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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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 2017 6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第 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 11 月 2 日 (此件公 开发布) 2 昆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 实施细则(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作用,鼓励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制造装备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制

2、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昆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以下简称 “综合奖补资金 ” )是指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投入、经济效益 增长 、自动化水平 提升 、安全环保水平提高 情况,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资金。 第三条 综合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是注册在昆山市域内、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积极开展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四条 综合奖补资金纳入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二、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经信委、财

3、政局、环保局、安监局、统计局、海 3 关、国税局、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综合奖补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经信委主要职责 : 1. 组织并指导各区镇落实综合奖补政策; 2. 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情况的监测和分析; 3. 依据企 业技术改造情况提出年度 综合 奖补 预算建议; 4. 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综合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5. 组织对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6. 组织实施综合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管理; 7. 配合市财政局下达综合奖补资金计划; 8. 配合市财政局做好综合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 1. 负责综合奖补资金

4、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 管理制度 ; 2. 编制综合奖补资金年度预算; 3. 参与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 4. 会同市经信委联合下达综合奖补资金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5. 组织实施综合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环保局主要职责 : 负责 确认 企业 提升 环保 水平 的 投资额 。 第九条 市安监局主要职责 : 4 负责确认企业提升安全水平的投资额。 第十条 市统计局主要职责 : 1. 参与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并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 提供该企业已提交统计局的当年度 人均产值增幅 。 第十一条 昆山海关主要职责 : 昆山海 关依据市经信委提供的

5、昆山综合保税区内申报企业清单,提供相关企业年度设备进口总值。 第十二条 市国税局、昆山地税局履行以下职责:经申请企业授权,提供该企业如下纳税情况: 1. 申请企业在申报年上两个年度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入库税收额; 2. 在申报年上一年度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累计(不包括已作进项转出的部分和不动产抵扣部分,以下称为 “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金 ” )。 第十三条 区镇主要职责 : 1. 负责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 2. 组织对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申请 材料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3. 核实申请企业是否进行技改; 4. 将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上报市经信委; 5.

6、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5 三、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昆山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积极开展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未列入规模以上统计但主营业务收入满 2000 万的工业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视同符合条件。 (二)企业上一年度在昆山有技术改造投入,且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和江苏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 ( 三)企业在申报年上一年度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金(应剔除已作进项转出的部分和不动产)对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下简称 “固定

7、资产投资额 ” )乘上重点扶持产业(企业)系数不低于 1500万元。 第十五条 提质增效奖补资金 奖补标准 (一)计算公式 企业奖补资金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 重点扶持产业(企业)系数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奖补系数 +企业同比税收贡献 全市同比税收贡献奖补系数 +企业同比新增税收贡献 全市同比新增税收贡献奖补系数 +企业同比新增人均产值奖补区 间值。 1.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奖补系数 =当年综合奖补资金总额60%当年所有申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含重点扶持产业(企 6 业)系数加成); 2. 全市同比税收贡献奖补系数 =当年综合奖补资金总额15%当年所有申报企业同比税收总额; 3. 全市同比新增税收

8、贡献奖补系数 =当年综合奖补资金总额15%当年所有申报企业同比新增税收总额; 4. 企业同比新增人均产值奖补区间值根据申报年上一年度人均产值增量在全市人均产值增量中排名分段定,排在前 25%(包含 25%)的区间值 =当年综合奖补资金总额 10%0.4(人 均产值增长企业总数 25%),排在 25-50%(不包含 25%,包含 50%)的区间值 =当年综合奖补资金总额 10%0.3(人均产值增长企业总数 25%),排在 50-75%(不包含 50%,包含 75%)的区间值 =当年综合奖补资金总额 10%0.2(人均产值增长企业总数 25%),排在 75%后(不包含 75%)的区间值 =当年综合

9、奖补资金总额10%0.1(人均产值增长企业总数 25%)(同比新增人均产值为零或为负数的企业不列入排名)。 同比新增税收贡献为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主要税种税收额同比增量之和(同比新增税收额为零或为负数时,均以零计算)。 (二)重点扶持产业(企业)系数 重点扶持产业(企业)系数由产业类别系数、获得工业条线省级以上荣誉系数、 连 续技改系数之和乘上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得分系数所得。 7 ( 1)产业类别系数: 产业类别 产业类别系数 非新兴产业 1 新兴产业 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智能电网和物联网 1.5 集成电路、新型平板显示、高端装备制造 、生物技术和新医药 2 ( 2)获

10、得工业条线省级以上荣誉系 数 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创新优秀企业、专精特新产品、企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示范智能车间、制造业创新中心、 “首台套 ” 认定等 11项荣誉,每个荣誉加 0.3。 ( 3)连续技改系数 连续两年达到申报条件的企业,连续技改系数为 0.3。 ( 4) 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得分系数 被评为 A类企业系数为 1.4,评为 B类企业系数为 1.2,评为C类企业系数为 1, D类企业一票否决。 (三) 资金上限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 提质增效奖补 奖补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 第十六条 安

11、全环保奖补资金奖补标准 对企业安全、环保方面的投资,按安全、环保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一般不超过 1000 万元。 8 四、办理程序 第十 七 条 企业申请综合奖补资金按属地原则办理,由所在区镇负责受理。 第十 八 条 奖补申请 (一)每年 6月底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技改综合奖补资金相关通知。 (二)企业向所在区镇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 昆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申请表 ,如上年度有环保、安全方面固定资产投入的需经市环保局、安监局确定 ;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4

12、. 出具信用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5. 同意税务机关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的授权书; 6. 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各区镇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审核并填报审核意见表、申请汇总表,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 九 条 资金审核拨付 1. 材料审核( 5 个工作日)。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统 9 计局等部门审核各区镇申请材料情况。 2. 信用查询( 5 个工作日)。对相关企业进 行信用查询。 3. 制定方案( 5 个工作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制定综合奖补资金计划方案。 4. 公开公示( 5 个工作日)。对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及奖补资金予以公示。

13、5. 拨付资金( 10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联合下达综合奖补资金,并按规定将综合奖补资金及时拨付至企业。 五、监督检查 第 二十 条 各区镇加强本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申报组织工作,做好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对企业综合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等部门对综合奖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适时进行抽查。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等部门对综合奖补实施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 一 条 获得综合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综合奖补资金应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入。 第二十 二 条 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综合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中 10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 三 条 建立综合奖补资金失信惩戒制度。 对在信用查询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不得安排综合奖补资金。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综合奖补资金等严重 失信行为的企业,市经信委将其失信信息推送给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暂停该企业申报资格三年。 六、附 则 第二十 四 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 五 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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