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不能异化为“扶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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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扶贫” 不能异化为 “扶老”李雪龙 2016 年是脱贫攻坚的首战之年,随着战役向纵深推进,一些新问题不断涌现。在扶贫实践中,有一个“扶贫”被异化为“扶老”的新问题。所谓“扶老”,就是有一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有非贫困户的子女,但他们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比较“困难”。在基层和帮扶干部辛辛苦苦帮扶了一年后,才发现他们根本就脱不了贫,周围群众对他们“有子女还享受扶贫政策”颇有意见,基层想把他们从扶贫信息系统中予以删除又有困难。基层干部感叹,“扶贫”变成了“扶老”,是在替他们的子女尽孝,群众还有意见,感到无奈和困惑;在考核问责压力下,不得不继续扶下去,但又脱不了贫,不知道什么时候是个头,陷入了

2、精准扶贫的“悖论”困扰,成为扶贫工作的又一个“死结”。这部分人为什么脱不了贫呢?从产业扶贫来看,他们没有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帮扶脱贫。从保障兜底来看,由于有非贫困户的法定赡养义务人,他们享受不到城乡低保兜底政策。从收入计算来看,他们只有微薄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金(每月100 元左右)。帮扶单位和帮扶干部给的慰问金,按照最新的收入计算方法,也不能算作收入。要问他们的子女每年给了多少赡养费,绝大部分会说“没有”。这样算来算去,他们的收入水平始终达不到脱贫标准。既然无法脱贫,有人不禁要问,为什么当初单把父母纳入贫困户?这个情况比较复杂。一是农村分家分户现象非常普遍。有的农村父母,把一生辛辛苦苦赚来的

3、钱修了新房娶了儿媳妇,一部分子女成家立业后就与父母分家。如果子女孝顺,他们的晚年生活还没问题。如果子女生活状况不好甚至不孝顺,他们还得住在原来的老房子里。单从他们的生活状况来看,的确算得上贫困户。二是农村传统赡养观念的影响。农村普遍持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念,认为女儿不是法定赡养义务人,而农村基层组织也无法去核实外嫁女的生活状况,只能以“留守”老人的生活状况来确定是否纳入贫困户。三是子女是否尽到赡养义务很难界定。从去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清理来看,主要集中在把“四类对象”(财政供养人员、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有商品房、有小汽车)从贫困户中清除出去。而一部分子女也不富裕,但又够不上贫困户

4、标准的,这部分老人仍然留在了扶贫信息系统内。四是有意“扮贫”。有的子女知道扶贫政策利好,有意把父母单列出来,故意让父母在早就废弃不用的老房子里“单过”,让老人故意“扮贫”。五是子女推诿赡养责任。有的老人虽然儿女多,但在赡养问题上子女间相互推诿,甚至产生家庭矛盾纠纷,老人日子过得艰难;也有的子女常年外出打工或者在外地安家,一年甚至常年也见不了几次面,使他们成为“空巢”老人。基层组织可能出于同情老人的现实生活状况,在建档立卡时把这部分老人纳入了贫困户,想通过扶贫让他们享受一些政策,得到一些帮助,改善生活状况。没曾想,会有如此严格的贫困退出政策,会有如此力度的扶贫政策,更让基层干部想不到的是,还会招

5、来周围群众“他们有子女还享受扶贫政策”的非议,这让基层干部始料未及,甚至“后悔不已”。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基层当初做错了,更不能简单扣上“精准识别不准”的帽子。尊老爱老,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子女义不容辞的义务。为了享受扶贫政策,把父母从子女户口中单列出来,达到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目的,实际上是子女将老人的赡养义务由家庭推给了社会,为一部分有赡养能力的法定赡养义务人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找到了借口,放大了不赡养老人的社会“负能量”,给农村乡风文明建设带来了“恶果”。有的地方意识到了这个新问题及其带来的“后果”,想纠正这种把赡养老人责任推向社会的现象,想把这些贫困户从扶贫信息系统

6、中予以删除。但从目前来看,要想删除还遇到很多政策和工作障碍,使得这部分老人还留在了扶贫信息系统中。留在系统中,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要求,就意味着必须享受扶贫政策、必须派干部进行帮扶。究竟是扶还是不扶?成了令基层头痛的一个新问题。笔者认为,“扶贫”变成“扶老”的问题,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是无子女的农村贫困老人,除已经享受到五保政策的除外,理应纳入扶贫对象。二是子女家庭也是贫困户的农村贫困老人,尽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因为没有赡养能力,也应纳入扶贫对象。三是子女家庭不是贫困户的农村老人,按照“不能将赡养老人的责任推给社会”的理念,原则上应该从扶贫信息系统中予以删除,特别是子女是“四类对象”的,必须坚决删除;暂时不能删除的,也不能不扶,而是要开展“赡养扶贫”,将“扶贫”与“扶德”结合起来,对年人均收入达不到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老人,要求其子女为老人至少补齐不足部分,并签订赡养老人协议,由村党支部监督执行。对因为子女不赡养老人或者因为子女互相推委扯皮而造成老人生活“困难”的,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和养老敬老理事会的作用,对子女进行孝道文化宣传和感化教育,必要时运用法律的力量,强制子女尽到赡养老人义务,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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