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 要 内 容,一、药品注册管理组织机构二、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简介四、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一、药品注册管理组织机构,国家、省两级管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本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受理、补充申请的审批、再注册的审批,均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药品注册事项的其他技术审评或者审批工作。,CFDA药品注册相关部门,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工作职责,(一)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三)严格依照法
2、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药品注册和部分化妆品行政许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跨省区调剂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优化注册和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四)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注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五)承担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评估、药品行政保护相关工作。(六)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七)承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和注册,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八)指导督促药品化妆品注册工作中受理、审评、检验、检查、备案等工作。(九)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部分化妆品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履行监
3、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十)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省局药品注册管理机构,产品注册处职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药品、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材质量标准;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二、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革进一步鼓励药物创新的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4、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28条,药物研究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是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药物研发工作的“指挥棒”。应对药物全球同步开发,推进药品注册国际互认及标准协调工作。结合监管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对药品安全性的要求。,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正式发布:101个化学药品:51个中药、天然药物:16个生物制品:26个综合学科: 8个,17,抗病毒药物病毒学研究申报
5、资料要求的指导原则 2012-05-15颁布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2012-05-15颁布 肝功能损害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12-05-15颁布 治疗脂代谢紊乱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 2012-05-15颁布 单纯性和复杂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012-05-15颁布 药物相互作用研究指导原则 2012-05-15颁布 抗菌药物非劣效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 2012-05-15颁布 肾功能损害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12-05-15颁布 癫痫治疗药物临床研究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2012-05-15颁布 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技
6、术指导原则 2012-05-15颁布 抗肿瘤药物上市申请临床数据收集技术指导原则 2012-05-15颁布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 2012-05-15颁布 治疗2型糖尿病新药的心血管风险评价指导原则 2012-05-15颁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可查询!,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简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章节设置,共15章,177条第一章 总则(9条)第二章 基本要求(20条)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15条)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3节28条) 第一节:新药临床试验 第二节:新药生产 第三节:新药监测期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11条),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
7、与审批(2节21条) 第一节: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二节: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5条)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10条)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8条)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8条),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3节10条) 第一节:药品注册标准 第二节: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节: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第十二章 时限(8条)第十三章 复审(5条)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11条)第十五章 附则(7条),药品注册的定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
8、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药品注册申请人,药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 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药品注册申请,新药申请, 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
9、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 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 册申请。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行政受理,技术审评,三分离,三合一,行政审批,药品注册流程,新药的申报与审批,(一)新药的定义 (二)药物临床前研究 (三)药物临床试
10、验 (四)新药的申报与审批 (五)新药的监测期,(一)新药的定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二)药物临床前研究,1、临床前研究的内容包括:药学研究: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等。药理毒理研究: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二)药物临床前研究,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二)药物临床前研究,2、临床前研究的要求 药物研究机构:
11、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 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实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符合规定; 原始记录应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二)药物临床前研究,试验研究:参照国家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二)药物临床前研究,现行规定,新药药理毒理试验需在GLP实验室进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正在修订,根据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今后所有药物临床前研究都必须在GLP机构进行,包括新药和仿制药。,(二)药物临床前研究,涉及的专利权属问题:对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
12、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 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三)药物临床试验,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意味着必须在GCP机构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三)药物临床试验,I期临床试验 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 目的:观察人体对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三)药物临床试验,II期临床试验 治疗作用初
13、步评价阶段。 目的: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可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三)药物临床试验,III期临床试验 治疗作用确证阶段。 目的: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三)药物临床试验,IV期临床试验 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 目的: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三)
14、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 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三)药物临床试验,根据不同的注册分类,确定临床试验的内容。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药物临床试验只能由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GCP)承担。,(三)药物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在符合GMP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严格执 行GMP的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一般:自行检验、委托检验,疫苗、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等:
15、指定检验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不得转用于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不得销售。,(三)药物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受试例数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总局审查批准。,(三)药物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要求: 期为20-30例 期为100例 期为300例 为2000例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一般为18-24例,(四)新药的申报与审批,新药注册特殊审批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
16、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五)新药的监测期,新药的监测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五)新药的监测期,监测期内新药的管理监测期内的新药,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批临床的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 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
17、进口药品申请。,(五)新药的监测期,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已经批准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申请人应是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的药品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仿品种而非仿标准!,参比制剂的选择,一般应选择原研发企业产品。,在无法获得原研药时,可考虑选用上市主导产品作为参比制剂。但须进行相关质量对比研究及选择理由。,进口药品注册,应在生产国或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生产应符合所在国或
18、地区及中国GMP的要求。经国家总局审查批准,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进口药品注册,科研机构研究所用、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进口药品注册的流程是两报两批;管理要求与国产药品基本相同;申报程序不一样,直接报CFDA。,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国家总局审批事项 18项 省局批准国家局备案事项 11项 省局备案事项 7项,四、药品注册管
19、理办法修订,修订背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8号令)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药品注册行为,鼓励新药创制,提高新药研发水平,促进药品可获得性,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符的情形,需要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重要修订变化,(一)删除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二)修改第二十二条修改前: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
20、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修改后: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并在获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进行。,(三)第四十九条后新增一条新增:新药在临床试验期间需要变更申请人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在期临床试验前需要调整生产工艺、处方、规格以及变更生产场地的,可以补充申请的形式申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性文件和研究资料。,(四)修改七十一条修改前: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
21、口药品申请。 修改后: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已经受理其他申请人注册申请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批准该新药的临床试验、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五)修改七十二条修改前: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内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行生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修改后: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受理注册申请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予以批准;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