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意见: 牟环审【2019】42 号经审查,对烟台市红松林水业有限公司天然饮用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一、烟台市红松林水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天然饮用水生产项目” ,位于牟平区龙泉镇狮子夼村西,项目已取得烟台市牟平区水务局关于烟台市红松林水业有限公司取水申请的复函 ,设计生产规模 120 立方米/天,生产 500ml 瓶装水 60000 瓶/天、5.0L 桶装水 10000 桶/天,项目总投资 1500万元。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可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可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内容、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二、项目在运
2、营过程中须重点落实好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1、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 类标准。2、生产过程中过滤系统排污水、反冲洗污水、冲瓶污水、地面、设备清洗污水集中收集,经沉淀池沉淀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2002)标准,用于项目区内和周边绿化灌溉和道路喷洒用水。3、污水中和沉淀池产生的污泥、过滤系统产生的杂质等属于一般工业固废,需合理处置,不得随意堆弃。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经办人(签字): 公 章2019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