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南区 2017年度促进航运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促进市南区航运服务业发展, 根据 市南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提质升级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 市南区促进航运服务和远洋渔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试行 ) 和 市南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 结合市南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研究制定了 2017 年度促进航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航运服务企业、航运功能性机构。 1、 2017 年 1月 1 日至 2017 年 12月 31 日期间,在 市南区新注册的,实缴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国内外知
2、名航运服务企业。 2、 2017 年 1月 1 日至 2017 年 12月 31 日期间, 新引进 、投资建设物流交易中心、物流集成服务、物流综合咨询、物流技术研发等第四方物流综合服务平台的航运服务企业。 3、 2017 年 1月 1 日至 2017 年 12月 31 日期间, 投资建设- 2 - 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并获得省级以上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认定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 4、 在青岛市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 运营期一年以上并在市南区汇总纳税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 5、 2017年 1月 1 日至 2017 年 12月 31 日期间, 兼并重组资产在 500万元以上
3、且绝对控股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 6、 2017年 1月 1 日至 2017 年 12月 31 日期间,为提升企业主营业务(即企业 物流硬件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物流设备的购置、物流信息化网络建设等业务 ),进行 银行贷款以及开展供应链管理业务产生利息的 重点航运服务企业。 7、 2017年 1月 1 日至 2017 年 12月 31 日期间,在市南区新注册且新购置办公用房的 国内外知名航运服务企业或其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 8、 2017 年 1月 1 日至 2017 年 12月 31 日期间,市南区航运服务企业用于 强化物流标准化建设,投资 200万元以上,显著改善企业原有技术和标准化水平,达到行
4、业领先水平,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9、 2017 年 1月 1 日至 2017 年 12月 31 日期间,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投入研发资金 1000 万元及以上,建成实际运营 6个月以上重点航运服务公共信息平台项目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 (二) 对同一单位就同一事项,符合区内多项扶持政策的,除特殊规定外,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扶持。 (三)资金申请单位若存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以- 3 - 及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等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不予奖励扶持。 二、材料要
5、求 申报单位须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 1)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详见附件 2)。 三、申报程序 (一) 企业 按照本指南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 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会同区财政、安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拟扶持单位的资格、信誉度、财务状况、完税情况、法人信息、安全生产等情况 进行审核,提出支持金额,拟定资金支持方案,提交区有关会议研究。 (三) 资金支持方案经区有关会议通过后个工作日内,在市南区政务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
6、,由 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四)公示完毕后,按市南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拨付、监督,对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在 3年内禁止再次申领专 项资金。 四、有关要求 - 4 - 申报单位请于 2018 年 1月 3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等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宁夏路 286 号 A1 楼市南区政府 1819 房间)。 联系人:孙云 联系电话: 88729214 附
7、件: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申请航运服务业发展 专项 资金所需材料清单 3、 市南区促进航运服务和远洋渔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试行 ) 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 1月 23日 5 附件 1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按照 市南区 2017年度促进航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我单位向贵局提供了此次资金申请的全部相关资料,并对下列情况做出承诺: 一、 所提供相关资金申请资料等是真实的、完整的; 二、 如果所提供的资料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情况,我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金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资金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 附件 2 航运服
8、务业发展 专项 资金所需材料清单 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 资金申请报告(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主要业务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下一步发展计划、高层次人才情况、从业人员数量、行业资质、资金申请内容和依据) 。 2、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签字并盖章) 。 3、 企业营业执照 。 4、 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5、 2017年纳税 额证明 。 6、 申报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 7、申报 “新引进知名航运服务企业 ”项目还需提供 出资证明文件、实缴资金证明、国内外知名航运服务企
9、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 8、申 报 “鼓励发展海外仓储 ”项目还需提供海外仓认证文件 。 9、申报 “拓展物流服务网络 ”项目还需提供 2017年度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证明、 2017 年度市南区注册总公司纳税额证明 。 10、申报 “加快产业整合优化 ”项目还需提供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费用明细及相关发票、专项审计报告、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性所涉及的法律效力文件和证明文 件 。 7 11、申报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基本情况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投入相关凭证及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付息凭证、贷款及付息情况汇总表 。 12、申报 “降低企业经
10、营成本 ”项目还需提供新购置或首次租赁办公用房投入的资金明细表及发票、购置合同或者租赁合同 。 13、申报 “强化物流标准化建设 ”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资金投入明细及发票、能有效证明标准化建设达标或者取得成果的有关部门认定文件或证明性材料 。 14、申报 “支持航运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项目还需提供用于平台建设的 资金投入明细及发票、平台建设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8 附件 3 市南区促进航运服务和远洋渔业发展 政策实施细则 (试行 ) 为促进市南区航运服务业和远洋渔业发展,根据市南区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和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
11、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航运服务企业、远洋渔业企业、航运功能性机构。 (二)本细则所指的航运服务企业,主要包括远洋运输、航空运输、陆路运输、码头经营;船舶代理、货运代理、报关报检、船舶管理、航运经纪、航运交易、航运金融、保险公估、海事诉讼与仲裁、 航运信息咨询;船舶及其配套管理、维修;电商物流、综合物流服务等相关企业。 (三)本细则所指的航运功能性机构,是指上述航运服务业范围内的协会组织、研究院所、交易中心、认证机构等功能性机构。 (四)本细则所指的国内外知名航运服务企业,是指其投资主体近三年内进入世界 500强(依据美国财富杂志发布名单)、世界百强航运企业(依据英国克拉克森等世界知名航运
12、经纪公司发布名单),全国先进物流企业、中国百强物流企业(依据中国物流和采购联合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等 8 大行业协会发布名单)等权威行业排名的航运服务企业。 (五)本 细则所指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 ,是指在市南区实际9 经营期限满 3年以上、实际到位注册资本 5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 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航运服务企业。 (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给予奖励扶持: 1.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 4.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5.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6.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二、奖励 扶持标准 (一)航运服务企业 1.引进知名航运服务企业。 对当年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航运服务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 1%给予开办经费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在 1亿元以上的(含 1亿元),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在 5000万元 -1亿元的(含 5000 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在 1000-5000 万元的(含1000 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奖励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拨付 30%、 30%、 40%。 2.引导发
14、展第四方物流。 对当年新引进、投资建设物流交易中心、物流集 成服务、物流综合咨询、物流技术研发等第四方物流综合服务平台的航运服务企业,按其注册年度起三年内形成的区级贡献,分别给予 80%、 60%、 40%的开办经费奖励,三年累计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3.鼓励发展海外仓储。 对市南区重点航运服务企业,投资建10 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并获得省级以上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认定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5%(含)以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奖励资金按 50%、 30%、 2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4.拓展物流服务网络。 对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对外拓展物流网络,在青岛市以外设立分支机构,且
15、运 营期一年以上在市南区汇总纳税的,按新设分支机构区级贡献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5.加快产业整合优化。 对市南区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兼并重组资产在 500万元以上且绝对控股航运服务类企业的,就其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费用,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重点航运服务企业用于发展提升企业的主营业务,即企业物流硬件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物流设备的购置、物流信息化网络建设等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以及开展供应链管理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按照企业申请被受理之日的上一个 会计年度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 50%(含)以内,进行一次性贴息补助。当年度每家企业享受的贴息额度参照其上一年度的区级贡献度确定,补助金额不超过 50万元。 7.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对市南区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航运服务企业或其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市南区新购置办公用房,根据其实际使用面积,按 1000元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 200万元, 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拨付 30%、 30%、 40%;首次租赁办公用房且租赁期在 3年以上的, 三年内每年按年租金的 20%给予支持,年支持金额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