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农业厅2018 年 8 月 30 日发布BSZN-11003380002018- 1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一)申请内容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二)申请人范围云南省辖区内从事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三)申请条件申请种子企业应当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菌种生产经营条件:1. 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上;2.检验人员 1 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3. 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
2、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四)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1.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
3、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九十三条规定: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 2 -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办理依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62 号)全部条款(2006 年 3月 27 日农业部令第 62 号公布,2013 年 12
4、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3 年第 5 号、2014年 4 月 25 日农业部令 2014 年第 3 号、2015 年 4 月 29 日农业部令 2015 年第 1 号修订)。三、实施机关云南省农业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办件类型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方式: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五、许可条件(一)新办1.准予批准的条件:(1) 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上;(2)检验人员 1 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3) 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
5、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2.不予批准的情形: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不予发证。(二)依申请变更1.准予批准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三)重新办理1.准予批准的条件:- 3 -同新办。2.不予批准的情形:同新办。(四)补发1.准予批准的条件:(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2.不予批准的情形: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五)依申请注销1.被许可人提交书面注销
6、申请;2.提交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本行政许可政策、技术、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 A4 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报件份数 新办 变更 补证依申请注销备注1 食用菌菌种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2 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审查意见,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原件 纸质 1 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7、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复印件 纸质 1 4 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复印 件纸质1 5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 复印 件 纸质 1 6品种特性介绍(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原件 纸质 1 - 4 -)7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原件 纸质 1 8 变更事项说明 原件 纸质 1 9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原件 纸质 1 10 被许可人申请 原件 纸质 1 11 承诺书 原件 纸质 1 12 被许可人申请 原件 纸质 1 13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原件 纸质 1 (三)申请文书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八、办结时限法定办结
8、时限:20 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九、许可收费及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十、办理流程(一)取号或预约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取号及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871-65737550。(二)申请1窗口受理受理地址: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万华路 169 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 10 路、55 路、105 路公交车到达。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2.网络受理网址:http:/ 169 号,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50224。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
9、8:00。4.传真受理电话及传真号码:0871-65737550。(三)受理- 5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四)审核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食用菌
10、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 3 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该证件有效期届满 2 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十一、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万华路 169 号)。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5652320。3.网络咨询。。(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12 个工
11、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三)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165652320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四)获取办理结果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制作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 6 -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 10 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厅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 60 天,即视为送达。(五)监督投诉窗口投诉: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万华路 169 号。电话投诉:087165738357。网上投诉:。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省纪委驻省农业厅纪检组;通讯地址:昆明市万华路 169 号;邮政编
12、码:650224。(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二、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农业信息网站下载(-办事服务)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7 -附件 1办事流程示意图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审核结果不合格符合不予受 理情形需要补正材料发放 补正材料通知书 不予受理 ( 发放 不予受理通知书 )材料符合要求受理 ( 发放 受理通知书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现场审查现场审查 结果通知申请人整改合格在 1 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现场审查 结果整改合格整改后
13、仍不合格不予许可在 5 个工作日内获取办理结果决定公开到期不整改图 1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8 -附件 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菌种生经申字( )第 号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住 所电 话 邮 编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生产、经营地点种类品种名称菌种级别经营方式申请项目有效区域申请注册资本 万元 接种室 平方米检验人员 人 出菇试验室(场) 平方米技术人员 人 生产场地 平方米检验室 平方米 经营场所面积 平方米控温培养室 平方米 仪器设备菌种生产经营条件贮存室 平方米 自有品种申请单位负责人(章)年 月 日企业所在地审查机构意见负责人(章)年 月 日企业所在地审核机构意见负责人(章)年 月 日注:申注:本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审查机构和申请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