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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法律的表现形式 法律效力与法律冲突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法律”:一词通常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在广义上,法律泛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狭义上,法律仅指具有最高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法:为了区分上述两种含义,有的学者将广义上的法律称为法,而将狭义上的法律仍称为法律,但在很多场合下统称为法律,即有时作广义解,有时作狭义解。 法规 泛指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有时也特指某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法律体系 一国全部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这些部门组成的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 法学上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基本分类。凡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并采用同一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体系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部门包括的7大法律法规群 劳动力就业与管理 职业培训 工时、休假与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与福利 劳动安全卫生 女工与未成年工保护 劳动争议,,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法律的表现形式 1.法 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与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及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订与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2.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与法律, 制定行政法规。,,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3.地方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与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与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地方法规。,,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4.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5.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及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6.国际公约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法律效力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规章。 4.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法律冲突 1.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 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 的,适用新的规定。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与规章分类 一 综合性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与规章 二 消防安全 三 化学危险品安全 四 特种设备安全 五 重大危险源评价与监控 六 交通安全 七 职业卫生 八 “三同时”与安全评价 九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十 女工与未成年工保护 十一 劳动防护用品 十二 工伤保险 十三 伤亡事故调查与处理 十四 安全教育培训与执业资格管理,,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简介 截至到2004年5月16日,我国共批准23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3项核心劳工公约,即《同酬公约》第100号、《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目前实际生效的只有20个公约,因为其中3个早期的公约因为批准第138号公约而失效。,,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1、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规定。       3、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     4、1921年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约):规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5、1921年未成年人(海上)的体格检查公约(第16号公约):规定任何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说明书为条件。,,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6、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要求承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   7、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公约):要求船主或其代表应与海员双方签定协议。   8、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公约):规定海员在受雇佣期间或在受雇佣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9、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第26号公约):要求承允制定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从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干种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   10、1929年标明重量(航运包裹)公约(第27号公约):规定凡在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一千公斤或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者,应在未装上船舶之前,标明其总重量于该包裹或物件外面。,,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11、1932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第32号公约):规定工人往来在装卸工作场所所需通过的船坞、码头、埠头或其他类似处所的任何要道及岸上的任何此种工作场所均应适当顾及用此要道或工作场所的工人的安全而加以维护。 12、1935年井下劳动(妇女)公约(第45号公约):规定凡女性概不得使用于任何矿井的井下劳动。 13、1937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正)(第59号公约):规定凡儿童在十五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任何公营或私营工业企业。 14、1946年最后条款修正公约(第80号公约):即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1984年6月11日吴学谦外长致函国际劳工局局长,承认当时中国政府对本公约和另外十三个劳工公约的批准。 15、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要求各会员国促进并保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我国于1990年批准。相关法律文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1月2日批准。,,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16、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第144号公约):要求承诺保证就国际劳工组织活动的有关事宜,在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之间进行有效协商。我国于1990年批准。相关法律文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44号公约,即《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990年9月7日)。   17、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159号公约):要求各会员国制定实施有关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我国于1987年批准。相关法律文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的决定(1987年9月5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日由国际劳工组织第六十九届大会通过的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18、1990年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要求会员国制定和实施一项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政策。我国于1994年批准。相关法律文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的决定(1994年10月27日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90年第七十七届大会通过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19、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要求会员国宣布并实行一项积极的政策,其目的在于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我国于1997年批准。相关法律文件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就业政策公约》的决定(1997年5月9日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第四十八届大会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20、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要求会员国制订有关法律规定,保证最低就业年龄不低于15岁,目的是消除童工劳动。 我国于1998年批准。相关法律文件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同时,声明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者工作的最低年龄为16周岁;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21、1978年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第150号公约):规定劳动行政管理的作用和职能为从事国家劳动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准备、实施、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就业、失业和不充分就业问题、以及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各方面问题进行研究解决,为雇主和工人及其各自组织提供服务。 我国于2001年批准。相关法律文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78年6月26日经第64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并于1980年10月11日生效的《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22、198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规定批准国应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有关建筑业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条例并使之生效,在建筑施工中应明确雇主、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负的责任,确保建筑工地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公约还对建筑施工工作场地、机械、作业方式、以及工人的个人防护和急救措施等做了具体规定。 我国于2001年批准。相关法律文件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88年6月20日经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并于1991年1月11日生效的《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23、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规定批准国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保证将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作为一项紧迫事务。 我国于2002年批准。相关法律文件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的决定(2002年6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9年6月17日经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2000年11月19日生效的《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4.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5.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 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 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 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与教育及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 1.安全生产条件与经费投入 2.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3.安全设施的“三同时” 4.劳动防护用品 5.工伤保险,,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 1.安全警示标志 2.设备的安全管理 3.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5.安全距离与安全出口 6.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7.现场安全检查 8.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9.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权利 享受工伤保险与伤亡求偿权 安全生产知情权与建议权 对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与拒绝违章指挥权 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与撤离权 安全生产义务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正确佩带与使用劳保用品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国家监察 1.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监察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 1.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2.社会公众的监督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4.新闻媒体的监督,,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综合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 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相结合 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4.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审批、验收权 依法履行审批、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责 审批、验收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2.现场监督检查权 现场检查或调查取证权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 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签字要求 执法准则与义务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互配合 4.建立举报制度,,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条件与经费投入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安全设施的“三同时” 劳动防护用品 工伤保险,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6章 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 6.1.工业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消除危险 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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