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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C组:吴琦(主讲人)、张炳璇、向美钰、朱敏、刘亦峰、彭思涵,当事人,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张彦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住所地:济南市经四路纬二路大观园商场内。 法定代表人:方祖德,该公司经理。,涉案法律关系,2006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天丰园饭店长期以来冒用“狗不理”名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将原告的“狗不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号使用,在其经营场所外部正面墙体和楼道、楼梯内、店内价格单、宣传名片上突出使用“狗不理”服务标识。被告的前述行为构成了对原告

2、商标权的侵害。,背景介绍,1994年10月7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狗不理”服务商标,注册号为第769005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自动餐馆。1999年12月29日,“狗不理”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4年8月24日,该商标进行了续展核准,有效期至2014年10月6日。 2005年4月8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变更为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狗不理集团公司。2005年10月7日,上述第769005号“狗不理”服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狗不理集团公司成为受让人。,原

3、告狗不理集团公司发现被告天丰园饭店涉嫌侵权后,分别于2006年4月、9月、11月,对被告经营狗不理包子的场所进行了现场拍摄。从照片显示,被告在其经营地点二楼南侧经营狗不理包子,并在一楼楼梯口、楼梯过道、二楼门口以及二楼窗外使用和悬挂了带有“中华老字号狗不理包子”、“中华小吃狗不理欢迎您光临”、“济南名吃天丰园狗不理包子”、“天丰园狗不理包子”等字样的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在饭店使用的名片和价格单上,也出现了“狗不理传统名吃”和“中华名吃狗不理包子”的文字。 另查明:从原告狗不理集团公司提交的有关被告天丰园饭店的商业企业登记申请书显示,天丰园饭店开业于1973年,全民所有制,主营猪肉灌汤蒸

4、包。,又据济南大观园商场于1986年9月12日向济南市一商局申请附设旅馆申请开业的报告,被告天丰园饭店经翻建后,拟将一、二楼以经营狗不理包子为主,加炒菜和包办酒席。1986年11月7日,又就天丰园饭店增加经营项目向济南市一商局进行请示,报告中称拟将一楼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应时炒菜、便餐、米饭、水饺等。 又查明:1990年8月,济南出版社出版了由山东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济南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写的济南老字号一书,该书涉及到了“天丰园狗不理包子铺”,对“狗不理”包子的由来、“狗不理”包子如何定居历下(济南古称)以及“狗不理”包子的制作方法、天丰园饭店的发展历史等进行了介绍。其中记载:1943

5、年,商人魏子衡在济南当时最繁华的地带大观园开设了一家饭店,店名“天丰园”,专营“狗不理”包子。他从天津聘请了以李文志为首的10名厨师,他们制作的包子的方法和天津的“狗不理”包子一脉相承,无论选料、配料、制作方法都和天津的“狗不理”包子相同。因此,天丰园开业不久,,“狗不理”包子就在济南叫响。久而久之,天丰园饭店的名字渐渐为济南人所忽略,“狗不理包子铺”反而成为家喻户晓的名号。济南的“狗不理”包子从40年代初开始经营,到1948年济南解放,一直畅销不衰。特别是济南解放后,天丰园饭店门前天天顾客盈门。1956年公私合营后,天丰园饭店营业面积扩大,从业人员增加,营业额大幅度上升。现在,又在它的原址上

6、盖起了新的营业大厅,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饭店了。 被告天丰园饭店曾于1999年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免检,在向有关机关呈报的申请中同样显示,该企业以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闻名,在饮食业中属老字号。 2005年4月,被告天丰园饭店经营的“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经由济南市贸易服务局、济南市饮食业协会评比,认定为“济南名优(风味)小吃”。同年,被告经营的“狗不理猪肉灌汤包”入选济南市消费者协会的济南消费指南。上述牌匾,被告在其经营的二楼店堂内进行了悬挂。天丰园饭店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营业面积为123平方米左右,并分别与一楼的美洲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以及在北侧一、二楼经营的济南米力乃餐饮有限公司

7、毗邻。,本案争议焦点,被告天丰园饭店在经营中使用有关“狗不理包子”等标识并进行宣传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狗不理集团公司的“狗不理”服务商标(注册号为第769005号)专用权。,相关法条,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该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该条去除了关于“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的内容。 (但本案原告诉请并非服务商标而是商品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对该商品名称的使用构成在先使用,且

8、不属于违背商业道德,出于为争夺市场而利用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只要行为人规范使用该商品名称,即不存在侵犯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但是,如果行为人将该商品名称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突出使用该商品名称或将该商品名称与自己的字号割裂开来独立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则构成对他人已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05.01施行),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关于对服务商标和

9、商品商标的认定与区别,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它一旦被服务企业所注册,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商品商标可以是具有某种含义或毫无任何意义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如同其它商标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用条款,不损害公共道德或他人的利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均可成

10、为商品商标。,1、二者欲加以区别的对象不同商品商标所要区别的是某种商品,它一般都有有形的,表现有某种物品。如“飞鸽”牌的商品商标,它所要区别的是自行车这种商品,使这一品牌的自行车与其它品牌相区别;而服务商标则不然,它所要区别的是某种服务,它一般都是无形的,表现为人的行为。如“香格里拉”的服务商标,它所要区别的是旅店业所从事的为人们提供住宿、服务的行为,使其与其他旅店的服务区别开来。由此可见服务商标的区别是难度比起商品商标区分有形商品的难度就大的多。2、二者的使用方式、宣传效用不同由于商品商标所要区别的是有形的商品,所以它可以通过印刷、粘贴等方法直接缀附的商品上。它和商品的结合是非常紧密的,随着

11、商品一起流通,随时供人鉴别、认识。其宣传效果是和商品同时起作用的,往往人们拿到商品,也就同时看到商标了,因此商品商标比较便于社会公众的识别,使本品牌的商品很容易地与其他品牌的商品区别开来。而服务商标则不然,它的使用不可能直接缀附在无形的行为上,而只能通过在服务场所布置的招牌标志上、有关工具上、以及在广告宣传中加以体现出来。其宣传作用往往必须借助一下的宣传媒体来实现。而且其作用的效果也需要多方面、角度,反复出现、反复强调后,才能引起人们的注意。3、二者与商号、企业名称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不同商号,也称字号。根据我国有关嫠规定,它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是使一企业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相区别的关键标志

12、。商号,与企业名称均同属于业产权。,对被告意见的驳斥,被告的证据中显示1、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大观园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市中区商业贸易局、济南市贸易局、济南市饭店协会加盖公章的关于天丰园饭店自40年代初开始持续经营“狗不理”风味猪肉灌汤包以及多次被评为济南名优风味小吃的证明材料,以及济南市饮食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白80年代至今,天丰园饭店一直持续经营“狗不理”风味猪肉灌汤包,是济南市消费者喜欢的小吃,并被评为2005年的名优小吃; 2天丰园饭店的相邻单位济南米力乃餐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自济南米力乃餐饮有限公司1991年成立以来,天丰园饭店一直在其店堂门口悬挂“狗不理”猪肉

13、灌汤包的牌匾,还曾在店堂一楼楼道口悬挂一黑色牌匾,上面有书法家武中奇亲手书写的“狗不理”三个字,其主打经营品牌也是“狗不理”猪肉灌汤包。 但这两个证据只能证明其在1994年之后持续使用了“狗不理”作为商品标志,并不能证明其没有在使用“狗不理”商品标志的时候未进行扩大宣传这一非常关键的一点。,本案对被告侵权的认定,本案中,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于1994年10月7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69005号“狗不理”牌注册商标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后经批准,该商标续展10年。即原告注册了“狗不理”的服务商标,这一点是肯定的。本案中,关于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用”狗不理“商标是属于将之当作服

14、务商标还是商品商标是关键点。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是把之当作商品商标在使用。因为,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有自己独立的饭店名称,而“狗不理”猪肉灌汤包只是其主营商品项目,被告天丰园饭店经翻建后,拟将一、二楼以经营狗不理包子为主,加炒菜和包办酒席。1986年11月7日,又就天丰园饭店增加经营项目向济南市一商局进行请示,报告中称拟将一楼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应时炒菜、便餐、米饭、水饺等。 所以,被告应当是将“狗不理”服务商标应用在了商品商标上,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2006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天丰园饭店长期以来冒用“狗不理”名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将原告的“狗不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

15、号使用,在其经营场所外部正面墙体和楼道、楼梯内、店内价格单、宣传名片上突出使用“狗不理”服务标识。即被告在经营其主打项目“狗不理”灌汤包的同时将“狗不理”标志进行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突出使用该商品名称。考虑到“狗不理”是上诉人狗不理集团公司的驰名商标,这一商标显著性强,知名度高,已经与狗不理集团公司建立了唯一、特定的联系。天丰园饭店的相关负责人肯定也已经知晓“狗不理”名气。天丰园饭店的消费者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济南的老食客。普通消费者看到“狗不理”三字,就可能会与狗不理集团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联系到一起。因此可以认定,天丰园饭店以上述方式使用“狗不理”三字,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天丰

16、园饭店与狗不理集团公司存在联营关系,或者天丰园饭店系狗不理集团公司开设的分店,或二者之间存在其他特定关系等误认。这种误认可能误导普通的消费者。 将该商品名称与自己的字号割裂开来独立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则构成对他人已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一张ppt是有疑问的,不确定是直接认定过错还是过错推定。,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被告有对原告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天丰园饭店以上述方式使用“狗不理”三字,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天丰园饭店与狗不理集团公司存在联营关系,或者天丰园饭店系狗不理集团公司开设的分店,或二者之间存在其他特定关系等误认。这种误认可能误导普通的消费者。 将该商品名称

17、与自己的字号割裂开来独立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则构成对他人已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违法行为:被告天丰园饭店长期以来冒用“狗不理”名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将原告的“狗不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号使用,在其经营场所外部正面墙体和楼道、楼梯内、店内价格单、宣传名片上突出使用“狗不理”服务标识。即被告在经营其主打项目“狗不理”灌汤包的同时将“狗不理”标志进行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突出使用该商品名称。因果关系:被告的违法行为(扩大宣传)导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这一损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使用范围,商标专用权适用。根据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

18、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民法上,主观过错通常情况下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民法上承担民事责任通常还需要具备其他三个条件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民法上的过错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的合法权利带来损害,在主观上对这种损害持放任或者希望的态度。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上认定民事责任的构成时,通常不区分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二审分析,二审已经确认了被告侵权的事实,但确以被告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为由驳回了原告其他诉求。“根据本案事实,天丰园饭店使用“狗不理”三字有其历史渊源,天丰园饭店使用“狗不理”三字并不是要搭狗不理集团公司所有的“狗不理”驰名

19、商标的便车,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因此,天丰园饭店只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可,不必再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上以过错作为一般侵权的构成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以论述被告主观是否存在恶意是没有意义的,更不能作为一个驳回侵权赔偿的理由。,赔偿认定,原告许可他人使用“狗不理”相关商标以及经营体系的特许连锁经营手册及其与烟台市鼎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0日签订的授予特许经营权合

20、同书(酒楼模式)以及合同履行的有关凭证。该合同约定:原告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确立了独有的“狗不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商号、商标、牌匾、企业文化、店堂内外装饰风格、食品配方、制作工艺、服务规范、质量标准、技术培训和财务管理等。特许企业的经营定位为:经营模式为狗不理酒楼,经营宗旨为面向高中档不同消费层次,以文化、舒适、品质为特色,树立规范统一诚信的品牌形象,经营范围为狗不理包子、热菜、冷菜、酒水饮料,原告提供的狗不理品牌的相关产品等。合同期限为三年。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加盟金16万元,向原告缴付共同广告费1.5万元,并缴纳履约保证金57060元,另缴纳年度经常性特许权使用费,使用费标准按经营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年的使用费为180元(超过5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年使用费90元计算)。用以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并以此作为要求被告天丰园饭店赔偿经济损失的参考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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