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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Design Appraisal Regulations for Pressure Vessel&Pressure Pi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 年 1 月 8 日前 言2004 年 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4 年 4 月、6 月,中国特检院成立起草组,分别在无锡、北京召开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首次会议。2004 年 7

2、 月、10 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讨。2004 年 8 月、2005 年 1 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末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草案,同时邀请部分设计院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2004 年 11 月、2005 年 2 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5 年 2 月、12 月,特种设备局分别以质检特函20055 号文、200565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2005 年 4 月、2006 年 7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

3、形成送审稿,分别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征求意见。2005 年 9 月、2006 年 11 月,分别将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报批稿上报特种设备局,特种设备局经研究决定将两规则进行合并。2007 年 4 月,经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主要起草人员的讨论与修改,最终形成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报批稿。2008 年 1 月 8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修订的主要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在充分考虑我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现状及其特点的前提下,以确保压力容器、

4、压力管道设计质量为目的,在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基础上进行的修订。2压力容器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田锋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凌保填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杨国义、梁之洵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杨鹏压力管道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 高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邱维倬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 籍君泉、张志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黄怡然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易文惠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第三章 设计许可程序第四章 增项和变更第五章 换证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附则附件 A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级别附

5、件 B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附件 C 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基本内容附件 D 设计单位各级人员基本条件附件 E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模式)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第三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类别、级别的划分见附件 A、附件 B。第四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 (以下统称为设计)

6、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设计工作。 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满的设计单位继续从事设计工作的,应当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者未被批准换证的,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在设计产品(系统)时,应当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且还应当充分考虑产品能源利用和系统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第五条 设计许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

7、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压力容器 A 级、C 级和 SAD 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D 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压力管道 GA 类、GC1、GD1 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GB 类、GC2、GC3 、GD2 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设计单位同时含有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的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第六条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核和批准的人员(以下统称审批人员)、从事压力容器分析4设计的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并且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压力容器相

8、应的审批人员、设计人员资格。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审核和审定的人员(以下统称审批人员),应当经过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机构考核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取得相应审批范围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审批人员的考核计划每年年初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相关设计人员、审批人员的资格有效期为 4 年。第七条 取得 A 级或者 C 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 D 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 D2 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 D1 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 SAD 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必须同时具备 A 级、C

9、 级或 D 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和设计审批资格,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工作。取得 GA1 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 GA2 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 GC1 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 GC2、GC3 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 GD1 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 GD2 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第八条 从事设计单位许可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开展鉴定评审工作。第九条 取得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应当

10、对从事设计、审核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50 以上的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参加过压力容器技术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培训,并且具有考核合格证明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换证时可简化换证鉴定评审程序,不再在鉴定评审时进行人员考核。经专业考核合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在其考核有效期内,如果参加 2 次以上(含 2 次 )相关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其有效期届满,可以免除考核,直接换证。第十条 设计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5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 有企业法人营业执

11、照或者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 ) 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设计、审批人员;(四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及其设计技术规定(具体要求见附件 C);(五 ) 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注:至少有一套正式版本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六 ) 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七 ) 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 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八 ) 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第十二条 压

12、力容器设计单位的人员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 ) A 级、 C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 10 名,其中 A 级或者C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 2 名,A4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根据其实际工作量,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可以适当降低;(二 ) D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 5 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 2名;(三 ) SAD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除满足 A 级、C 级或 D 级设计单位的人员要求外,其中专职分析设计人员一般不少于 3 名,专职 SAD 级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 2 名。第十三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人员应当满足下列基

13、本要求:(一 ) GAl、GCl 、GDl 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设计业绩,总人数不少于 10 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 3 人;(二 ) GB 类、GA2 、GC2、GC3、GD2 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设计业绩,总人数不少于 7 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 2 人;(三 ) 审批人员数额一般不超过总设计人数的 30;(四 ) 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压力管道选材设计和应力分析校核人员。6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条件要求见附件 D。第十五条 以下单位不得申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一 ) 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二 ) 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

14、(三 )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或者单位。第三章 设计许可程序第十六条 设计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第十七条 申请设计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申请前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自查,并且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 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二 ) 设计历史及其现状;(三 )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四 ) 试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材料;(五 ) 各级设计人员及其设计业绩情况;(六 ) 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七 ) 设计业绩的综合分析和评价;(八 ) 对复用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况;(九 ) 存在

15、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提交设计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其格式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上公布 ),一式四份,并且按规定进行网上填报。提交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一 )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 ) 自查报告;(四 ) 质量保证手册。第十九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应7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

16、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应当进行试设计。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所申请设计许可类别、品种范围、级别,并且具有代表性。压力容器每个级别试设计文件数量一般不少于 2 套,每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人员至少准备 1 套试设计文件;压力管道每品种至少有1 项试设计产品。试设计文件不能用于制造和安装。第二十一条 试设计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当约请有相应设计鉴定评审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约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

17、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且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第二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派相关人员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鉴定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 听取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介绍,核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二 ) 核查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三 ) 核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四 ) 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实施情况;(五 ) 考查各级设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对设计人员,包括负责校核工作的设计人员(以下简称校核人员)

18、,进行基础知识的书面考试(含异地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六 ) 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审查(试)设计文件,进行 (试)设计文件答辩。对压力容器申请单位的试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要求从设计人员试设计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中,抽取一定比例人员的试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一般不少于设计人员的 50,少于 10 名设计人员的压力容器申请单位,审查其全部设计人员的试设计文件。第二十五条 鉴定评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一 ) 申请单位没有符合要求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二 ) 没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地;(三 ) 没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8(四 ) 申请单位条件与申请书不

19、符,有虚假行为;(五 ) 原设计产品或者试设计产品有重大隐患或者违反现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鉴定评审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评审后,应当及时出具鉴定评审工作报告,提出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设计许可条件、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和不具备设计许可条件三种情况。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具备设计许可条件:(一 ) 符合本规则的第二章规定;(二 ) 设计、校核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基础知识专业考试平均成绩不得低于 80 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三 ) 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设计文件齐全完整,设计质量较好,无重大设计质量事故。第二十八条

20、 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一 )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施基本正常;(二 ) 程序性文件 (管理制度) 及其设计技术规定文件比较完善,并且能够执行;(三 ) 专门的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且能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有专门工作场所但需改善;(四 ) 具有与申请的设计类别、品种、级别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设计人员配备基本符合要求;(五 ) 试设计文件以及抽查的原设计级别设计文件基本齐全完整;(六 ) 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基本齐全,并且能够执行;(七 ) 设计、校核人员基础知识专业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 70 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八 ) 设计手段比较齐全,技术装备基本满足设计工作

21、需要。不符合上述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中的任一情况者为不具备设计许可条件。第二十九条 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对鉴定评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必要时可以派出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做出不具备设计许可条件的鉴9定评审结论。第三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报告应当经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鉴定评审报告及资料上报相应的许可实施机关。许可实施机关收

22、到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应资料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或者不批准手续。对批准的申请单位,在批准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对未予许可的申请单位,1 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设计许可申请。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取得 设计许可证后,应当刻制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模式见附件 E),在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图样(总图) 或者压力管道图纸目录和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设计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对设计许可印章进行管理。第四章 增项和变更第三十二条 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需要增加设计许可类别、品种和级别时,应当向相应的许

23、可实施机关提出增项申请。增项许可程序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名称、产权(所有制)、主要资源条件或者单位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一 ) 设计单位应当在变更 1 个月内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格式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一式三份),并且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证明文件;(二 )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确认审查或者直接确认变更,告知设计单位。对资源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化,一般应当由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审查;对单位名称改变、地址变化(一般指整体迁移)等,资源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生变化的,许可实施机构可

24、以直接认可办理变更手续。确认审查由设计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按本规则第三章相关要求进行,鉴定评审机构针对变更项目上报确认的鉴定评审报告,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三 ) 变更后需要更换设计许可证的,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新证;不需要更换设计许可证的,许可实施机关在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交许可实施机关下一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0第五章 换 证第三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月前,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换证申请书 。换证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程序按照本规则的第三章规定。第三十五条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设计单

25、位的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 2 个月前完成评审工作(由于设计单位原因不能完成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换证鉴定评审包括以下内容:(一 ) 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介绍,核对申请书内容;(二 ) 核查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三 ) 核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四 ) 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和改进情况;(五 ) 核查设计工作遵循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六 ) 检查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的使用管理情况;(七 ) 审查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处理情况;(八 ) 从完整的设计文件清单(台账) 中,抽查有效期内设计文件档案,每个级别至少抽查1 套有代表

26、性的设计文件,检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类别、级别划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超范围设计,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九 ) 审阅 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设计项目和数量;(十 ) 审查设计的审核记录;(十一 ) 检查各级设计人员配备及变动情况,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组织设计、校核人员进行专业考试和设计文件答辩(满足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可不查该项);(十二 ) 检查 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设计项目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十三 ) 核查每年向许可实施机关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十四 ) 核查上次换证(取证) 时,鉴定评审组所提意见的整改情况。第三十七条 换证鉴定评审组完成鉴定评审后,应当出具设计许可换证鉴定评审工 作报告,并且提出换证鉴定评审意见。换证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基本具备和不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对某一品种、 级别建议取消设计许可的,应当在换证鉴定评审意见中加以说明。第三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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