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3 光华工程科技奖管理细则 ( 2008年 4月 24日光华工程科技奖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光华工程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奖面向全国的工程师、科学家 (含居住在台湾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侨居他国者 ),不对单位和项目集体。凡在工程科学技术及管理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杰出成就的中国籍工程师、科学家,可通过规定程序,经过提名、评审,获得奖励。 第三条 本奖每两年进行一次颁奖活动。 第二章 奖项、名额、奖金 第四条 奖项分为:“成就奖” 、“工程奖”、“青年奖”三类。 第五条 奖励名额为: “ 成就奖 ” 1名; “ 工程奖
2、 ” 不超过 18名,中国工程院每个学部专业领域不超过 2名; “ 青年奖 ” 不超过 18名,中国工程院每个学部专业领域不超过 2名。 第六条 奖励金额为:“成就奖”每人 100万元人民币;“工程奖”每人 15万元人民币;“青年奖”每人 1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提 名 第七条 候选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渠道提名,不受理本人申 2 请。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提名为“工程奖”或“青年奖”候选人: 1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生产、运行、 管理等方面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要贡献者; 2在工程科学技术及管理领域有重要发现、发明,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成绩杰出者; 3应用本人研究成果、发
3、明创造,发展高新技术及相关产业,成效特别显著者。 注:“青年奖”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 45周岁(以提名时为准)。 第九条 候选人可通过以下渠道提名: 1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信息技术科学部院士和技术科学部院士提名; 2本奖理事会理事提名; 3全国性工程科学技术学会提名。 每位院士和理事提名“工程奖”和“青年奖”各不超过 2人。 全国性工程科学技术学会提名“ 工程奖”和“青年奖”各不超过 5人。 第十条 提名候选人时,应逐项填写光华工程科技奖提名书,并按规定提供完备的候选人材料。材料应符合事实并须经候选人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候选人材料,凡涉及保密问题需经本人单位(省、军级以上)保密办出示
4、同意参加评审证明。 3 第十二条 候选人材料,凡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争议、投诉等,后果由候选人承担。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本奖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便于操作,对候选人的评审工作,按中国工程院现有 9个学部的专业领域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有造诣的院士专家组成,不少于 11位。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书面材料进行审议。在评审过程中,可向有关专家和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也可组织答询或现场调查,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参加投票的评委不得少于全体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出席人数三分之二 及
5、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方能提请理事会终评。 第十 六条 通过初评的候选人在中国工程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5天)。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各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候选人进行终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理事不得少于全体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奖者须获得出席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 “成就奖”获奖者由理事会评审,从“工程奖”获奖者中产生,不单独提名。 4 理事会于颁奖大会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布获奖人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回避的范围和办法是:评审者不参加对本人和有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关系的候选人进行评审( 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是指:父母、夫妻、公婆、岳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婿媳、叔(姑)侄、甥舅(姨)等)。 第十九条 提名和评审中凡有贿赂等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候选人候选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颁 奖 第二十条 颁奖仪式在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期间举行。由理事会组织授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