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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徐燕 13952045910 2016.07.18 连云港,主要内容,标准背景
标准文本:第七部分 8条
1(三十) 重大传染病 5(三十四)疾控建设
2(三十一) 计划免疫 6(三十五)医疗服务
3(三十二) 慢病管理 7(三十六)社区卫生
4(三十三) 精神卫生 8 (三十七)妇幼要求
标准释义
现场量化考核要求
创建体会(领导重视 部门配合 专业机构 宣传发动等)
问题解答,2,3,修订背景 —1989年10月,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全国爱卫办发出在全国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 —2005年8月全国爱卫会重新修订颁布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6月再次修订颁发《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办【2010】3号) —2014年对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10项66条—8项40条,删除 调整 注重解决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科学 适用 可操作等 )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8(传染病防治----增加 慢性病防控 精神疾病 社区卫生 婴幼儿孕产妇死亡率等 ),4,——标准有强制性,卫生城市必须达到标准才能获得卫生城市称号 ——标准又有引导性,其内容是根据传染病防治客观情况的需要制定的,把那些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化政府要落实的重点工作,作为创建卫生城市的目标,具体化为标准,有利于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工作的全面开展。(如对感染性疾病科建立,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标准的关注。) ——标准主要服务于创建,作为卫生城市的创建目标、标准,执行者落实要求是全面的。 ----实施、落实创建卫生城市标准应从基础工作做起。不能以迎接检查为主。,5,相关法规、标准、规划: 依法推动创建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标准的实施要与规划、计划目标相结合,要与现实工作紧密相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 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等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中长期规划”、“十三五”规划等,6,统一认识:1、 创建卫生城市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标准,不是覆盖医疗卫生领域和传染病防治的全部,而且不是永远不变的,还要与时俱进 。 2、贯彻落实这8条标准是当前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形势的需要;3、标准要求是突出重点,原则,具体落实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等;,7,具体介绍标准释义前,首先引用了法规以下几款内容,实际上是强化创建卫生城市,首先要明确实施创建卫生城市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部分标准的工作机制与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强化创建卫生城市,同样要遵循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8,标准文本
第三十条(重大传染病防控)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本条有两层含义:
一是创建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这是传染病防治应当遵循的总则,而且要有效果即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开展工作 有效果)
二是有职责即按期完成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常态工作),9,【标准释义】
突出了两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大卫生观念;二是强调按期完成规划任务要求。 145.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完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健全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和指挥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艾滋病、结核病等本地重点疾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本地规划,并将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10,146.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各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出入境检验检疫 (登革热 寨卡病毒病)、农委、食药监(禽流感 猪流感等)),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
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系统及单位防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11,强调大卫生观念,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12,147. 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13,依据及必要性: 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是其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14,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对确保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制订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是其管理依据。,释义内容: 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相应的机构(如处室、科、组等)并配有专职专业人员; (2)有机构成立、运行资料;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4)有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15,16,感染性疾病科是临床业务科室,负责就诊患者的传染病筛查和感染性疾病治疗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按照《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重视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投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搞好设计和建设。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管理的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将其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 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应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17,二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还应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等。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设备和设施。设有感染性疾病病房的,其建筑规范、医疗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感染性疾病科要合理配置医务人员,要选拔技术好、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充实到感染性疾病科,为患者提供便捷、舒适、人性化较好的医疗服务。要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和传染病处置的演练。,18,传染病分诊点 传染病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医疗废物。,19,148. 查阅相关资料(3年),近3年未发生导致实验室污染和工作职员感染的重大责任事故以及由院内感染引起重大疫情或导致死亡的事故;
辖区出现传染病疫情局部发生时,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防控,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扩散和传播,未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最可靠的是大疫情网或卫生行政部门证明),20,149. 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等规划文件要求,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肝、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新发传染病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严重威胁当地人民健康的疾病的防治工作。
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疾病监测、大众健康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定针对性预案,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21,依据及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等传染病防治必须依靠法律支持;传染病防治必须依靠技术支持。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22,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23,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家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判定是否是暴发疫情不难。作为创建卫生城市标准,有和无关系到能否评为国家卫生城市,就成为敏感的问题了。搞统一量化标准难,但是,科学、公正的反应客观情况还是应该的。 ——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分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要求结合起来考虑。 ——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发生与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起来考虑。,25,第三十一条 (免疫规划 )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本条有三层含义: 一是实现国家纳入免疫规划疫苗规定的接种率的目标; 二是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是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的要求。,26,依据及必要性: 我国的预防接种工作已经走过了半个世纪的历程,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消灭了天花。1978年开始对儿童实行计划免疫,使我国的预防接种工作由局部的、突击式的工作方式发展成常年接种,并先后实现了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三个85%目标。1992年乙肝疫苗接种纳入了国家计划免疫管理,取得了可喜的进展。计划免疫针对疾病已降到历史最低水平。2000年我国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区的目标。 2009—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工作,共补种6800万余人,防控效果显著。2012年5月,我国正式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的认证,实现了将5岁以下儿童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率降至1%以下的目标,为发展中国家树立了一个典范。,27,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 。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8,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是国家从制度上保证对人群普遍实行预防接种,并通过主动手段达到控制和消除对人群,尤其是对儿童危害较严重的传染病的目的。这是国家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对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重点。 规划目标:到2015年,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并维持在90%以上,保持无脊灰状态,麻疹、流行性乙型脑炎、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等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发病率进一步降低。以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为重点,确保预防接种工作落实。逐步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范围。,29,释义内容: 突出五个方面, 一是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 二是疫苗接种相关工作和条件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是强调预防接种的规范性; 四是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 五是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30,【标准释义】
150. 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预防接种,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避免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儿童免疫规划接种率,要求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31,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 要求单苗、五苗全程接种率(“五苗”全程覆盖率)≥95%。 依照原卫生部下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有关参考资料,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评估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
五苗是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
(江苏目标95 % 是,江苏省有方案,执行或市自己的方案都可以,过程记录,工作痕迹等),32,151. 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工作。
(1)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
(2)疫苗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并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33,(3)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电路;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或配有冷藏设备的车辆;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34,152. 接种单位,应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适龄人群数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进行预防接种。
(1)遵守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
(2)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作好记录。同时,做好其他适龄人群预防接种的记录工作。,35,(3)按规定进行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
(4)实施接种时必须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5)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接到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儿童的报告后,应在托幼机构、学校配合下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带儿童接种单位补种。,36,153. 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 (1)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能享受到与本地儿童同样的接种服务。应对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小于7周岁的流动儿童建卡,建卡率≥95%。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针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措施,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调查。 (3)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临时接种点,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37,(4)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证,实行单独的卡(簿)管理,并及时接种。
(5)接种单位应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工作,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利用春节等节假日对长期外出儿童进行查漏补种或索查外地的接种资料。,38,154. 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 (卫生、教育联合发文 如何开展 工作记录等 ),,国务院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4月23日公布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有关要求通知。
一、严格规范疫苗销售和采购行为
二、严格过渡期疫苗流通管理
三、严格落实疫苗配送管理
四、严格落实疫苗冷链和追溯管理要求
五、严格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六、强化疫苗流通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七、加强预防接种和疫苗管理能力建设,39,三、严格落实疫苗配送管理,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时,应当严格遵守药品GSP相关要求。疫苗生产企业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实施配送的企业、配送方式、配送时间和收货地点。
疫苗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配送第二类疫苗的,应当严控配送企业数量,并对配送企业是否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及执行药品GSP的能力进行严格审查,与配送企业签订委托储存、运输合同,约定双方责任和义务。配送企业应当书面承诺随时接受委托方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遵守药品GSP相关要求,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40,,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将所委托的配送企业情况分别报告生产企业所在地、疫苗储存地和配送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附委托配送合同复印件、对配送企业审查情况和配送企业承诺书复印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配送企业接受委托相关信息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第二类疫苗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相关资料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41,四、严格落实疫苗冷链和追溯管理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和配送疫苗的企业储存、运输疫苗时,应当按照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确保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冷链储存、运输数据真实、原始、完整、准确,保证疫苗储存、运输环节全程不脱离冷链控制。对疫苗装卸、交接等情况下的温度控制要求应在验证基础上作出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在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中按要求定时监测、记录温度,保证疫苗质量。,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销售方和配送方储存、运输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记录可以为纸质或可识读的电子格式。对不能提供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对采用冷藏箱或冷藏包运送到接种单位的,要查看冰排状况及冷藏箱或冷藏包内的温度表,并做好记录。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药品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销售、储存、运输、使用信息,实现最小包装单位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可追溯。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按生产企业要求如实记录储存、运输环节信息。在疫苗全程追溯信息化体系未建成运行前,可使用现有的记录方式达到追溯要求。,43,五、严格规范疫苗使用管理,接种单位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或批号)、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来源不明等疫苗,应当逐级上报,其中第一类疫苗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二类疫苗上报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述疫苗统一回收至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监督下销毁,并保留记录5年。,44,六、强化疫苗流通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疫苗生产和配送企业销售与配送疫苗执行药品GSP情况进行检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查验温度监测记录。发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抽取样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送检。检查和检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将接种单位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45,,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要求,组织对疫苗生产企业、配送疫苗的企业执行药品GSP情况进行飞行检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飞行检查。检查结果按规定公开,并将发现的相关问题通报卫生计生部门。对拒绝、逃避、阻碍、对抗检查的,依照《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疫苗购进、供应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是否索取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等相关资料。检查接种单位接种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期是否符合《条例》要求。,46,七、加强预防接种和疫苗管理能力建设,(一)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疫苗采购工作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疫苗采购专家库和规范、高效的采购流程,通过集中采购形成价格竞争和谈判机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通过《条例》实施,加强疫苗冷链设备建设和管理,确保疫苗的全程冷链运转和记录完整可追溯。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区域共享,提高预防接种和疫苗冷链管理水平。,47,,(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条例》的修订和贯彻实施为契机,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推进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切实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对疫苗类产品的检验能力,进一步强化对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共同研究完善具体措施,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做好解读释疑。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保证《条例》平稳有效施行。,48,,第三十二条(慢性病防控)
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49,【标准释义】,155. 按照《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工作手册(试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要求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50,慢病示范区建设背景,形成示范和带动效应,推动全国慢病预防控制工作深入开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有关要求;
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简称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2010年起示范区工作被列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项目,示范区工作倡导的策略: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多部门联合行动,综合控制慢性病的社会和个体风险,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早诊早治、疾病规范化管理减少慢性病负担,51,52,因地制宜,有效整合和利用资源,
全社会参与,,,,,,,,关注
群体健康,整合
区域资源,落实
政府职责,示范区建设工作目的,52,总结成熟防控模式和机制,以点带面,
提供可借鉴、可学习、可推广的范例,在医改大环境下,作为慢性病防控平台,
特别为疾控系统开展工作提供抓手,工作
思路的变革,,,,,,,,提供
防控抓手,示范与
带动效应,推广
适宜技术,示范区建设工作目的,53,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总目标是利用3-5年时间,在全国建立 300 个以区(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到2015年,全国所有省(区、市)和东部省份50%以上地级市均建有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覆盖全国10%以上县(市、区)。
——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示范区建设工作目标,54,示范区政策文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疾控发〔2011〕18号)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1〕35号)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卫疾控慢病便函〔2011〕63号),55,指南及相关技术文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材料汇编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
范区考核评价工作手册(试行)》
(慢示范〔2011〕01号)
健康生活方式核心信息
示范区建设系列技术方案/指南
示范区综合监测方案
高危人群管理方案
自我管理方案
无烟环境创建方案,56,,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包含7大项、24个类别的71个具体指标,其中设置了11个核心指标和13个附加指标。,评价指标体系,57,示范区建设分布情况,2011年 19个省(区、市)49个县(市、区)申报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39个县(市、区)获得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称号。
2012年 30个省(区、市)136个县(市、区)申报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101个县(市、区)获得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称号。
2013-14年 28个省180 个县(市、区)申报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125个县(市、区)获得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称号。,58,示范区动态管理系统
内容包括:
保障措施
高危人群发现和管理
患者管理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
从2014年3月31日开始运行,截至2014年7月24日共收到301份材料,其中通过省级复核274份。,示范区信息化建设,59,综合监测系统
目前已经完成重点慢性病综合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对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心肌梗死和恶性肿瘤等5类主要慢性病的监测信息报告。
与30个省级疾控中心签订委托工作协议,在全国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内开展慢性病防控综合监测试点工作。,示范区信息化建设(续),60,2011年建成:3家
2012年建成:8家(赣榆 东海)
2013年建成: 14家(2014年命名),2011年建成:7家
2012年建成:19家
2013年建成:22家
2013年建成:23家
2015年建成:11家,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江苏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江苏示范区建设成果,省级示范区:
82家,覆盖率80%以上
国家级示范区:
25家,覆盖率25%以上
2012年4月
原卫生部在我省召开了“全国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经验交流会”,61,【标准释义】,156. 重点做好高危人群健康管理
(1)全人群健康管理率达到70%,并逐年上升。
(2)各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率达到90%及以上。
(3)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健康体检制度,至少每2年1次为单位职工提供体检,将慢性病核心指标作为必查项目,并对体检发现的慢性病高风险人群建立档案,实施健康管理。每2年1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体检的单位覆盖率达到50%。,62,,156. 重点做好高危人群健康管理
(4) 在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设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点,数量不少于10个。
(5) 8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血糖测定;4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0%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口腔预防保健服务。,63,,157. 加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工作
(1)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登记率达到当地调查患病率或全国平均患病率的60%及以上。
(2)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及以上。
(3) 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血压、血糖控制率达到60%及以上。,64,居民健康档案个人信息表,居民健康档案个人体检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高血压随访管理,考核指标,(一)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率=年内已管理高血压人数/年内辖区内高血压患者总人数×100%。
注:辖区高血压患病总人数估算:辖区常住成年人口总数×成年人高血压患病率(通过当地流行病学调查、社区卫生诊断获得或是选用本省(区、市)或全国近期高血压患病率指标)。
(二)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高血压患者管理的人数/年内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100%。
(三)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最近一次随访血压达标人数/已管理的高血压人数×10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糖尿病随访管理,考核指标,(一)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年内已管理糖尿病患者人数/年内辖区内糖尿病患者总人数×100%。
注:辖区内糖尿病患者总人数估算:辖区常住成年人口总数×成年人糖尿病患病率(通过当地流行病学调查、社区卫生诊断获得或是选用本省(区、市)或全国近期2型糖尿病患病率指标)。
(二)糖尿病患者规范健康管理率=按照要求进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的人数/年内管理糖尿病患者人数×100%。
(三)管理人群血糖控制率=最近一次随访空腹血糖达标人数/已管理的糖尿病患者人数×100%。,,158. 开展死因监测、心脑血管及肿瘤发病登记及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健全慢病综合监测系统,为慢病防控效果评价提供依据。
159. 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健康主题公园、健康酒店、健康学校、健康步道、健康小屋、健康一条街等示范场所创建工作。
160. 重点加强食品加工企业、餐饮单位落实减盐控油措施。食药监局、工信委负责推进食品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开展低盐低油健康食品生产与销售,商务部门负责推进超市等销售企业设立减盐减油食品专柜。(减盐项目),71,第三十三条(精神卫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72,【标准释义】,161.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辖区有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设立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与指导机构(简称“精防机构”),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健康教育、信息采集等管理工作。开展本地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科门诊建设工作,并在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病房。对于目前尚未建立精神专科医院或未在综合医院设精神科的县(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对口帮扶计划,或指定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73,【标准释义】,161.关键点
1、市、区两级要建立“精防机构”;
2、市、区综合医院心理精神科门诊和住院部;
3、无精神专科医院或未在综合医院设精神科的县(区),市级对口帮扶,指定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文件证明对口坚持),74,【标准释义】,162. 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建立逐级“分片包干”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责任制。承担精防机构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对辖区内各区县、乡镇/社区进行划片,将医院内有关医疗人员及防治管理人员组成若干工作团队,开展对口指导与帮扶,承担相应片区的疑似患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培训、技术督导与质控等公共卫生任务。开展流浪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要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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