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暂停相关营业流程图检查(调查)与价格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符合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经县物价局局长批准向当事人下达 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执行不得超过 7 日恢复当事人相关营业承办机构:冠县物价检查所,服务电话:0635-5231066,监督电话: 0635-219562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流程图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向县物价局局长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填写财务清单向当事人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承办机构:冠县物价检查所,服务电话:0635-5231066,监督电话: 0635-2195626加处罚款流程图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没款每日按照违法所得的千分之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承办机构:冠县物价检查所;服务电话:0635-5231066;监督电话: 0635-2195626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流程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履行催告程序经催告 10 日后当事人不履行的,报请县物价局局长批准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交相关材料承办机构:冠县物价检查所;服务电话:0635-5231066;监督电话: 0635-219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