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宁市 江南区 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 江南区 总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 府规 2016 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三条 成立 南宁市 江南区 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负责 江南区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统筹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 室, 办公 地点设在 江南区 招商促进局 , 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
2、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发放总部企业认定证书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宁市 江南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注册地在 江南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发展方向符合 江南区 产业发展政策; (三)在 江南区 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在 江南区 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下属企业不少于 3
3、个,其中在 南宁市外 的不少于2 个; (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35%(新设立总部企业、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除外)。 第六条 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应 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净资产不低于 6000 万 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 江南区 本级 库部分不低于1500 万元(房地产企业不低于 3000 万元)。 (二)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
4、条规定;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5亿元(房地产母公司总资产额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 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 7500 万 元; 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 3个,且 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 7500 万 元。 第七条 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行业带动能力较强、影响力较大、发展相对成熟、企业规模较大的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制造业总部企业。符合 江南区 制造业发展方向,以电子信息 、铝深加工 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的总部企业为主。 申请制造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净资产不低于
5、 2500 万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5亿元;(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 江南区本级库 部 分不低于500 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5 亿元;( 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 7500 万 元;( 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 3 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 7500 万元。 (二)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指设计研发、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总部企业。申请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净资产不低于
6、500 万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 不低于 2500万元;(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 江南区本级库 部分不低于150 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2.5 亿元;( 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 5000 万 元。( 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 3 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 5000万 元。 (三)商贸物流业总部企业。指商贸流通、现代物流等领域的总部企业。申请商贸物流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净资产不低于 500万 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
7、低于 2.5亿元;(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 江南区本级库 部分不低于 25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 2 项要求。 (四)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申请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 江南区本级库 部分不低于 250 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 2 项要求。 (五)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申请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净资产不低于 40
8、00 万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5亿元;(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 江南区本级库 部分不低于750 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 2 项要求。 第八条 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但具有市场前景广阔、行业影响力大、成长速度快的优势总部企业。主要包括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 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传统优势产业总部企业等。申请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已在 江南区 生产经营和服务三年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须是经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上年
9、度营业收入 3000 万元以上;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 江南区本级库 部分达到 150万元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 20%。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南宁市 江南区 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会计报表(经总会计师签字确认的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外下属 2 个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南宁市 江南区 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 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二)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0、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宁市 江南区 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 3本市外下属 2 个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申请企业的母公司)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请时应出示原件或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上述文件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需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总部企业认定
11、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初步审核、审定、公示、发证等。 (一)企业申报。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 江南区招商促进局 提交材料进行申报。企业到 江南区招商促进局领取申请表格,并按要求进行申报,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材料。江南区招商促进 局负责指导企业进行总部企业认定。 (二)初步审核。 江南区招商促进局 根据部门职能,将企业申报材料转交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核算,提出核算意见; 招商 促进 局 根据行业主管部 门提交的初审意见、税务部门的核算意见,综合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定。领导小组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审定企业名单
12、。对审定未获通过的,由 江南区 招商促进 局向企业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将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在南宁市 江南区 政 府 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 江南区招商促进局 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核。 (五)发证。对审定企业发放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第五章 管理与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自认定之日起10 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 本城区 ,不改变其在本 城区 的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批次进行,以 江南区招商促进局 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单独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且其上级企业注册地在 江南区 的企业,建议 与其 上级企业一同认定。独立提出申请认定总
13、部企业的,相关税收贡献不再重复计入在 江南区 的上级企业。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认定证书自行作废: (一)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南宁市 江南区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公告并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