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 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 自 2002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7 月 2 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 年 8 月 29 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
2、,自 1998 年 1 月1 日起施行,2016 年 7 月 2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10 日国务院令第 3 号,自 1988 年 6 月10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8 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
3、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权限划分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河段)的通知 (桂水电水管字1993第 13 号)规定。(一)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柳江(柳城至象州三江口) 、红水河(忻城至象州三江口) 、黔江(象州三江口至武宣)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根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范围及模表(试行)的函规定:桥梁(公路)单孔跨径20 米或多孔跨径总长30 米;桥梁(铁路
4、)桥长20 米;码头(内河)500 吨级;景观工程投资额1000 万元;穿河(堤)工程投资额1000 万元;隧洞、管道长度500 米)。(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1.左江、右江、明江、郁江(含邕江) 、融江、龙江、洛清江、桂江(含漓江) 、贺江、北流河、南流江、九洲江、湘江、资江等河道干流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或中央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工程等级优先,工程等级难以确认的,则按立项权限执行) ;2.两市边界河段或跨市河流边界上、下游 10 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三)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1.上述河道建设项目未达到流域机构或自治区审批条件的其他工
5、程建设项目;2.两县边界河段或跨县河流边界上、下游 5 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3.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要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四)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不属于流域机构、自治区、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注:行政审批对象和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上述工程不含国际河流上的建设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 8 月 29 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 年 7月 2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
6、、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市辖区内申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原件 1 份(格式详见附件 2);(二)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原件一式 3 套,附 PDF 格式电子版1 份;(三)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原件一式 2 套,附 PDF 格式电子版 1 份);(四)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1
7、份,附在报批稿之后);(五)可能对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产生损害的,提供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图件,复印件 1 份(原件交验,附在报批稿之后,协议由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六)防治补救措施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原件一式 2 套,附 PDF 格式电子版 1 份);(七)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1 份;(八)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1 份。(九)经办人身份证明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7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3580
8、9263投诉电话:07735813251。十一、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办理地点:桂林市临桂新区西城中路 69 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3 楼水利局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6:30附件: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流程图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附件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7 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
9、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水利工程管理处承办(共限 6 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审批意见(限 5 个工作日)处室负责人审核(限 1 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1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附件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桂林市水利局:本单位(人)计划在河流 位置建设 项目,编制的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已完成并通过了技术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形成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及有关材料报送你局,请批准。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