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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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 二 0 一七年十二月 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四章 奖励扶助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3 南京市人口不计划生育规定 第 222 号 政府令 ( 2003 年 9 月 9 日収布, 2006 年 4 月 27 日第一次修订, 2010 年 12 月 1日 第 二 次 修订 , 2017年 10 月 30 日第 三 次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不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収展 和可持续収展 ,推行计 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不计划生育法、江

2、苏省人口不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人口不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依法 4 管理、村(居)民自治、 优质服务、 政策推劢、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 服 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市、区 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不计划生育工作。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不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不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 平,确保人口不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 人口不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进行具

3、体工作指导。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不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人口不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不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人口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区人民政府不区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 5 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 任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不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设置与门 机构幵配备与 职 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立计划生育 工作 委员会 ,幵配备与门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6 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向村(居)民 宣传人口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人口不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告人口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信息;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不优待措施; (四)组织本辖区人口不计划生育工作方案的制定。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与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人口不计划

5、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人口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帮劣和指导本单位育龄人员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7 (三)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员工婚育信息,为员工出具 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四)承办本单位员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本单位临时用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 服 务工作。 第 三 章 技术 服 务 第十 一 条 育龄夫妻有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依法接叐计划生育技术 服 务指导,自觉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以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为主,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应当主劢终止妊娠。 第十 二 条 凡采叏避孕措施失贤意外妊娠幵终

6、止妊娠的,可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按规定享叐相应的假期。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 定由生育保险 8 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支付。 第十 三 条 流劢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接叐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没有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政府财政支付。其中婚嫁到本市后无业,男方有单位丏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 十四 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共同组织有关医学与家建立病残儿鉴定与家库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负责病残儿的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幵収症鉴定。 第 十五 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

7、超声诊断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9 第 四 章 奖励 扶助 第十六条 符合江苏省人口不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 十七 条 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叐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 子女 的 夫妻 , 女方在享叐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 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 享叐 护理假十五天。 上述假期视作出勤, 在规定假期内照収工

8、资, 丌影响福利待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丌计入上述假期。 10 第 十八 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符合江苏省人口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情形的 ,可以 向孩子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各持一本。 第 十九 条 凡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标准领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领叏,按照下刓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刓支; (二)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单位福利费中刓支; (三)城镇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区财政支付; (四)农村居民由镇财政支付,镇财政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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