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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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武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2002 年 4 月 6 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133 号发布)第一条 为了拓展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按照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纳入在本市城镇为其安排工作范围的士官和义务兵。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市、区实际情况筹集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专项资金,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

2、构(以下简称安置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一)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父母均无职业的;(二)转业士官的父母、配偶均无职业的;(三)服现役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荣誉的;(四)系二、三等伤残军人的;(五)系孤儿的;(六)市安置机构确定的其他可优先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第五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资金从下列渠道筹集:(一)按照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规定,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资金;(二)按照规定向有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收取的有偿

3、转移安置费的部分资金;(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六条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费划拨区安置机构使用;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费的一部分划拨市安置机构使用,其他部分由市安置机构分解到各区安置机构使用。第七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一)向入伍地的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二)安置机构审查后,报同级民政部门批准;(三)安置机构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协议,填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四)申请人凭安置机构填发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领款凭证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第九条 经批准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入伍地的区人民政府正式公布的统计数据所列上年度该区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 倍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其中转业士官按 5倍领取(含安家补助费)。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立功的,可在前款规定的相应金额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荣誉的,增发 50%;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 30%;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 10%。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现行安置规定本市不负责安排工作和本市按归口、统筹安置办法已安排工作而本人拒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不予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易地落户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包括转业士官安家补助费),由入伍地人民政府发给。第十一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回入伍地的区落户,但符合跨区落户条件的,由本人向入伍地的区安置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安置机构签署意见后,持安置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和自谋职业证书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手续。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可由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劳动就业机构保管,保管费用由其自理。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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