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安庆市审计局文件宜审综2009 121 号安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经济责任审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审计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提高依法审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安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安庆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进行书面反馈。试- 2 -行期为一年,
2、试行期满后,市审计局将根据试行情况和有关反馈意见,对该实施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附件 1:安庆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二九年十一月六日主题词:干部监督 审计 办法 通知抄送:省审计厅综合法规处。安庆市审计局办公室 2009 年 11 月 6 日印发附件 1:- 3 -安庆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审计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提高依法审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安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3、本局行使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计行政执法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 办法由有 审计行政处罚权的责任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承担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失当、不作为和乱作为而产生的责任。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4 -第五条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具体情况,实施行政处
4、罚。第六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七条 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的,应根据具体违法情节的轻重,在法定幅度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三个层次进行处罚。(一)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1. 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2. 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3.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4. 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5. 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6. 两
5、年内再次实施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同种违法行为的;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二)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一般处罚:- 5 -1.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的;2.一般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三)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3. 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4. 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
6、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第九条 遇有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中说明理由。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数额的倍数的,从重 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 6 -(二)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按最高数额的 5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5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2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 4 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
7、罚款数额的 2 倍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低数额确定。本条所指的“以上” 包含本数,“以下 ”不包含本数。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审计组及审计组所在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综合法规科审理和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报审计机关领导审定后,作出处罚决定。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四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实行备案制度(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人员,情节
8、轻微的,由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 7 -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附件 1-1:安庆市审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8附件 1-1:安庆市审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 自由裁量权项目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自由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经批评教育后能够承认错误,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免于处罚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以 5000 元3 万元的罚款,对单位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
9、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暴力拒绝、阻碍检查,影响恶劣的处以 3 5 万元的罚款,必要时移送纪检监察或
10、司法机关处理金额在 1 万元以下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 10%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000 元5000 元的罚款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单位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20%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 5000 元 1 万元罚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单位违法金额 20%30%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 1 万元3 万元罚款2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
11、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金额超过 50 万元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单位违法金额 30%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3 万元5 万元罚款3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资金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
12、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金额在 1 万元以下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或者被违规9使用有关资金 1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 3000元的罚款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2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 3000 元2万元罚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2030的罚款或
13、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25的罚款、直接责任人 2 万元 4 万元罚款的处罚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
14、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金额超过 50 万元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305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3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4 万元5 万元罚款的处罚有上述行为一种,且初次发生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单位5000 元3 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 3000 元罚款的处罚有上述行为两种,或被有关部门查处后又发生该行为的处以单位 36 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 3000 元3万元罚款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非法印制和使用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
15、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安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擅自
16、印制有上述行为三种以上,或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处以单位 610 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 35 万元罚款10或者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04号)等规定收缴、销毁违法票据,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超出 3 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额在 1 万元以下处以单位 3000 元 1 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2000 元4000 元罚款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处以单位 12.5 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 4000元1 万元罚款5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财
17、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金额超过 20 万元处以单位 2.55 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 12 万元罚款经检查后能够承认错误,自行纠正的有违法所得,处以 1 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处以 1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以 12 万元以下罚款6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其他行为的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
18、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有违法所得,处以 2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以 25 万元以下罚款工程造价不实、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依法予以调整工程造价,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虚列投资完成额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7单
19、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有关责任人员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