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京市 社会科学 基金 重大项目管理 细则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 加强与细化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 一 条 重大项目研究的指导思想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 平理论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 重要 讲话精神,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推进理论创新,集中优势资源,研究重大问题,推出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 二 条 重大项目 是现阶段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层次最高、资助力度最大的
2、项目, 分为 应用 类重大项目和 基础类重大项目两类 。 第 三 条 应用类重大项目主要资助首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为党和政府 科学 决策 提供理论 支撑 和智力支持 。基础类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弘扬民族 精神、传承民族文化、对学术发展和学科建设起关键作用的重大基础 研究 课题,努力推出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 、 具有重要文化传承价值的优秀成果。 第 四 条 重大项目 的确立 采取 组织推荐申报、 公开招标 和特2 别委托 三种方式相结合。 基础 类重大项目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学科优势,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筛选报送。推荐项目负
3、责人须是本单位潜心治学、在该研究领域有一定学术积累 和成就 的学者。 应用类重大项目由 市社科规划办 在广泛征集意见 建议 , 组织召集 专家、实际部门领导 研讨的基础上 ,形成重大项目研究选题进行公开招标。 特别委托重大项目 主要 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研究任务或市社科规划 办 根据实际需要,委托 相关领域专家开展专题 研究。 第 五 条 重大项目 责任 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党校、科研 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 ,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 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 在相关领域具有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 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承诺科研
4、信誉保证。 第 六 条 重大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学风优 良,责任心强;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是课题研究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 无 在研 的 北京 社科 基金 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 重点项目。 第七 条 重大项目 申请 人 登录“北京社科规划”网站( ) ,下载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 基金 重3 大项目 申请书,经责任单位 及 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 由科研管理部门 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 八 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 项目 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 通 过组织
5、同行专家 评审,产生建议立项名单。建议立项名单 在“北京社科规划”网站公示 后 正式下达 。 第 九 条 项目正式下达后,项目首席专家 须 填写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立项回执 ,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 经费 预算, 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凡逾期不填报立项 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后续立项手续。 第 十 条 重大项目资助金额根据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 30 万元。对于研究周期长、经费投入大、带有工程性质的重大选题及涉及大型数据库建设的项目,可单独编制经费预算,如获立项,将根据研究进展情况和完成质量,立项 2 年后经专
6、家评估合格的予以滚动资助。 第 十 一 条 项目经费 主要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活动, 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经费的开支标准须遵守国家财政有 关政策,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社会科学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等 相关规定。 第十 二 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立项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资助经费拨付给项目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4 能转拨其他单位。 如研究项目中有重要协作单位并须给予经费的,在编报项目申请书及预算时,须明确有关协作单位的研究任务与预算支出额度。
7、预算经费下达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后,可按照项目立项时批准的额度,转拨给相关协作单位。协作单位不能再提取管理费,经费应全部用于该项目研究支出。 第十 三 条 应用类重大项 目研究时限一般为 18 个月,基础类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 3 年(自立项批准之日 算 起)。 第十 四 条 在研期间,市社科规划办将组织 一次 中期检查,课题组须按要求填写提交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进展报告表等材料。 课题组要根据研究进展情况,及时提交“工作简报”,反映与项目相关的调研计划、调查样本、科研会议、进展概述等科研活动和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在研期间,课题组须至少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交2 篇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
8、报稿,成果要报稿重点反映基础理论创新成果,或对决策有参考价值、对实践有指导意义的核心观点、 对策建议等内容。 第十 六 条 重大项目 实施过程中有重要事项变更的, 须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盖章后,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备案。 第十 七 条 重大项目研究期满, 项目负责人 应及时 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申请项目结项。 从“北京社科规划”网站下载并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结项审批书(含电子版),送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 6套最5 终成果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 重大项目最终成果 组织专家集中鉴定。 第 十九 条 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的 ,可申请免于鉴定 : 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成果) 获得省部级二等奖 及 以上奖项; 研究 成果( 包括 阶段成果)被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采用 3次以上,或有 2次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研究 成果( 包括 阶段成果)得到 中央或国家 领导 人 肯定性批示。 第 二 十条 重大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具体实施办法 详 见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与结项工作细则 ,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 本细则之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 解释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