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赣闽早籼稻竞价采购交割细则浙江杭州收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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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8 年浙赣闽早籼稻竞价采购交割细则(浙江杭州收储)一、数量、质量及包装要求1、2018 年产早籼稻 3750 吨,共 4 个标段;产地不限;粒型:圆粒型(同一标段要求为相同产地),详见交易清单。2、按 GB1350-2009 三等及以上标准执行,其中:出糙率75.0%、整精米率44.0%、杂质含量1.0%、水分含量13.0%、黄粒米含量1.0%、谷外糙米含量2.0%,色泽、气味正常;无陈粮(指不是 2018 年当年收获的粮食)混入,基本无虫粮;储存品质均达到宜存指标,其中脂肪酸值(KOH/干基)20mg/100g;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2016)有关规定。

2、竞得方发运的粮食必须符合本细则约定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且须经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在发运前将检验报告提交委托方。其中食品安全标准须检验以下指标:重金属:铅、镉、汞和无机砷。农药残留量:三唑磷、毒死蜱、乐果、马拉硫磷和水胺硫磷。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 B1。3、包装方式:麻袋包装,包装物由竞得方提供,要求为标旧麻袋且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包装定量标准毛重 71 公斤/包(净重 70 公斤/包,机器双道缝口或麻线 9针以上绞口),麻袋按 1 公斤/条计量。若委托方需调整竞得粮食的包装方式(由包装改成散装),竞得方须配合调整,委托方按竞得方的竞得价格扣减 50

3、元/吨(包装物费用)的价格结算。2、交割要求1、竞得人须在 2018 年 8 月 7 日下午 16:00 前与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业务部(杭州体育场路 279 号粮贸大厦 5 楼)签订粮油购销合同。2、交货期限:竞得数量少于 2000 吨(含 2000 吨)的,2018 年 9 月 10 日前全部到货;竞得数量大于 2000 吨的,2018 年 8 月 31 日前到货竞得数量的 60%,2018 年 9月 30 日前全部到货。因非主观原因造成延期的,竞得方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方认可后生效,最大延长期限不超过 10 天。3、验收库点:详见交易清单。南星桥分公司,联系人:陈彩根,电话 0571

4、-87017677。半山分公司,联系人:管建芳,电话:0571-88022496。4、交货方式:采取送货制,由竞得方汽车送货到委托方指定接收库点,仓库门口车板交货。5、交割:竞得方供货时,应派员(竞得方出具委托函)到指定验收库点监磅、确认数量和补库仓号并协调补库事宜,如不派员视同认可。竞得方派车供货,需提前一天联系验收库点,双方确认后,将供货车辆相关信息预报给验收库点联系人,并向验收库点出具委托供货函。三、货款结算:1、粮食入库超过 500 吨后,可预支部分货款,原则上竞得方需开具发票向委托方结算(单次开票结算数量不少于 500 吨,最后一次除外)。委托方收到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预支,预支货

5、款总额不超过实际接收数量货款总额的 90%。2、交货完毕后,经双方书面确认,竞得方开具发票并提交相关单据给委托方。委托方自收到竞得方全部票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总额的 95%给竞得方。扣留的 5%货款自动转为竞得方追加的履约保证金,追加的履约保证金与竞得方缴存于交易中心的履约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委托方根据杭州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检验结果结算履约保证金,具体结算根据本细则第四条执行。3、本次竞价交易粮食的起始价及成交价均指粮食送到指定接收库点仓库前的车板价格(含税含发票含运费含包装物)。四、履约保证金结算:竞得方交货完毕后,委托方委托杭州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对竞得方交付的粮食按仓号货位进

6、行统样质量(含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1、若检验合格,委托方全额退还竞得方履约保证金;2、若检验不合格(或部分数量检验不合格),竞得方需在一个月内用同等数量相同品种符合本细则约定要求的粮食更换检验不合格的粮食,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竞得方承担;3、若竞得方未在委托方规定时间内更换到位的,委托方没收竞得方相应标段的履约保证金。五、重要说明1、委托方对竞得方发运到库的粮食的质量、储存品质等常规指标进行初检,检验全部合格方可进仓;若其中有一项指标未达到本细则约定质量、品质要求的,就判定为不合格,作退货处理。若竞得方对委托方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竞得方通知之时起 24 小时内向委托方

7、书面提出,可由双方共同取样会验,根据会验结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杭州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申请对该批次粮食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负担。食品安全相关指标,委托方委托杭州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检验。2、竞得方须自竞得之日起 10 日内启动发运。若竞得方未按时启动发运,委托方有权判定竞得方违约并书面通报交易中心。3、双方按约定履约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将竞得方履约情况书面通报交易中心。4、竞得方未按照本细则及合同约定履约的,委托方将视情况限制其参与委托方后期粮食竞价交易活动。杭州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福州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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