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浦东新区 早餐工程网点 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 规范 政府实事项目 早餐工程网点 经营行为, 实现浦东早餐市场“布局更合理,经营更集约,配送更快捷,食品更安全,品质更丰富、价格更亲民”的发展目标 , 根据 上海市早餐工程网 点 建设规范 、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区 实际情况,制定本 细则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早餐工程网点是指 具备 资质的 早餐经营 企业 开设 的 符合 浦东新区 早餐工程网点 建设规范 的 固定式门店和移动式 网点 。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对此类网点 实施 相应 规划、 建设、 信息登记、公示和食 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
2、 的行为 ,适用本 细则 。 第 三 条 基本原则 坚持“ 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市场化经营 ”的原则; 坚持早餐需求和网点布局相匹配的原则; 坚持网点布局符合社会管理要求的原则; 坚持 “统一加工、统一 配送、统一经营 、统一形象、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 四 条 准入机制 固定式门店须符合餐饮企业的管理规范,经街道(镇)初审同意,新区商务委等有关部门验收后发放早餐工程铭牌。 经营 移动式网点的 企业 必须 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并通过政府 行业 管理部门组织的企业比选、专家评审。 移动式网点的设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 街道(镇)初审同意后 报新区商务委 ,新区商务委 牵头 市场监 管
3、 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等 相关部门现场审核验收, 合格企业 发放公示卡后持2 卡经营。 早餐工程网点由新区商务委汇总上报新区政府,纳入当年政府实事项目计划。 第 五 条 管理 职责 商务委 是 早餐工程 实事项目 的行业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 相关 政策 和标准 的制定 , 牵头开展 联合 检查 。 网点办 负责 早餐网点建设的具体 实施,商务委市场监管机构 负责 牵头检查 考核 的具体 工作。 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 早餐 工程 网点 的 食品 经营 活动实施 检查和 指导 。 建交委 (交通运输管理署) 负责 对 早餐 经营 企业 普通货物运输 经营资质 审核 许可 。 公安分局( 交警 )
4、 负责 对 早餐 经营企业 的 车辆 运营 、停放实施 指导和管理 。 城 管执法局负责对街镇城管执法队伍关于 早餐 工程 网点 遵守市容 规范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街道 (镇) 是 早餐工程 网点的 属地化管理 责任 主体 , 负责选点初审 、信息登记 、 公示卡 (有效期 1 年) 发放 等 工作 , 负责 明确 区域内移动式 早餐 网点 的 经营 区域(点) 和时间 ,并 进行日常监督 管理 。 第 六 条 企业责任 早餐经营企业应 自觉遵守 食品安全 、 城市管理、环境卫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范, 制定 相应的 管理制度 。 早餐经营企业应 诚信经营 ,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
5、早餐经营企业应 按照新区政府有关部门 制定的标准 和 确定的地点经营。 第七 条 退出机制 早餐经营企业及设置的网点试行退出机制,分为自行退出和责令退出。 3 1、 早餐经营 企业 由于自身原因申请退出 的,应提前一个月报 区商务委和街道(镇), 并交回相应区域的网点 公示卡。 2、 经营方式不符合规定 、 2次 受到行政处罚并由街道(镇)或政府职能部门 要求退出的早餐 经营 企业 ,由商务委牵头启动协商退出机制 ,一旦退出,收回所有网点的公示卡 。 3、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违反诚信经营承诺的早餐经营企业, 直接退出 ,收回所有网点的公示卡 , 并 不能再次参与新区早餐工程 实事项目建设
6、。 4、 较多网点不符合 管理要求(达到该企业连锁网点 30%) 的 早餐经营企业 ,由 新 区商务委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无效的早餐网点,实行强制退出,收回 早餐工程铭牌或 公示卡。 5、如发现 早餐工程网点有 转让、涂改、出借、出租 公示卡的行为, 该网点直接取消, 收回公示卡。 所属早餐经营企业 下一年度不能参与早餐工程实事项目建设。 6、 早餐工程网点 因市政等 原因 需要取消的, 直接收回公示卡。如街道(镇)提出需求可向 周边具备条件的 区域 转移 ,重新发放公示卡 。 第八 条 信息公示 涉及早餐工程实事项目的相关信息(准入标准、入围信息、考核退出等)由商务委负责在门户网站及 指定 媒体及时发布。 第 九 条 扶持政策 对 纳入 新区 政府 实事项目 的 早餐 经营 企业,按照有关政策给予 扶持 。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 细则 自 印发 之日起 施行 ,有效期 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