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建商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人才培 养方案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 , 是 学 校 组 织 教 育 教 学 、 安 排 教 学 任 务 、 实 施 质 量 管 理 的 重 要 依 据 , 是 学 校 办 学 理 念 、 办 学 定 位 、 办 学 水 平 、 办 学 特 色的 集 中 体 现 , 其 制 订 、 执 行 、 修 改 必 须 按 严 格 的 规 范 和 程 序进 行 。 为 加 强 和 完 善 学 校 对 本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管 理 , 确 保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有 序 进 行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章 培
2、养方案的制订第 二 条 应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 方 针 政 策 的 框架 内 , 根 据 国 家 和 区 域 社 会 、 经 济 、 文 化 发 展 对 人 才 的 需 要 , 结 合 学 校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和 人 才 培 养 定 位 , 科 学 合 理 制 定 符 合 各 专 业 自 身 特 点 的 本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 批 准 后 的 培 养 方 案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 原 则 上 应 在 一 个 培 养 周 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 ) 后 , 根 据 需 要 做 全 面 修 订 。 新 专 业 应 在 申 报 设 置 时 制 定
3、出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第 三 条 教务处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制定、修订培养方 案 , 负 责 提 出 制 订 本 科 培 养 方 案 应 遵 循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 经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委 员 会 讨 论 、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 以 文件形 式 下 发 至 各 教 学 单 位 。 教 务 处 形 式 审 查 各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 必 要 时 组 织 专 家 对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和 论 证 报 告 进 行 审 查 , 提2出修改意见并做好有关协调管理工作。3第 四 条 各 教 学 单 位 根 据 学 校 制 订 的 本
4、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指 导 性 意 见 , 组 织 各 专 业 在 对 国 内 外 优 质 同 类 学 校 相 同 (似)专业 、 行 业 企 业 进 行 充 分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拟 定 培 养 方 案 , 并 经 校 外 专 家 论 证 或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审 议 后 , 由 专 业 负 责 人 、 教 学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定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报 教 务 处 ,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制 定 的 过 程 性 论 证 材 料 须 附 带 报 教 务 处 。第 五 条 专业培养方案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学 校 分 管 教 学 校长
5、 审 批 后 , 即 为 学 校 法 定 文 件 生 效 执 行 , 未 经 规 定 程 序 审 批 , 任 何 人 不 得 变 更 、 修 改 。 教 务 处 负 责 汇 编 全 校 本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第 六 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培 养 目 标 、 培 养 要 求 、 学 制及 修 业 年 限 、 毕 业 标 准 与 授 予 学 位 、 核 心 课 程 、 教 学 运 行 安 排 、 课 程 结 构 及 学 时 学 分 分 配 、 教 学 计 划 、 课 程 与培 养 要 求 的 对 应 关 系 矩 阵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补 充
6、说 明 等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第 七 条 各 教 学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批 准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 校 内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拒 绝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教 务 处 负 责 协 调 、 管 理 和 监 督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执 行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按学科性质和教学业务范围(课程 归属)划分和协调教学任务,由相关的教学单位归口承担。4第 九 条 各教学单位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培养方案于每学期 第 12 周 制 定 下 学 期 开 课 计 划 。 根 据 开 课 课 程 、 授 课 时 数(包括
7、实践、实验、实习等)和师资状况,配备主讲教师和5任 课 教 师 。 每 学 期 第 15 周 , 各 专 业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向 教 务 处 报 送 执 行 计 划 , 教 务 处 审 核后 向 各 教 学 单 位 下 达 各 专 业 执 行 计 划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进度表、 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严格教学管理。第 十 一 条 教 务 处 统 一 组 织 编 排 全 校 课 程 课 表 , 并 在 上 一 学 期 结 束 前 确 定和 颁 布 全 校 课 程 表 。 课 程 表 的 编 制
8、要 遵 循 教 学 规 律 和 课 程 特 点, 根 据 学 生 、 教 师 情 况 和 教 室 、 实 验 条 件 , 做 到 科 学 合 理 , 准 确 无 误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组织对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进行 调研、指导。一般在第三学年末应全面梳理各专业培养方案 执行情况。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修订第 十 四 条 凡 更 改 课 程 开 设 时 间 、 更 改 课 程 名 称 、 增 减 授 课 学 时 、 学 分 ,增 开 停 开 课 程 以 及 变 更 课 程 性 质 (必修或选 修)、毕业规定(条件)等情况,均属修订培养方案。第 十 五 条 教 务 处 在 每 学 年 前 四 (教学
9、) 周集中办理培养方案调整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第 十 六 条 6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必 须 有 相 对 稳 定 时 期 (不少于一届学生) , 一般 情 况 下 不 做 大 的 变 动 。 为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及 上 级 主 管部 门 的 要 求 , 经 过 规 定 程 序 的 论 证 和 审 批 后 , 可 以 在 学 校 本 科 培 养 方 案 指 导 性 原 则 意 见 的 基 本 框 架 内 , 在7不 影 响 培 养 目 标 及 毕 业 要 求 达 成 的 情 况 下 , 对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合 理 修 正 。第 十 七 条 根 据 修 订 内
10、 容 及 范 围 不 同 分 为 微 小 调 整 、 一 般 调 整 、 重 大 调 整等 , 三 种 调 整 情 形 分 别 适 用 以 下 审 批 程 序 。1一学期需变更两门以内(含)课程开课学期、修正学时学分计算或录入失误等情形,由专业带头人说明情况、 专业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2一学期需调整(增开停开)两门(含)以内课程学时学分、变更三门及以上课程开课学期、变更课程性质,且不调整总学时学分的情形,由专业带头人说明情况、二级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专业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 报教务处审批。3.一 学 期 需 同 时 调 整 (增开停开 ) 三门及以上课程学时
11、学 分 、 变 更 毕 业 规 定 (条件 ) 、 调 整 总 学 时 学 分 等 可 能 影 响 学 生 毕 业 的 情 形 , 专 业 带 头 人 须 说 明 变 更 理 由 、 具 体 方 案 并 附 上 专 家 论 证 报 告 , 经 专 业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二 级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查 同 意 后 , 报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 或 分 管 校 长 ) 审 批 。 具 体 工 作 程 序 : 专 业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完 成 调 研 与 论 证 工 作后,填写 福建商学院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 ,经上述程序 审核签字后一式两份由教务处、教学单位各保
12、存一份。凡属新增课程,须附课程(含实践)教学大纲、授课进度表等教学文件。第五章 培养方案的档案管理8第 十 八 条 专业培养方案制订和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形成 的 各 类 资 料 、文 件 等 档 案 材 料 , 应 做 到 规 范 化 和 科 学 化 管 理 。 为 保 证 培 养 方案 执 行 的 连 续 性 , 当 有 关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时 , 必 须 移 交 如 下 材 料 :(1)各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2)培养方案形成、执行和监控及调查信息反馈等过程性材料的原始记录;(3)培养方案修订、调整情况、论证报告及相关审批文件;(4)其它有关教学档案。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新生入学后应做好专业培养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将专业培养方案上传到本单位网 站上供学生、家长、校外同行与社会的查阅、质询或监督。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学校将按教学事故处理。1.教 学 单 位 、 教 师 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违 规 截 留 或 推 诿 、 拒 绝 承 担 学 校 下 达 的 教 学 任 务 的 。2.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修改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并实施的。3.因档案管理不规范造成教学档案遗失的。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