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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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内江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草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 建设生态园林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内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指导思想】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节约资源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和利用现有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 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营造使用方便、环境优

2、美、安全舒适的园林绿地环境,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四条【管理主体】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 (市、区 )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国土、财政、交通、水务、环保、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 按照 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计划与资金】市、县 (市、区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计划并组 织实施。 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按照市、县 (市、区 )管理区域和职责分工分别列入 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应确保经费充足并及时拨付,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建设项目附

3、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成本。 第六条 【植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绿化工作。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第七条【科学研究】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 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八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或举报。 第九条【表彰奖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

4、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对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按规定设置标志牌。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和科普宣传等工作。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 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规划编制】市、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生态修复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各类绿地分解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

5、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等的绿线。 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应当调查和分析城市生态格局,明确主要生态问题,以山、水、林、 田、湖为核心确定生态修复的工作范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项目布局、重要政策和实施机制等主要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绿线管理】规划确定的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实行绿线管理。划定的绿线应由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在两种以上的媒体上向

6、社会公布 ,设立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向社会公布四至边界,严禁侵占。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绿地率控制指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 )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 20%; (二 )工矿区企业不低于 25%; (三 )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 30%,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 1 平方米; (四 )医院、疗养院不

7、低于 35%; (五 )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 40%; (六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 25%,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 30%。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第十三条【滨水绿地和山体绿地的控制】城市规划区内沱江沿岸原则上按不低于 100米宽度,沱江支流两岸、湖 库沿岸原则上 按不低于 50 米宽度 规划建设滨水绿化带。充分利用自然岸线、河滩和小岛,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湿地。(上会解释 :形成绿带要有生态价值,要能改善环境,) 保护城市规划区内

8、自然山体生态原貌,合理利用山体林地,将其建设成为公园绿地、生态林地或经济林地,发挥其生态修复、景观绿化和游憩休闲功能。 滨水绿地和山体绿地内除设置必需的城市道路、绿道、公厕、休憩亭廊、健身设施、管护用房、服务用房等公益性配套设施外,不得布局其它建筑。 第十四条【公共绿地的控制】加强城市公园、游园、广场、街头绿地建设,居民出行 300 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 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 500 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 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 第十五条【绿道建 设】将城区公园、游园、街头绿地、滨水绿地和山体绿地与郊区观光农业、生态农业、民宿、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点串联成网,建设供市民休闲游憩、运

9、动建身的慢行道路系统。绿道沿线两侧原则上按不低于 10 米宽度规划建设绿带,配建公厕、休憩亭廊、管护用房、服务用房等公益性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旧城区绿化】旧城区应实施 “拆房建绿 ” 。通过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等旧城改造方式,疏散旧城人口,增加旧城区绿地。旧城区内房屋拆迁后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七条【植物配置标准】园林绿化建设采用乡土乔木树种 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乔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以及景观路新种植的行道树应当采用米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木,其它道路

10、行道树应当采用米径不小于六厘米的树木。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的比例宜为 5:5;乔木与灌木的比例宜为 6:4。 鼓励采用开花、彩叶、观果的乔木、灌木。 第十八条【立体绿化】建筑屋顶、城市桥梁、防洪堤、挡墙、护坡、建(构)筑物外墙面等具备立体绿化条件的空间应当实施立体绿 化。鼓励采用藤本开花植物。 第十九条【设计阶段的审批】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化工程、房屋和市政公用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绿化工程专项设计,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编制绿化工程施工设计图,经图审机构审查后,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临街建设项

11、目配套建设的“门前区”市政设施和绿地应编制设计方案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纳入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具体设计审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城 市园林绿化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与从事工程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的单位承担,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

12、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 楼、阁、 廊、榭 、轩、舫 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 )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 市 园林绿化 行政 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公共绿化工程、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资料要求】公共绿化工程、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建

13、设单位将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测绘图( 1:500)报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录入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地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绿地管理责任划分】城市绿地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居住区绿地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生产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 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临时绿地,由用地

14、单位负责。 (七)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区(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养护管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应推行社会化管养。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噪音管理】 在广场、公园等公共 绿地 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 噪音管理 的 相关 规定。 第二十六条【绿地占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缴纳绿地占用费。占用期

15、满后应当恢复原状,并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七条【烟花燃放管理】禁止在人员相对密集,公共基础设施较为集中的公共绿地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八条【宠物管理】将犬类或其它宠物带入广场、公园等城市公共绿地区域的人员,需做好犬类或其宠物的牵引安全措施,避免对他人造成惊吓和伤害,并负责带入犬 类或其它宠物的粪便清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树木修剪】城市绿地中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交通安全、建 (构 )筑物安全需要修剪的,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修剪费用由申请者

16、承担。 市政、供排水、燃气、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绿化的方案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移栽和砍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栽植物,砍伐树木。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移植或砍伐的,应当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 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古树名木】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 城市 园林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 设置 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 日常 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 园林 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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