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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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财务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提高学校 财务 工作的透明度, 强化 民主监督,规范 计财处 信息公开工作,根据 山东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 山东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结合我 处 工作实际,制定本 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计划财务处、会计服务中心、招标采购办公室内部各科室。 第三条 计财处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 计财处 信息公开工作。 计财处处长 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 。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 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 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信息

2、公开工作 。 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 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第 四 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 五 条 计财处 公开信息依照 国家、学校 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 六 条 计财处 信息公开分为向社会公开 、 校内公开和 处内公开 。 (一) 以下信息属主动 向社会公开: 1、 各类收费项目的标准、依据、程序以及代收项目的情况 ; 2、 设备 、物资、材料、基建工程、修缮工程、 医药及医用物资 、图书、资产租赁

3、、物业、 跟踪 审计 、采购代理、学生用品 等 采购 公告 ; 3、财务年报; 4、 接收社会及公民个人捐赠的收支情况 ; 5、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 主动 向社会 公开的。 (二) 以下 信息 属 主动向校内公开: 1、 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计划 、预算执行情况 ; 2、 各类办学收入、其他创收收入等的确定和完成情况 ; 3、 重大科研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 4、计财处 领导班子分工情况、任期目标及完成情况 ; 5、计财处 领导干部 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的配备、出 国出境等各类补贴情况; 6、财务管理制度; 7、计财处机构设置、 职责范围、规章制度、 日常规

4、范、 办事 程序、办公电话 等; 8、 其他应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三)以下 信息 属向处内公开: 1、 单位专项经费、办公经费 等开支 情况 ; 2、处长(主任)办公会议、处务会等会议纪要; 3、计财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支部工作计划及立项活动方案; 4、计财处内部管理制度、人员 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及评优奖惩情况等 ; 5、 其他应向 处内 主动公开的 。 第 七 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正在 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 等 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 计财处 信息公开 工作 领导小组认定不予

5、公开的信息。 第 八 条 计财处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方式、程序和时间 第 九 条 主动 公开的方式: (一)山东大学信息公开网 、计划财务处 网 页及山东大学采购网 ; (二) 文件、工作简报等; (三) 通报 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 程序: (一) 应主动 公开的信息, 由责任科室 按照本 细则 的要求对拟公开的 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 建议 ,报经计财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审核 批准后, 选择适当的 方式 进行 公开。 选择通过 网页发布的 信息 ,由信息技术部按要求在学校

6、信息公开网或 部门网页进行更新、维护 。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 (由联络员) 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 , 可以公开的信息 按程序 公开,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本 细则 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 相关责任科室 提出公开建议, 经计财处 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 审核同意后 , (由联络员) 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批。 (四) 各责任科室 将 公开信息的 分类、内容 概述、公开方式、生成日期、公开日期等 资料整理归档,作为 年终 考核的依据。 第十 一 条 主动公开的时间要求: (一) 主动公开的信息, 责任科室 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7、。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 (由联络员) 报 学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 责任科室 应自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并 (由联络员) 向 学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 十二 条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 责任科室 应在 10 个工作日 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 责任科室 应作出说明 , 并 (由联络员) 报学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 四 章 监督 检查 第十三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师生员工 及各方

8、 的监督, 通过设立处长信箱、监督电话 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 , 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处长信箱: ;监督电话: 88364585。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年 度 考核工作,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 各科室(科长) 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 违 反本 细则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计财处 信息公开 工作领导小组 对 科室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提出处理意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 细则 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六 条 本 细则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 十七 条 本 细则 由 计财处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0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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