 多方努力,2003 年 W 高校同意 H 跟 98 级博士生一起上课。此后,H 在 W 高校按要求完成了两年的学习并参加了学位课程考试,但博士研究生的学籍问题始终未能解决,而其户口与粮食关系也自然无法正式转入 W 高校。2005 年 12 月,H 向 W 高校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20、诉讼,请求法院让被告 W 高校发给 H 录取通知书,让 H 补办注册手续,取得 W 高校博士研究生的学籍,同时将 H 的户口和粮油关系正式落入 W 高校。问:W 高校是行政机关吗?可以以之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吗?答:W 高校不是行政机关,H 请求法官让被告 W 高校发给 H 录取通知书,让 H 补办注册手续,取得 W 高校博士研究生的学籍,同时将 H 的户口和粮油关系正式落入 W 高校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不予受理。9第五章 民法一、简答题1、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答: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
21、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 5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2、简述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答: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进行规定: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权以自己的行为从事一切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
22、人进行。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答:法律行为的成立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实质条件有三:第一,行为人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第二,行为人意思表示要真实;第三,不能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任何法律行为均要符合此三条实质条件,否则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4、简述债的发生根据。答:债券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发生同样要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一般而言,能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和当事人的单独行为也能发生债。二、案例分析101、万雄是某市有名的服装个体户,被称为服装大王,几年盈利数百万。万雄夫妇有一个 13 岁的独生女儿,
23、名叫万琪,夫妻俩视她为掌上明珠。在万琪 12岁生日时,万雄花 3000 元买了一串宝石项链,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女儿。万琪在学校里有一个非常要好的朋友,名叫刘凤,俩人形影不离,无话不谈。万琪为了表示对刘凤的友谊,擅自做主,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事隔几天,万雄夫妇得知女儿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大为恼火,立即找到刘凤及其家长,要求返还宝石项链。刘凤的母亲不同意,并说:“项链是万琪自愿送给我女儿的,而不是借给我女儿的,所以不能再要回去。“万雄夫妇见无法索回宝石项链,便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宝石项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会如何判决?答:万琪只有 13 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处
24、分价值 3000 元的宝石项链超过了她的年龄、智力范围,事后没有取得监护人的同意,是无效的。万雄夫妇向法院起诉可以索回宝石项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杨某在上海市静安寺邮电局买了 42 张 1992 年第 1 期“聚宝盆“ 有奖有息邮政储蓄存单,每张存单面额值 100 元人民币。 文汇报刊登“聚宝盆“ 开奖公告后,杨某赶紧拿着报纸回家,将自己所买的 42 张存单逐一核对,发现所持的一张0529494 号码的存单与开奖公告上刊登的价值 6 万元的房屋甲等奖的号码 29494仅“ 相差 “两个数。杨某不无懊悔地将存单摔在一边。这时,与其邻住的汪姑娘凑过来说:“这个号码肯定就是头奖,你不信就卖给
25、我。“ 汪提出以 500 元购买其面值 100 元的 0529494 存单。杨某当时没在意,便答应了。汪姑娘拿走该存单后,片刻又返回杨某处,说要以凭为据,故要杨某在其拟好的字据上签字。 ,载明“汪*自愿买下存单,杨本人愿意,假如反悔坚决不退单。 ”次日,杨某去上班,单位同事都说杨某是“憨大 “,将一张价值 6 万元的中奖存单卖掉了。杨某此时才如梦初醒,赶紧到邮局打听 0529494 存单是否中奖,得到肯定答复后,便心急如焚地赶到汪姑娘处,请求归还存单。而汪却振振有词地说“我花钱所买的存单已有凭为据,完全是天经地义的合法买卖,即使你上告法院我也坚决不会还给你的。”杨某请双方单位领导出面做工作,但汪固执己见,坚持不退存单,杨某无奈,只得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决。答:该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是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