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青岛市人才政策分类概要一、资金支持政策1.青岛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获得 100 万元创业创新研发补助(青科字20164 号);2.柔性引进的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按照认定的顶尖、杰出、领军层次,对应给予团队带头人最高不超过 200 万、80 万、 40 万奖励资金(青厅字201645 号);3.对 顶 尖 人 才 、领 军 人 才 领 衔 的 团 队 项 目 ,可 给 予 1000 万元 至 1 亿 元 综 合 资 助 ,支 持 人 才 、项 目 、平 台 一 体 化 建 设 (青发201826 号);4.落户人才特区的具有世界一流水平、能引领青岛产业发展、有效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产
2、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特一类创业项目给予不低于 5000 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青厅字201138 号);5.落户人才特区的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际领先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空白,市场发展前景广阔,开发潜力较大,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成效显著的一类创业项目最高给予 500 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青厅字201138 号);6.落户人才特区的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空白,市场开发前景广阔,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成效显著的二类创业项目给予 300 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青厅字201138 号);7.落户人才特区的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内领先水平,2能够引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领军型
3、人才,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成效显著或者能够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重点配套服务三类创业项目给予 100 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青厅字201138 号);8.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 2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就业的,按照每个岗位 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青人社规20188 号)。二、生活补贴政策1.全职引进、自主培养的顶尖人才给予 500 万元安家费(青发201826 号);2.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 “新世 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 获得者 ;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
4、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 3 位完成人; 享誉国内外的经济 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等给予 50 万元安家补贴(青发200819 号);3.对 全 职 引 进 或 自 主 培 养 的 全 国 技 术 能 手 、国 家 技 能 大 师 工作 室 领 办 人 、中 华 技 能 大 奖 获 得 者 、世 界 技 能 大 赛 获 奖 者 ,给 予60 万 元 至 200 万 元 一 次 性 补 贴 (青 发 201826 号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 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或相应层次人员;一级演职人员或在国内外享有较好声誉的文化艺术名人
5、;培养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 2 位完成3人;获中华技能大奖 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 ;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来青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型人员给予 30 万元安家补贴(青发200819 号);5.新引进的卫生、教育、体育、文化等急需高层次人才给予 10-20 万元的安家 补贴(青办发201219 号);6.青岛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获得 30 万元安家补贴(青科字20164 号);7.全职引进的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按照认定的顶尖、杰出
6、、领军层次,对应给予团队带头人 500 万、200 万、100 万奖励作为生活补贴(青厅字201645 号);8.为 来 青 在 站 博 士 后 2 年 内 发 放 12 万 元 生 活 及 住 房 补 贴 ;对 出 站 (基 地 )留 青 、来 青 工 作 的 ,给 予 25 万 元 安 家 补 贴 (青 发201826 号 );9.对 在 青 购 买 首 套 商 品 房 的 海 内 外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分 别给 予 15 万 元 、10 万 元 一 次 性 安 家 费 (青 发 201826 号 );10.对 在 青 就 业 的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取 得 全 日
7、 制 研 究 生 、本科 学 历 ,且 获 得 博 士 、硕 士 、学 士 学 位 的 ,分 别 按 照 1200 元 /月 、800 元 /月 、500 元 /月 标 准 发 放 不 超 过 36 个 月 的 住 房 补 贴 ;其 中 ,对 列 入 紧 缺 急 需 目 录 专 业 的 博 士 、硕 士 分 别 给 予 1500 元 /月 、1200 元 /月 的 住 房 补 贴 (青发201826 号);11.从 “双 一 流 建 设 大 学 ”的 高 校 中 遴 选 一 批 有 意 来 青 创 新 创业 的 优 秀 在 校 生 ,并 与 用 人 主 体 签 订 “信 用 合 同 ”,给 予
8、 每 人 每 年全 额 学 费 补 助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国 内 在 校 研 究 生 根 据 所 获 奖 学 金4额 度 的 50%给 予 生 活 补 贴 ;对 在 国 外 留 学 的 给 予 每 人 每 年 5 万 元补 助 (青 发 201826 号 )。三、医疗保险政策1.国 际 知 名 科 学 技 术 奖 项 获 得 者 、中 国 “两 院 ”院 士 、发 达 国家 院 士 以 及 被 评 为 青 岛 市 顶 尖 人 才 团 队 的 核 心 带 头 人 等 国 内 外顶 尖 人 才 享 受 优 诊 保 健 待 遇 ,并 聘 请 1 名 保 健 医 生 。国 家 “千 人计 划
9、 ”“万 人 计 划 ”部 分 类 别 入 选 专 家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家 级 人 选 ,国 家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等 国 家 级 领 军 人 才 ;享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的 专 家 、省 部 级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家 、泰 山 产 业 领 军 人 才 、“外 专 双 百 计 划 ”专 家 等 省 部 级 领 军 人 才 ;青 岛 创 新 创 业 领 军 人 才 、省 首 席 技 师 等 高 层 次 人 才 每 年 免 费 保健 查 体 1 次 ,并 享 受 就 医 绿 色 通 道 (青 发 2018
10、26 号 );2.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均可按我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参保缴费,并享受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待遇(青人社字2013133 号);3.为驻青院士聘请健康保健医生和安排健康查体(青人社发 20162 号)。四、人才公寓政策1.青岛市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给予引进优秀人才 65180 平方米人才公寓租住,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青政发201527 号);2.落户人才特区创业人才给予免费三年 100 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租住(青厅字201138 号);53.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急需高层次人才给予免费三年 100110 平方米左右人才
11、公寓租住(青岛市引进急需人才公告)。五、落户居住政策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50 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45 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可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 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青政发201813 号
12、);2.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的,45 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近 3 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 10 名的人员;40 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的人员;35 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2 年的人员,可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青政发201813 号);63.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持青岛市居住证满 5 年并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且符合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
13、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单位给予引进的优秀人才个人购买住房补贴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青发200819号);4.特区创业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未婚子女可在“人才特区”内落户(青厅字201138 号)。六、子女就学政策1.建 立 人 才 子 女 优 质 基 础 教 育 学 位 “蓄 水 池 ”,市 教 育 局 指 定2 所 局 属 优 质 普 通 高 中 和 1 所 局 属 优 质 初 中 学 校 安 置 高 层 次 人才 子 女 入 学 ,各 区 (市 )政 府 在 各 学 段 至 少 指 定 2 所 优 质 学 校 (幼儿 园 )安 置 高 层
14、次 人 才 子 女 入 学 (园 )(青 发 201826 号 );2.国 际 知 名 科 学 技 术 奖 项 获 得 者 、中 国 “两 院 ”院 士 、发 达 国家 院 士 以 及 被 评 为 青 岛 市 顶 尖 人 才 团 队 的 核 心 带 头 人 等 国 内 外顶 尖 人 才 的 子 女 就 学 可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统 筹 (青 发 201826 号 );3.国 家 “千 人 计 划 ”“万 人 计 划 ”部 分 类 别 入 选 专 家 ,新 世 纪 百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国 家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等 国家 级 领 军 人
15、才 的 子 女 就 学 可 在 所 在 区 (市 )内 统 筹 (青 发 201826号 );4.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的 专 家 、省 部 级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青 年 专 家 、泰 山 产 业 领 军 人 才 、“外 专 双 百 计 划 ”专 家 等 省 部 级 领 军人 才 的 子 女 就 学 根 据 户 籍 所 在 地 统 筹 (青 发 201826 号 )。七、办公场所政策71.对入驻青岛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园(院士智谷)的院士及其团队,提供 2000 平米以内的办公、科研和专家公寓等用房,对入驻的其他专家及其团队,提供 1000 平米以内的办公、科研和专家
16、公寓等用房,3 年内免收租金,第 4-6 年租金减半(青人社发20161 号);2.对批准入驻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 100-240 平方米 办公用房,3 年内免缴租金( 青人社字 20166 号);3.人才特区创业项目给予第一年免费提供 100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第二年按 70%免缴房屋租金,第三年按 50%免缴房屋租金(青厅字201138 号);4.为入驻青岛博士创业园博士提供 100-200 平方米办公用房,三年内免收租金(青人社发20179 号)。八、金融扶持政策1.落户人才特区一类创业项目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 20%的特区风险跟投,跟投总额不超过 20
17、0 万元;给予当年利息额 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青厅字201138 号);2.落户人才特区二类创业项目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 10%的特区风险跟投,跟投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当年利息额 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青厅字201138 号);3.落户人才特区三类创业项目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 5%的特区风险跟投,跟投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青厅字2011388号);4.“特区创业人才”可获得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且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 50%(青厅字201138号)。九、人才激励政策1.在青工作的两院院士每人每月享受 5000 元院士特
18、殊津贴(青发200819 号);2.青岛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青人社发201382 号); 3.青岛市政府特聘专家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青人社发201383 号);4.青岛拔尖人才连续 4 年每月给予 1000 元政府津贴,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每年带薪休假 20 天(青办发20053号); 5.青岛名师名校长给予 2 万元奖励(青办发201219 号);6.青岛优秀青年医学专家给予 2 万元奖励(青卫政发201356 号);7.青岛文化名家给予 2 万元奖励(青政办发201315 号);8.青岛市青年科技奖人选给予 2 万元奖励(青办发201219 号);9.青岛市
19、首席技师连续 4 年每月给予 1000 元政府津贴(青政办发201334 号);910.青岛市乡村之星连续 4 年每月给予 1000 元政府津贴(青政办发201231 号);11.青岛市和谐使者连续 4 年每月给予 1000 元政府津贴(青政办字201374 号);12.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进站(基地)承担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经专家评审后,给予 5 万元的应用研究项目资助(青人社发201634 号);13.设立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 100 万元,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 15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
20、青科服字20172号);14.对获得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国际、国内奖项的文艺作品和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对人民群众广泛认可,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作品和取得重大艺术成绩的个人,给予 10-100 万元奖励(青政办发201315 号);15.对 柔 性 引 进 的 顶 尖 人 才 和 领 军 人 才 ,连 续 3 年 按 照 其 上年 度 在 青 纳 税 的 劳 动 报 酬 (作 为 第 一 大 股 东 企 业 法 人 的 ,按 照 企业 在 青 纳 税 额 与 个 人 占 股 比 例 之 积 )的 30%给 予 奖 励 ,上 不 封 顶
21、。(青发201826 号)。十、平台激励政策1.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200 万元、100 万元资金补助(青发201624 号);2.在孵和毕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10业 10 万元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奖励(青政发201824 号);3.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青发201624 号);4.对在青落地实施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青岛赛区获奖项目最高给予 100 万元奖励(青发201624 号);5.对新获批或通过国家定期评估的国家级国际创新园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示范类基地给予 30 万元
22、一次性补助(青政发 201824 号);6.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及基地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建站( 基地) 资 助(青人社发201634 号);7.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每年招收至少一名博士后并于当年开题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每年分别给予 5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科研资助(青人社发201634 号);8.对业绩突出的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 20万元、10 万元资金补助(青办发201219 号); 9.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市级研发中心,给予不超过 100万元的条件建设项目支持(青发20134 号);10、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2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500 万元的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 500 万元、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青政发2017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