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滑翔伞教练员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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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全国滑翔伞教练员管理 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全国滑翔伞教练员队伍建设, 提高滑翔伞教练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促进 滑翔伞运动安全、健康 有序的 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 办法 适用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滑翔伞运动培训和教学 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 滑翔伞 教练员是指经 中 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 考核 合格 后 注册并在当年 中国航协 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教练 员。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滑翔伞运动业务主管部门 ,国家 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 (以下简

2、称中心 )和 中国航协 负责实施对全国 申请 滑翔伞 教练员人员 的培训、 考核、审批、注册 。 第四条 地方各级航空运动管理部门 在 本地区省级 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在其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地所属教练员的管理。 暂 未设立 航空运动管理 职能 机构 的 地区, 由 中心和 中国航协代 为 行其职能。 第二章 教练员职责 第 五 条 教练员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选拔培养 飞行员 , 对 飞行员 进行滑翔伞法律法规、理论知识和飞行技术的培训 ,履行为国家培养 合格滑翔伞 飞行员 的责任与义务。 2 第 六 条 教练员要制定全年和阶段训练计划,要 严格训练, 提高 训练质量。 第 七 条 教练员要注意

3、训练数据的积累,并进行整理,分析,总结经验,提高训练的科学性。 第八条 教练员在培训 教学 结束后为 飞行员的中国航协航空运动 飞行 驾驶员 执照申请表 签字时需同时提供培训记录。 第九条 教练员在 中国航协 航空运动飞行驾驶员执照申请表 签字时必须为亲笔签字,打印、其他人员代签均视为无效。 第三 章 教练员 须具备条件 第 十 条 具有 良好 的思想 道德 作风 、强烈的事业心 、开拓创新的工作精神 和社会责任感 。 第 十一 条 熟悉并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能够独立 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 二 条 自愿接受 并自觉遵守中国航协制订的 教练员管理规定 , 有志于从事滑翔伞运动教学

4、 培训 工作。 第十 三 条 具有较高的滑翔伞飞行技术、丰富的理论知识、 较 好的表达能力 。 第十 四 条 经过中国航协组织的滑翔伞教练员培训班 的培训 ,通过考核获得 教练员资质 。 第四章 教练员等级 第十 五 条 滑翔伞教练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3 申请 滑翔伞 各 等级 教练员 资质 须具备以下 技术 条件 : (一 ) 初级教练员 1.具有 滑翔伞 运动 C 级 资质 3 年以上 ; 2.完成初级教练员训练科目, 从事滑翔伞 培训 教学 辅助工作 2 年以上 ; 3.具有 较系统的 飞行、气象 等 理论 知识 ; 4.熟练掌握飞行器材的性能、安全使用标准等; 5

5、.熟悉 所在 地区飞行场地 及其 气象条件, 能 准 确表达飞行技术 要求 和要领 。 (二)中级教练员 1.具有 滑翔伞 运动 D 级 资质 3 年以上 ; 2.完成 中级 教练员 训练 科目, 从事初级教练员 培训 教学 工作 3 年以上 ; 3.具有较全面的飞行、气象 等 系统 理论 知识 和授课能力 ; (三)高级教练员 1.具有 滑翔伞 E 级 资质 3 年以上 ; 2.完成 高 级教练员 训练 科目, 从事中级教练员 培训 教学 工作 5 年以上 ; 3.具有全面的飞行、气象、救护等理论知识 , 能准确讲解各种飞行原理、气象知识以及救护方法 ; 4.熟练 掌握一门外语,能 阅读本专

6、业外文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流 。 第五 章 注册与晋级 第 十六 条 教练员 资质每两年注册 1 次。教练员须在有效期到期前 60日内在中国航协办理注册,并提交当年注册的会员证、 教学资质证明 及注册期内的教学培训记录(统一格式)。 第 十 七 条 教练员晋级按照第 十 五 条(二)、(三)的相关规定执行 。 4 第 十八 条 教练员 在注册有效期内未从事培训教学工作 ,或不能提交培训教学记录的,不得晋级。 第十 九 条 教练员 未按时 注册 或连续 4 年未从事培训教学 工作 的 , 其教练员资质将自动失效;须经再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 。 第 六 章 奖励与处罚 第 二十 条 中国航协对开展滑翔伞运动 做 出贡献的 教练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 二十一 条 中国航协 对 教练员虚假认证、伪造教学培训记录,或 因违反 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在 培训 教学 中发生安全 责任 事故 的 ,将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 、 警告、 通报、 降级直至 注销 教练员资 质 的处罚。 第 二 十 二 条 教练员 自 被 注销资质 之日起 4 年 后 方 可重新 申请 初级 教练员 考核 ; 违规 情节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的,教练员资质将被终身注销 。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 三 条 本 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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