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十佳公共建筑”评选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持续推进精品工程、标志性建筑建设的浓厚氛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指导意见,在 2010 年首届河北省“十佳公共建筑” 评选 的基础上,我 们对河北省“十佳公共建筑”评选办法做了进一步完善和修改,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做好精品工程的培育和指导。冀建质2011 129 号2附件:河北省“十佳公共建筑 ”评选办法主题词:十佳 公共建筑 评选 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 2011 年 3 月 4 日印发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3附件:河北省 “十佳公共建筑” 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建筑创新,充分展示我省优秀建筑作品,城市建设和发展取得的成果,激发广大群众关注城市建设的热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河北省“十佳公共建筑” 评选。第二条 “十佳公共建筑 ”评选活动以弘扬精品意识、打造精品工程,推动建筑设计与工程品质提高,不断提升城市品位为宗旨,坚持“ 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规 范评选程序,严格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第三条 河北省“十佳公共建筑 ”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时代特征的新建标志性公共建筑,包括单体建筑和建筑群。
3、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项目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商场、体育场馆、会堂、博物馆、公共展览馆和图书馆,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等。第四条 参加“十佳公共建筑 ”评选,采用单位申报的方式。4申报单位应当是参评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五条 “十佳公共建筑 ”的评选范围以一个独立完整的公共建筑项目为对象,功能完备,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方针、政策和
4、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取得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手续完备,并已经投入使用;(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主管部门处罚;(四)符合城市规划和区域风貌特色,外观完好、具有特色性和美感,与周边环境协调,对城市区域景观形成有较大的影响和带动;(五)设计理念新颖,设计先进合理,功能完善,有较高的美学、艺术和人文价值;(六)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的新技术,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等方面成效突出,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5(七)具有一定规模,单体建筑面
5、积在 20000 平方米以上,建筑群面积在 40000 平方米以上;(八)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工程质量居于同年代省内先进水平。规划设计达到省级优秀规划设计水平,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并获得省优质工程奖或以上奖励。第三章 评选方法第七条 “十佳公共建筑”评选由河北省“十佳公共建筑”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组织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评选工作。第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省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专业水平、社会知名度高、行业影响力强人士组成,成员人数为9 人以上单数。专家成员应当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清正廉洁、热心行业工作;专业对口
6、,具有高级技术(以上)职称,有十年以上有十年以上实践经验,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第九条 “十佳公共建筑 ”评选包括初评、推荐、实地勘察、和专家评审等四个阶段。初评和推荐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十佳公共建筑” 评审内容:6(一)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符合评选办法要求,内容完整、签章齐全、内容真实,建设手续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二)使用功能。建筑布局符合城市规划,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符合规定;建筑物位置、交通线流、环境设计和绿化等合理,与周边环境协调。建筑功能完善、建筑功能分区明确,根据建筑功能和标准配套设施和系统完备、齐全,设置合理。(三)建筑造型。建筑造型、色
7、彩与建筑属性、特征一致;与时代风貌、地域特色、城市氛围、周边环境协调,具备美学、艺术或人文价值;外观完好、大方,具备特色性和美感,与环境协调统一。(四)建筑标准和工程质量。室内外装饰标准与建筑规模、形式和功能适宜,建筑设备、材料选用体现节约、适用、可靠、合理要求。工程质量精细,无损坏、质量瑕疵情况。(五)节能环保和技术创新。合理利用土地,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的新技术,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等方面成效突出。第十一条 “十佳公共建筑 ”评选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一)项目申报。参评建筑由项目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要求如实填报申7报表
8、(见附件),提供相关材料。(二)项目初审和推荐。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选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筛选,择优确定申报项目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参评“ 十佳公共建筑” 。各市推荐项目数量,石家庄市和唐山市不超过 8 个,其他各市不超过 5 个。(三)实地踏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市推荐项目进行实地踏勘,了解项目建设和使用情况,核查申报材料相关内容。实地踏勘由专家评审委员会 3 名以上人员组成,踏勘结束形成书面意见,并签名负责。(四)项目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听取项目踏勘情况,审阅申报材料及工程踏勘情况报告,对各市推荐的参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议和记名投票表决的方
9、式,提出我省“十佳公共建筑” 项目。(五)结果确定。将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十佳公共建筑” 报请河北省“ 十佳公共建筑 ”评选领导小组审 定,拟定我省 10 项“十佳公共建筑” 。(六)结果公示。将评选拟定的“十佳公共建筑” 在“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报 ”等媒体公示 10 个工作日,征求社会公众意 见。8第十二条 公示期结 束后,河北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将“ 十佳公共建筑” 评选结果上 报省政府。第十三条 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授予“十佳公共建筑” 称号。对荣获“ 十佳公共建筑 ”的建设单位 颁发奖牌。对项目主要设计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第
10、四章 申报材料第十四条 “十佳公共建筑 ”申报单位, 应提供如下材料:(一)河北省“十佳公共建筑 ”申报表一式两份;(二)国家、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与优质工程奖获奖证书复印件各 1 份;(三)竣工验收证明及业主使用意见;(四)建筑特色介绍(1500 字以内);(五)附有文字说明的项目照片。照片应包括反映项目外观和概貌的正面和不同角度的侧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鸟瞰图,以及内部空间、细部处理的照片和项目重要的平、立、剖面图纸。(六)反映建筑特色、项目功能特点,且播放时间不超过 10分钟的演示光盘 1 张。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所有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9晰,否则,专家评委可以作为无效对待。第十
11、六条 申报资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并通报批评。第五章 工作纪律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实地踏勘工作,不准向踏勘、专家评委及有关人员送礼(金),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获奖资格等处罚。第十八条 参加“十佳公共建筑 ”评选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评委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相应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等处罚。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十佳公共建筑”奖牌、证书,不得假借“ 十佳公共建筑”名义或称号从事市场营销、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其他违法活动。第二十条 省、市“十佳公共建筑” 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妥善处理项目申报材料,未经申报单位允许不得随意复制、传播。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并按要求组织好当地的初评和推荐工作。附:河北省“十佳公共建筑 ”评选申报表10附表:河北省“ 十佳公共建筑”评选申 报 表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