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教财【2007】 7 号) 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
2、生的有效途径。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勤工助学工作的唯一主管机构。主要负责收集校内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将其纳入学校管理,以便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负责协
3、调财务处及各教学院部等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下设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 根据二级管理原则,各教学院部负责在学校统一规范下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第三章 工作开展第九条 每年十月份由各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提交初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送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终审名单。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必须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需安排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院(部)及其他用工单位应出具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否则不予发放劳动报酬。第十条 学生必须在学
4、有余力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安排。学生考试阶段,原则上不再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出现成绩大幅下滑或不及格现象,学校应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十一条 必须将安全问题放在勤工助学活动的首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岗位及薪酬信息公开和学生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使最优秀和最适合工作需要的学生获得岗位,以向用人单位提供最佳的服务质量
5、和用工体验。第十三条 必须在与学校、用人单位共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对其采取降薪、调换、辞退等措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
6、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聘用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所有岗位设置及学生聘用情况的调整,如新设岗位、岗位增减、聘用人员、替换人员、解聘人员等情况,用人单位必须提前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根据要求进行变动。否则学校不予发放劳动报酬,且保留减少直至撤消该单位所设勤工助学岗位的权力。第十六条 校外单位在初次聘用时还需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推荐符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于未经学校允许,自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发生的所有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有专门人员负责勤工助学
7、学生的管理、监督和考核,以确保勤工助学活动的效果。对于组织监管不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保障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开展的用人单位,学校有权减少直至撤消该单位所设勤工助学岗位。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代替职工从事未在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工作,以及从事不适合或不允许学生参与的工作,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及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月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知识型、技术型和能力型为主,以体力型为辅。重点设置校内
8、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岗位;(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30 小时。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准同时占有多个岗位(重岗) ,但享有辞去原有岗位以竞聘新岗位的权力。有重岗情况的学生,学校只对其中数额最高的一个岗位支付报酬。第十九条 学生未经用人单位许可及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终止用人协议,不得私自找人替岗。学生如因故必须辞职,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用人单位及学校主管部门。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和临时
9、岗位均按小时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 8 元/小时。特殊工作报经学校批准后,可根据能力要求或体力强度在 5-10 元/小时间进行上下浮动。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一般不应低于 5 元/小时或 40 元/天,具体标准可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第二十六条 校内岗位劳动报酬每月集中发放一次,原则上全部通过财务处打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如遇特殊情况需发放现金应该向学校出具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部)及其他校内用人单位,应在每月 7 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学生上月劳动应得报酬及考勤记录按规定格式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并发送相应电子版。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拖欠、扣留、挪用学生勤工助学工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