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兽医法规第一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 于 1997 年 7 月 3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6 次会议通过,2007 年 8 月 30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9 次会议修订,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一、 动物防疫法概述(一)概念 动物防疫法是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动物防疫法,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三)动物防
2、疫工作的行政管理1.政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2.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工作。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四)动物防疫工作的方针 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五)动物疫病的分类
3、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分为下列三类:1.一类疫病 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动物疫病。2.二类疫病 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3三类疫病 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六)含义 1.动物 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2.动物产品 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
4、、蛋等。3.动物疫病 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4.动物防疫 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二、动物疫病的预防(一) 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 级)、较大( 级 )和一般() 四级,相应级别的疫情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二)动物疫病预防的重要措施生产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
5、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但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及审批程序(1)申请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2)审核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 址等事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办理
6、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5.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相关活动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6.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三、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一)动物疫情报告1.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主体 从事动物疫情监
7、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 当立即报告。2.接受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 当地的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情。3.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 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二)动物疫情通报1.重大动物疫情的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2.人畜共患病的通报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
8、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三)动物疫情公布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四、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一)一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划定。2.发布封锁令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封锁。3.控制、扑灭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4.封锁措施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二)二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2.控制措施和扑灭
9、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措施。(三)封锁令的解除 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四) 二类、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处理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五、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一)检疫机构和官方兽医1.检疫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2.官方兽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二)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规定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六、动物诊疗(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条件:有与动
10、物诊疗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有管理制度。(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 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四)执业兽医的权利和义务执业兽医,方可从事
11、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参加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活动。(五)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管理的规定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九、违反动物防疫法的法律责任(一)行政处罚法律责任1.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不按规定检测和处理以及对运载工具不按规定清洗消毒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
12、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2.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污染物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3.违反下列情形之一,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
13、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4.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
14、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6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7.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破坏动物和动物产品有关处理措施以及违法发布动物疫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
15、的。8.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法律责任 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单元 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于 1991 年 10 月 30 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2 次会议通过,于 199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凡进出我国国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 检疫物
16、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必须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而实施检疫。国家禁止下列与动物防疫相关各物进境:动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 、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前述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动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第三单元 执业兽医及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节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于 2008 年 11 月 4 日经农业部第 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一、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概述(一)立法目的 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
17、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二)调整对象 在我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执业兽医适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但外国人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我国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和备案的除外。(三)执业兽医的分类 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一)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二)考试条件 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 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施行前,不具有大学专
18、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三)考试内容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四)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施行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三、执业注册和备案1.申请和备案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 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
19、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 关备案。2.执业证书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四、执业活动管理(一)执业场所 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二)执业权限1.执业兽医师的权限 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 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2.执业助理兽医师的权限 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 动,但不得开具处方
20、、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五、法律责任1超出执业范围执业以及未重新注册或备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2.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执业证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
21、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收回、注销执业证书的情形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第二节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于 2008 年 11 月 4 日经农业部第 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9 年 1 月 1日起施行。一、概述 (一)调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
22、遵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但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适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二)动物诊疗的定义 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二、诊疗许可(一)诊疗许可制度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 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二)设立诊疗机构的条件1.一般条件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 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规定;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m;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人口,出人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
23、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具有 1 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2.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手术台、X 光机或者 B 超等器械设备;具有 3 名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三)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程序1.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明;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2.动物诊疗机
24、构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时,其名称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四) 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等事项。病历档案应当保存 3 年以上。四、动物诊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超出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以及不按规定重新办理诊疗许可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
25、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2.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3.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
26、法律责任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4.违法使用兽药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法律责任 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单元 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 第一节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于 2005 年 11 月 16 日经国务院第 113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5 年 11 月 18日起施行。一、概述(一)重大动物疫情的定义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
27、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应急工作原则1.指导方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 24 字方针。2.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的 16 字原则。(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行政管理兽医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
28、情的应急工作。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二、应急准备(一)应急预案制度母1.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实施方案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订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2.制定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订
29、实施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内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预 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三)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1.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义务人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
30、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是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义务人。2.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时机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3.接受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 疫情所在地的县(市)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4.重大动物疫情的逐级报告制度 县(市)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 2 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
31、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l 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 4 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5.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 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6.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的临时性控制措施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
32、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 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四)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权限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 医主管部门认定。(五)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六)重大动物疫病病原管理制度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七)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的责任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第一,根据兽医主管部门的
33、建议,决定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第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 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3.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作出的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
34、、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决定;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八) 应急处理措施1.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2.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
35、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3.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 测;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三、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中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以及不报告动物疫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
36、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2 000 元以上 5 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一、动物疫情分级 分为特别重大(级) 、重大(级) 、较大( 级)和一般(1V 级)四级。二、应急组织体系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和应急处理机构四部分组成。 应急指挥部分为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日常管理机构包括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 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委员会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和突发重大
37、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组成。四、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五、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 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
38、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
39、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六、相关术语定义1.重大动物疫情 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2.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 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3.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 指牛瘟、牛
40、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动物疫病。4.暴发 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5.疫点 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 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6疫区 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7.受威胁区 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第三节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农业部对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农业部第 96 号公告)进行了修订,于 2008 年 12 月 11 日重新发布了一、二、三
41、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农业部第 1125 号公告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 年发布的农业部 第 96 号公告同时废止时废止。一、一类动物疫病一类动物疫病共 17 种,包括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二、二类动物疫病二类动物疫病共 77 种,其中: 多种动物共患病 9 种 包括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 三、三类动物疫病三类动物疫病共 63 种,其中:多种动物共
42、患病 8 种 包括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 热。 第四节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农业部会同卫生部组织制定了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农业部第 1149 号公告),于 2009 年 1 月 19 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共列举了 26 种人畜共患传染病,分别为: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猪乙型脑炎、猪型链球菌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马鼻疽、野兔热、大肠杆菌病(0157:H7) 、李氏杆菌病、类
43、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Q 热、禽结核病、利什曼病。第五节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农业部于 2005 年 10 月 21 日发布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 (农医发 E200225 号)。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不得擅自到疫区采样、分离病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不得擅自提供病料和资料。第五单元 兽药管理法规 第一节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于 2004 年 3 月 24 H 经国务院第 4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一、概述(一)兽药行政
44、管理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二)相关术语定义1.兽药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2.兽用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3.兽用非处方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4.兽药生产企业 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
45、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 事兽药分装的企业。二、兽药监督管理1.兽药监督管理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2.兽医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1)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46、措施。(2)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3)对于当场无法判定是否是假、劣兽药而需要实验室检验的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4)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3.假兽药的判定标准(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
47、、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变质的;被污染的;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5.劣兽药的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四、法律责任1.经营假、劣兽药,或无证经营兽药,或者经营人用药品的法律责任
48、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2.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