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处理工作流程一、受理至移交(15 个工作日)接待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做好受理登记、办理材料交接手续通知有关医院上报书面材料调查取证并讨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发至当事人办理移交手续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核(5 个工作日)接受医学会送达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审核鉴定程序,提出初步意见讨论、出具鉴定结论审核意见书三、医疗事故赔偿的行政调解医患双方提出行政调解书面申请受理申请,进行登记符合受理条件,通知双方调解会议时间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备案申请医疗事故处理须知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患双方协商处理不能解决,当事人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
2、请。2.申请医疗事故处理当事人必须是患者本人,或患者近亲属;医疗机构必须由医疗机构法人签发申请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务人员必须经医疗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方可。3.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须填写医疗事故处理申请表及提交有关资料。4.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 10 天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对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7 日内移送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自受理决定之日起 5 天内移送区医学会。5.经医学会鉴定并审核后,医学会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争议双方。6.任意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于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 日内申请再次鉴定,在接到再次申请表格 7 日内交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7.医学会首次鉴定或再次鉴定经审核后,根据条例规定,做出医疗事故赔偿意见和行政处理决定。8.对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1)争议由发生之日起超过时效的。(2)非处理权限内的争议。(3)争议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无明确争议相对方的申请。(5)已经过市级鉴定,其鉴定结论经审核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争议。(6)提出的争议处理申请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与办公室工作范围不相符合的。闸北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