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基坑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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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 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2009 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 过 5米(含 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 挖 深度虽未超过 5米,但地质条件、周

2、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 ,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 建设单位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 建设 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招标,应当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招标依据,不宜采用经评审

3、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七条 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深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基础、结构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等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无法 获取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调查。调查范围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情况确定。一般应当自深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 3倍深基坑开挖深度或者降水深度的距离。 在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管道经营

4、企业(综合管廊运营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规划设计方案、 施工方案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岩土工程专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 5人。建设单位组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应当重点考虑支护体系结构选型、基坑开挖及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等安全因素。 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

5、 勘察文件 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过程中涉及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设计方案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基坑边 3倍基坑深度或者 3倍降水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及场地等进行裂缝及结构体系调查,测量初始倾斜值,并将测量数据和现状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相关单位或者业主。 深基坑开挖前和开挖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可能受到影响的相邻设施,或者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观测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单位或者业主。 深基坑施工或者降水可能损害相

6、邻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造成相邻设施损害的,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有关责任单位与受损方进行协商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联合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深基坑工程及周边设施的安全应急预案,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人,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和相邻设施进行巡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严重威胁相邻设施安全的险情时,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对于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渣土,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深基 坑工程施

7、工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与施工单位无隶属关系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和相邻设施进行监测。 当深基坑监测数据达到控制值时,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分析原因,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岩土工程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当深基坑周边地面沉降超控制值且出现变形开裂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孔洞探测,并依据探测结果采取预防地面塌陷措施。 第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时完成,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深基坑工程在停工期间,建 设单位应当继续委托第三方进行巡查、监测;停工后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岩土工程专家对深基坑

8、质量安全现状进行评估。 第三章 勘察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编制的勘察方案、勘察过程、勘察报告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勘察点数量、布置、勘测深度、勘察指标和精确度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勘察报告应当对支护结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深基坑施工对相邻设施的影响、开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勘察成果报告应当经 勘察文件 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技术 交底,定期到工地现场进行查勘,协助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参加深基坑工程的验收。 当发现场地和周边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或者工程条件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

9、勘察单位进行补勘,勘察单位应当出具补充勘察报告。 第四章 设计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设计人员应当具有岩土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加盖设计单位图章和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执业章。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充分掌握相邻设施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确定深基坑工程设计 方案。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后,设计单位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出具施工图。 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的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工况、作业流程及使用年限复核支护结构的安全性。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台风、暴雨、周边动静荷载及基础施工对深基坑安全的影响。设计单位应当对相邻设

10、施采取保护措施。当不能确定周边建(构)筑物基础形式及埋深时,应当按最不利基础条件进行保护。 第十七条 深基坑施工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深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深基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支护结构设计,监测要求,支护结构及相邻设施变形预警值和控制值,相邻设施保护 措施,深基坑周边地面允许荷载,深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基本试验和检测,应急措施等。 深基坑施工图经审查机构审查后,设计单位应当落实审查机构和评审专家对深基坑评审提出的修改意见,出具落实情况书面说明;一级深基坑评审修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书面说明,应当经审查机构确认。 第十八条 采用土钉或者锚杆(索),设计文件应当

11、说明是否伸入相邻建(构)筑物红线范围、地铁安保区或者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当土钉或者锚索需伸入相邻建(构)筑物红线范围、地铁安保区或者燃气管道(综合管 廊)安全保护范围内时,设计方案应当经相邻建(构)筑物物权人或者地铁建设及管线运营单位的认可。 天然地基或者浅基础建(构)筑物基础下,以及其他周边相邻设施对变形控制要求特别严格的地段和部位,禁止采用土钉或者锚杆(索)。 第十九条 当深基坑周边存在对地下水位变化敏感的相邻设施时,应当采用可靠的封闭截水措施,在进行截水设计前应当进行地下水渗流分析,评估坑内地下水位的下降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当临近地铁或者天然地基基础建筑物时,应当采用混凝土

12、连续墙或者咬合桩截水措施。 第二十条 深基坑支护结构采用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支护 形式的,设计时还应当结合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变形的适应性。 负责主体结构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当参与深基坑图纸会审,并出具书面会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 参与 审查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 第二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对现场定期巡查,对重要部位的施工提出指导意见,及时按施工现场的地质和施工实际情况处理相应的设计问题。 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随时掌握深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情况,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值达到预 警

13、值时,应当分析原因,对原设计进行重新验算或者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审查机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图应当由与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无隶属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审图机构应当具有 勘察文件 审查资质。审 查 人员应当有 1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为依据,将深基坑工程安全和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作为审查重点。当深基坑为一级基坑时,审查机构还应当组织岩土工程专家进行专家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 3人。 第二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当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一级基坑应当附上专家评审意见书。专家评审意见书应当由专家签名,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审查机构图章。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应当加盖审查机构图章。 第六章 施工单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岩土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本规定组织岩土工程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环节,施工机具,材料保障,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地面堆载,地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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