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热泵热风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热泵热风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2 201 201.1分类名称 电子电器 家用电器 房间空气调节器(热泵热风机)2.2 产品种类热泵热风机按功能分为冷暖型和单热型,按结构分为低位挂壁式和落地式,不包含多联式热泵热风机和风管式热泵热风机。3 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 企业
2、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热泵热风机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热泵热风机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表 2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企业产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2000 且10000 2000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5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32201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GB
3、4343.12009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 1 部分:发射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企业明示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名义制热量在 2000W-8000W的热泵热风机产品。6.2 抽样方法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成品堆放区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每个企业随机抽取 1 种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共抽取样品 3 台(套),其中2 台(套)作为检验样品,1 台(套)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保存在承检单位
4、。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6.3 样品处置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验)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如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热泵热风机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热泵热风机的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3-1:表 3-1
5、 热泵热风机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重要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A 类 a B 类 b1.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3.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4. 耐潮湿 5.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6. 机械强度 7. 结构 8. 内部布线 9.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10. 外导线用接线端子 11. 接地措施 12.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GB 4706.1-2005GB 4706.32-2012GB 4706.1-2005GB 4706.32-201213. 连续骚扰电压 14. 连续骚扰功率GB 4343.1-2009GB 4343.1-2009 序号
6、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A 类 a B 类 b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8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9 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