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六年制实验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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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法学院两年制法本法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2017 年 6 月 15 日法学院院务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保证奖学金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法学院两年制法本法硕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各研究所(教研室)负责人、 研究生 工作办老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研究生 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两年制法本法硕研究生

2、学业奖学金设置如下: 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与奖励金额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 5%,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 9000元。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 2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 2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 5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第四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依照各专业人数比例并参考申报人数确定各专业获奖名额。 第五条 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学院评审委员会按 照实际符合标准的人数评选,不降低标准。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将转入本学年度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

3、选标准。 2 第六条 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依据招录过程中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评定,名额由学校下达,学院评审委员会不负责评定。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按学年评定。评定工作于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启动。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 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资助。其他奖助学金的评定规则参照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人应满足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4、的基本申请 条件: (一)申请特等奖学金的,原则上须在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过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过两篇(含)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 90 分。 (二)申请一等奖学金的,须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 85 分。 (三)申请二等奖学金的,须上一 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 第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以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 9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 31 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综合分值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考评标准: 课程学习阶段的申请人,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 学习成绩的评定标准为必修课平均成绩乘以 60%,满分为

5、 603 分(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用于计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必修课成绩仅包括学位公共课与学位专业课成绩,不包括限选课、读书报告、学期论文和学年论文以及社会实践科目的成绩 。 第十二条 科 研成果考评标准: 科研成果应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其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以及学校关于研究生奖学金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科研成果的实质认定权在学院评审委员会。 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学术新人”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和在研究生法学发表论文的,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研究生院设立的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等属于校级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设上线,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6、 ( 一 )论文:在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 25 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 10 分,在蓟门法学上 发表的论文每篇 5分,在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 2 分。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 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 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 二 )学术专著:每部 20 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 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 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专著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 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 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实际承担

7、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 位作者承担的比例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其他著作每部 10 分,计分方法参照学术专著的计分方法。 4 ( 三 )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 20 分,参加人员每人4 分;主持省部级项目每项 15 分,参加人员每人 3 分;主持横向项目,项目经费 20 万元以上的每项 10 分,项目经费 10 万元以上的每项 8 分,项目经费 2 万元以上的每项 2 分,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五分之一计分;主持学校项目的每项 5 分,参加人员每人 2 分。 科研成果认定以提供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准。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

8、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 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度的奖学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移入下一学年度用于奖学金申报。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立项书为准,参加人未在立项书中列明的,须提交项目主持人证明和 5000 字以上的项目成果。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还应持有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用于计算的科研项目每学年不得超过两项,超过两项的由学院评审委员会选择加分多的两项计入。 第十三条 科研水平实质认定: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奖学金申请人提交的科研成果进行实质性审查。凡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学术水平不高、无学术价值、存在学术不端或者其他问题的科研成果,可以取消该项成果的加分。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考评标准: 综合

9、素质从思想品德、公益活动、学生工作与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考评,满分为 10 分。各项目分值累计不超过 10 分。 ( 一 ) 思想品德的考评: 学院评审委员会 根据研究生在校表现进行考评,满分为 2 分。 5 ( 二 ) 公益活动等的考评: 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 参加 义务献血、支教、法律援助、爱心捐赠、志愿者等公益活动情况 进行认 定,经认定的证明材料 酌情加 0.5 至 2 分;根据学生参加院校组织的学术活动、 对外交流项目、 专业实践及其他提升综合素质的集体活动情况酌情加 0.5 至 2 分。 具体考评标准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制定,但累计不超过 2 分。 (三) 学生工作的考评:在学院、班级

10、担任学生干部并认真履行职责者,或者热心为同学服务者,酌情加 0.5 至 2 分,本项考评满分为 2 分。 ( 四 ) 表彰奖励的考评:获得国家级奖励、表彰的,每项加 3至 4 分;获得省部级奖励、表彰的,每项加 2 至 3 分; 经学院评选推荐 获得校级奖励、表彰的,每项加 1 至 2 分;获得院级奖励、表彰的,每 项加 1 分。同一事迹获得的不同奖励,就高不就低。本项考评满分为 4 分。 在上述考评项目以外,学院评审委员会可以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给予酌情加分,但加分后各项目总分不超过 10 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学年的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研究生学籍

11、管理规定的;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 (三)科研成果存在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问题的; (四)参评年度内有课程成绩不及格的; (五)受到学校或学院处分或处罚的; (八)其他被学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不能授予奖学 金的情形。 研究生已经获得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6 第十六条 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名额分配; (二)研究生本人申请; (三)学院评定、公示; (四)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 (六)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

12、导小组审核; (七)报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印发公文; (八)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七条 申请人须提交研究生奖学金申请登记表两份及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加分或者放弃申请奖学金。 (一) 出具加盖公章的成绩单并附本人学位课平均成绩(成绩单和登记表均须注明),本人签名确认; (二) 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应提交原件及相应内容的复印件,并辅以证明论文等级、质量的相关材料; (三) 科研项目应有学校科研处备案的立项书,主持人和参加人身份以项目书列明内容为准;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应提交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四) 社会公益活动、奖励、表彰等综合素质加分应有相关认证、证书或类似证

13、明材料。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本细则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按 照总分数排名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排名规则为: (一) 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二) 总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7 (三) 总分值、学习成绩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四) 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综合素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年秋季开学后启动。学院将根据相应比例和名额,按照评定标准与程序,自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工作,并将初评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在学院初评阶段,将在学院范围内对初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审核。调查审核工作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结果应当通报给异议人。 第二十条 本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6 月 15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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